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离婚?的条件是

一、去民政局离婚的条件是?

去民政局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意味着双方应该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对离婚的决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双方都应该具有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能够理智地处理离婚事宜。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这是离婚的必要证件,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受理离婚登记。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申请离婚。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结婚的夫妻,而不是未婚同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

除了上述条件外,还有一些额外的注意事项。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表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者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总之,去民政局离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自愿离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结婚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受理离婚登记等。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智,尽可能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问题,以达成一个公正、合理的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

(一)申请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二)初审

婚姻登记员对于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初审无误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离婚冷静期

申请离婚,初审通过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内,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员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此时,离婚失败。

(四)30日领证期

冷静期30天到期后,如果双方都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此时就可以共同去领离婚证了。注意是共同,就是要两个人一起去,如果其中一方在30天领证期内没有去,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此时,离婚失败。而且如果想再次协议离婚,又要重新从第一步申请开始再来一遍。30天领证期内,如果双方都没有反悔,也没有忘记领证这件事情,并且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则需要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五)审查

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予以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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