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感情破裂情形有几种

一、常见的感情破裂情形有几种

《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么你知道还有哪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解释的依据便是“(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基于案件争议的重点来证明。因此,在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在争议焦点中提供自己利益的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您是最多的律师可以帮助您获得支持,分析需要收集的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收集,以便更有可能在离婚诉讼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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