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而离婚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离婚必须满足的条件

1、因感情不和分居而离婚必须满足的条件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后,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何办理离婚协议手续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具体程序主要为:

1、夫妻双方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等待离婚冷静期;

4、离婚冷静期已过,当事人决定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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