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时一方和别人同居买的房子离婚时可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夫妻分居时一方和别人同居买的房子离婚时可以算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产,毫无疑义地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当涉及到离婚案件,并需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时,它们会被依法视作夫妻共有的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早在2002年就已经购买了一处房产,且此房产也是发生在 A 与 B两人同居时期,但是,同居现象本身并不足以产生产权和债务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只凭借存在同居关系这个事实来认定同居期间某个单独方所购买的财产为共同拥有是不适用的。

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将同居期间某一方所购买的财产认定为共享财产,并且由主张共有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如果有任何人主张争议性房屋为其夫妇共有时,那么他/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的实际贡献。

可惜的是,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B 并未能证明其在购买房屋时做出了任何真的的投资贡献,因此,根据已查证的购房时间以及房款支付状况,可以确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 A 的个人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

“解除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

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分居三十多年了,如果女方购买房产,离婚可以平分吗

倘若系女方独自全额支付购置房屋,那么在房地产证书上女子的名字将会被登记于此,若在离婚事件中,该房产便完全归属女方所拥有。

倘若房地产证上有双方夫妇的名字,那么当不幸走到离婚地步时,该房屋将按照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倘若在女方在婚前出资支付了首付款购买的房产,而之后的购房款项由双方夫妇共同支付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房地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在离婚事件中,房产仍应视作是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若房地产证上仅有女方的名字,那么当面临离婚抉择时,该房产应完全归属于女方,但倘若这段婚姻期间的房贷是双方共同承担话,那女方就必须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给予男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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