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一般都是因为当事人具备一些特定的情形,单位才会分配给他,那如果日后夫妻要离婚的话,单位福利房是如何分割的呢?

 

案例简介:

 

韩梅梅的先生李雷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李雷的名字。2010年他们结婚,后来两人便决定用夫妻给他财产买下这套房子的产权。

 

但好景不长,两人多次发生矛盾,双方准备协议离婚房产一人一半,可李雷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他认为这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房,而且出的钱也很少,所以韩梅梅无权分割。

 

案件分析: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单位给李雷的福利房并不是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是以承租的形式,并且在购买房屋产权时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可以认定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梅梅有权分割。

 

当然这是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在单位分配福利房时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又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律师评述:

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单位福利房问题,主要考虑的是婚后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的问题以及以谁的名义申请的问题,和按揭房不同的是,福利房的出资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的,所以这类房屋的分割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它只考虑结婚的时间和出资的时间。

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往往会涉及到购房人的工龄问题,当然,不同的工龄,在购房时享受的优惠政策一般是不同的,但在离婚时,还是以市场价来分割房屋。

还有一些单位福利房在卖给员工福利房的时候可能会在合同里添加一些附加条件,比如需要在单位工作多少年限等。

这样,分得单位福利房的一方可能就会提出,在房屋的价值里还包含了对未来公司的付出。针对于这样的情况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是应该考虑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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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2019婚姻法房产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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