涉台遗产继承适用大陆的法律条文吗

涉台遗产继承适用大陆的法律条文吗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办理继承公证,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继承人为台湾居民,在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其在大陆遗产的继承应适用法律主要分几种情形:

1、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大陆继承法;

2、除不动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包括动产和其它财产性权利和义务的法定继承,适用台湾地区继承法;

3、遗嘱方式是否成立,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处理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继承公证,除了适用两岸的继承实体法外,还会涉及多种民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的判断,得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主要包括: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如何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台湾地区

“经常居所地”是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选择的重要连接点。两岸人员来往已非常密切、频繁,在大陆留置财产的台湾居民的“经常居所地”也容易变得不确定,准确认定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显得非常重要。总体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可以认定为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在办理涉台继承案件时,得收集被继承人的居住情况以判别其经常居所地,依此选择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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