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1、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2、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4、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过错方赔偿标准怎么认定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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