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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起诉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怀孕离婚协议书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有一未出生的儿子/女儿,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五、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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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离婚孩子和财产的分配如何处理

关于离婚孩子和财产的分配如何处理

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婚前无特殊约定,原则上平分。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在八周岁以上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一)孩子归属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二)财产分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8、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9、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双方之间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此时不管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是孩子抚养权的分割问题,夫妻双方都是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的,如果是协商不成的,此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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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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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二、那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哪些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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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时候,想要离婚的一方,没有别的办法,只能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才行。起诉,其实很简单,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准备好,直接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填写起诉的材料,并将有关证件、证据拍照上传,然后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就可以了。

然后等通知开庭、调解、判决。人民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自然不是我们能左右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以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为我们实在是没有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理由了,两个人之间实在是不能过了,才有最大可能的判决准许离婚。

二、起诉离婚调解不去会怎样

起诉离婚调解一方不到的,《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民法典》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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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一、婚姻无效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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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无效婚姻有哪些区别?

一、离婚和无效婚姻有哪些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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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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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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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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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离婚有什么区别

一、无效婚姻与离婚有什么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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