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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有一儿一女的抚养权怎么判决

一、夫妻离婚有一儿一女的抚养权怎么判决

1、夫妻离婚的时候有一儿一女,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解决抚养权归属问题,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通常随母亲一起生活,满两周岁的孩子一人带一个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具体如果判决,还需要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案件情况来确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离婚小孩抚养权如何判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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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怎么写?

一、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怎么写?

夫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双方协商离婚,但若是有一个方不同意,就只能进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讼书,而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书,递交离婚答辩书,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状所说与事实不付,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的一面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根据实际情况陈述。

二、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答辩诉状的具体范本

(一)答辩人:杨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XXXX省XXXX县人,教师,住XXXX省XXXX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XXXX省XXXX县人,教师,住XXXX省XXXX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二)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XXXX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三)若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四)被答辩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被答辩人与数名男人关系暧昧,不知收敛,并多次到答辩人单位、亲戚家里吵闹,并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答辩人。虽然,答辩人极力退避,但让被答辩人在亲戚、朋友、同事面前颜面尽失,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身心受尽摧残,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日常生活与工作。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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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秀的不离婚答辩状怎么写?

一、最优秀的不离婚答辩状怎么写?

夫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双方协商离婚,但若是有一个方不同意,就只能进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讼书,而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书,递交离婚答辩书,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状所说与事实不付,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的一面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根据实际情况陈述。

二、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答辩诉状的具体范本

(一)答辩人:杨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XXXX省XXXX县人,教师,住XXXX省XXXX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XXXX省XXXX县人,教师,住XXXX省XXXX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二)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XXXX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三)若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四)被答辩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被答辩人与数名男人关系暧昧,不知收敛,并多次到答辩人单位、亲戚家里吵闹,并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答辩人。虽然,答辩人极力退避,但让被答辩人在亲戚、朋友、同事面前颜面尽失,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身心受尽摧残,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日常生活与工作。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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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几次可以强制离婚?

一、向法院起诉几次可以强制离婚?

不管起诉多久如果双方没有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就是不能离婚的。在一般的离婚起诉时,如果遇到对方不想离(也包括对方恶意拖时间)法院法官为了自己工作压力轻,往往先判不准离婚。如果双方经过了六个月后还是没有和好的可能,再次起诉时就可以判决离婚了。记住是生效后六个月,而不是判决后六个月。

二、离婚的途径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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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语言暴力是否可以离婚

一、老公有语言暴力是否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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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协议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免冠单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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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一、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1、法律并没有规定分居多久就可以离婚。但是夫妻因为感情确已破裂,分居两年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之后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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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13岁男孩判给谁?

一、夫妻离婚13岁男孩判给谁?

1、孩子13岁,属于有自我分辨能力,可以自主选择跟哪一方。

2、孩子过了母亲的抚育期后,一般看哪方抚养能力更好

3、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相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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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怎么判

一、夫妻离婚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1、双方父母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2、双方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方面的差距,比如,尤其是思想品质方面,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非常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5、在离婚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子女的年龄。一般2周岁以下的,正常情况下母亲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当然这也不绝对。而要是2周岁以上的话,那更多的就要考虑到子女、父母的各方面情况了,哪一方条件更优越一些,自然在处理抚养权的时候也就会更多的考虑由这一方来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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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2021年发生了什么改变?

一、离婚协议发生了什么改变?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婚姻)。此条规定属于新增加的规定,在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的情形,这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婚后家庭的稳定。现行婚姻法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民法典》则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这更有利于维护婚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条属于新增的规定,现行的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未作规定,而《民法典》则填补了此空白,这更加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两种特定情形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发生法定的两种情形时(一方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治疗费,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增加登记离婚30日冷静期的规定。此条属于新增的规定,民政部对此已经发布了最新的离婚登记程序。

二、民政部发布的离婚登记程序解读

1、申请—-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双方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带上相关证件及材料一同至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3、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给予双方30天的冷静思考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向双方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自收到前述回执单之日起的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至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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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死者的遗产怎样继承

一、夫妻一方死亡后死者的遗产怎样继承

1、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继承的规定如下:

(1)首先要对遗产进行认定。如果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的一半应当分给未死亡的配偶,再对剩余的遗产进行分割。

(2)如果订立了遗产的,按遗嘱约定由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

(3)如果法定继承遗产的,按法定继承人按以下顺序继承遗产: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二、遗产继承份额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规定,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死亡的,首先要对贵州进行认定,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由未死亡一方取得一半遗产,再对另一半遗产分割。如果订立遗嘱,按遗嘱约定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法定继承的,按顺序继承遗产。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信金国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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