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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夫妻分居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子女抚养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父母对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商则出发,可以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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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

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权具体有哪些

一、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权具体有哪些?

(1)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7)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0)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1)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2)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3)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4)胜诉的被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二、离婚诉讼被告怎么写答辩状?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民事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③写明答辩事由。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内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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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离婚诉权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和要求,离婚诉权并非毫无约束限制,必须基于特定事由才可以行使离婚诉权,并且除对婚姻关系中造成婚姻不能继续下去的过错一方有限制外,法定特殊情形也收到严格的诉权限制,具体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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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离婚登记条件包括了哪些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登记结婚的夫妇。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受合法婚姻的双方,不包括非法同居者,甚至事实婚姻的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首先核实双方的婚姻状况。没有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无法确认…

婚内出轨离婚是否存在精神赔偿费

一、婚内出轨离婚是否存在精神赔偿费

1、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情形的就有权请求精神赔偿费。法律规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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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双方如果因为一方出轨而造成婚姻破裂的话,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赔偿,具体赔偿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拒绝进行赔偿可以由法院进行相关判决,如果法院对于相关判决生效的话,具体赔偿金额有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不同阶段律师的作用?

1、协商阶段:律师可以就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的具体内容进行把关,找到漏洞进行反击,成本低节约双方时间。

2、仲裁阶段: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仲裁中所处的地位。律师接受聘请仲裁以后,应当出庭参加仲裁,参加庭审调查和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若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阶段:

(1)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诉讼涉及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因此,聘请了律师,则能全面控制和防范诉讼风险。

(2)作为原告请律师能全面提出索赔请求,作为被告则能与对方权利对等。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提出全面的赔偿,并指导当事人或者由律师完整的收集证据,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请求得到支持。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样可以与之对抗,维护正当权益。

(3)请律师能减少当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会和法院打交道,特别是碰上不讲理的对方,一个普通人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请律师以后就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少了很多烦心事。请律师胜诉更有保障,索赔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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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离婚 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内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

离婚诉权的限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诉权的限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离婚起诉状怎么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三、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这是离婚时必须要出示的资料,那是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这主要是针对有抚养权之争的,没有孩子的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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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2年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能作为夫妻分居证明有很多,但需要在生活中仔细的收集,一般而言夫妻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离婚诉权限制的种类有哪些

一、离婚诉权限制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破裂主义原则的制度下,对于婚姻双方来说,任何一方认为婚姻不能继续下去时,都可以提起离婚之诉,不再受到法定离婚理由或条件的限制。而是将裁决婚姻是否解除的权利赋予法官。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这一立法较前述法律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是婚姻自由权利内容完满的表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所需的基本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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