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1、男女双方均为外国国籍或均为港澳台居民的

很多原中国籍夫妻取得外国国籍后仍然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对于此类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规定,在内地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内地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因此,男女双方均为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的,任何一方向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原告或者被告任何一方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住地,则中国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定居国外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于定居国外的华侨,即使在国内登记结婚,我国法院原则上也不予管辖。除非国外法院以该离婚案件应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而拒绝管辖的,则由婚姻缔结地法院,一方原住所地,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审理。

因此,华侨应先在居住国起诉离婚,若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则可以持该不予受理证明向结婚登记地法院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华侨若能证明双方实际并未定居在国外,也可在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因此,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首先需要明确双方是否为定居国外。若并未定居,则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为定居国外,则需进一步区分婚姻缔结地。但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

3、双方均为中国籍,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离婚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终止。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政部也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但是该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起诉离婚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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