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公租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是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能够承受起的价格去解决一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产品,他并不是归个人所有,是属于政府或者一些公共机构的。那么,离婚时公租房怎么分割呢?
公租房是未能取得产权的房子。因此离婚分割时,房子归属无法判决所有权归属,只能判决该房子由谁居住、继续承租。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话,可以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确定好由哪方居住,需要居住多少年。并且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即可。
如果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的话,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处理。
那夫妻离婚时具体怎么分割呢?
一:对于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
1、夫妻婚前一方就已承租,但婚后夫妻超过5年;
2、夫妻婚前一方承租单位的房子,离婚时,双方都为同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的公租房,婚后共同偿还借款;
4、夫妻婚姻存续之间取得的公房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但婚后因拆迁等原因取得的房屋承租权;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符合以上几种情况的,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权,一般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①以照顾子女的一方优先;
②在夫妻双方同等条件下,原则是照顾女方;
③对于生活困难的那一方优先照顾;
④夫妻无过错方的优先照顾。
当然,对于夫妻一方没有取得承租权的,取得承租权的一方应予以补偿。
二:夫妻一方可以继续承租的公租房。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以上即是离婚后公租房如何分割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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