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子女抚养纠纷(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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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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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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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子女抚养纠纷(深度解析)

 

离婚率是今年火热的话题之一,提到离婚率就不得不提到财产和孩子。

 

离婚虽然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但这其中比然会牵扯到孩子。

 

子女抚养问题若不谨慎处理,必然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影响孩子的成长。

 

对此,信金国律师团队就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监护权等相关问题,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识,供您参考。

 

  • 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的出现,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那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呢?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如下标准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进行判决。

 

离婚诉讼案件中,子抚养权的问题处理起来相对财产分割会更加麻烦,考虑的因素也更多,不仅仅是谁经济条件好就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还要考虑学历、工作、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因素。

 

二、如何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变更孩子抚养权。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可以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三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不过如果孩子一直没有跟随自己生活,这条比较难以应用;

 

四是其他情况,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其他的特别情况,如果您存在特殊情形,例如对方存在吸毒、赌博、家暴、酗酒、嫖娼等恶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您又有证据证明的话,对争取变更抚养权帮助也很大。

 

三、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如果有子女的,肯定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协商或判决的。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是如何确定的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离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当然在个案中也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断。

 

四、如何变更子女抚养费?

 

夫妻离婚之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给付抚养费,但是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抚养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即增加抚养费数额和减免抚养费数额。在不同的情况下,变更抚养费数额的都是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行。

 

一、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

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五、如何行使子女探视权?

 

离婚,其实受到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无论孩子跟着男方或者是女方生活,毕竟家都不再是完整的,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可以健康成长的环境,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之后,一方享有抚养权,另外一方就依法享有探视权,那么,探视权如何行使呢?

 

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

 

1、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这种权利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上享有亲权的体现。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确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协调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

 

2、由于探视权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是由当事人协议的;如果协议不能成立的话,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确定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上,有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形式,但是会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以上就是探视权如何行使的具体回答,无论是抚养权还是探视权都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另外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六、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

 

 

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但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却是相同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一般情况下哺乳期内的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8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采纳子女的意见。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情况下,需支付当月工资的20%-30%作为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也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各地方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具体的可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

 

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都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

 

七、怎样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不断地变化。例如对性关系的开放,这就导致许多夫妻结婚后都担心孩子是不是自已的,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依靠亲子鉴定来证明孩子是不是亲生的。

 

那什么样的亲子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是允许夫妻私下进行亲子鉴定的,但是想要被法律承认,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但如果是单方面的亲子鉴定提交到法院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所推翻。

 

所以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夫妻双方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到合格的资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这种情况下亲子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二、民间机构所做的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夫妻二人在诉讼离婚时,想要以亲子鉴定作为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三)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四)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八、如何确定孩子的监护权?

 

一般情况下孩子的监护人是父母,即便夫妻双方离婚了,二人依然是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双方均要履行抚养子女的权力和义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会分开生活,或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母一方的监护,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需要通过行使探望权、抚养费等方式进行抚养、教育子女来实施监护职责。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去世或没有抚养能力,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来确定监护权: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九、如何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想要变更监护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的监护权。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在变更子女监护权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更换儿童监护权的前提条件是,现有监护人不能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诉讼来变更孩子的监护人,可以是孩子的父母、长时间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做出相关判决。

 

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会从收入状况、工作环境、居住条件、工作性质、性格修养、文化程度、其他家庭成员状况及子女意见多方因素进行裁决。

 

变更抚养权、监护权及其他事项也要搜即大量相关的证据以此作为自己的优势,社会现状既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随意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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