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法律咨询之解决途径有哪些

途径一: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举报投诉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其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途径二:调解仲裁

这种方式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包括:(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途径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可申请信息为:除主动公开或其他法定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由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途径四:政策咨询

组织或者个人想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定,可拨打“12333”热线电话、登录人社部门门户网站“网上咨询”栏目或者到各地人社部门接待室进行咨询。

途径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均有权采用网络、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适用于书信等途径反映的问题包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或执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申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诉求。

途径六:申诉

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处理。

途经七: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途径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途径九:司法途径

适用于司法途径反映的问题包括: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类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社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在用人结束后的30天内发放工资。超过30天的就属于拖欠工资,员工有权向人力资源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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