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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抑郁症可以离婚吗?

一、得了抑郁症可以离婚吗?

一方有抑郁症能离婚,可以使用如下方法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一方患有抑郁症不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患有抑郁症而起诉离婚的,一般不准离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

我国法院一共有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基层(区、县、县级市级别)、中级(地级市、自治州级别)、高级(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级别)和最高(国家级)人民法院。

正常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地。也就是说如果你要起诉对方离婚,要去被告的户口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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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是《民法典》第1081条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条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现役士兵。专业军士是指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士兵。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小,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2.不适用1081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就不相符合了。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而说。需要征得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第三者破坏军人婚姻,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民法典》第1082条关于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本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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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法典对离婚诉权的限制情形有哪些规定?

诉讼离婚是离婚的主要法定形式之一,实践中每个已婚自然人都有提起诉讼离婚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也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限制,本文将对《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做简要归纳汇总。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是《民法典》第1081条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条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2.不适用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就不相符合了。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而说。需要征得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4.第三者破坏军人婚姻,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民法典》第1082条关于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本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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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不允许离婚吗 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内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

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权具体有哪些

一、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权具体有哪些?

(1)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7)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0)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1)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2)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3)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4)胜诉的被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二、离婚诉讼被告怎么写答辩状?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民事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③写明答辩事由。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内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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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离婚诉权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和要求,离婚诉权并非毫无约束限制,必须基于特定事由才可以行使离婚诉权,并且除对婚姻关系中造成婚姻不能继续下去的过错一方有限制外,法定特殊情形也收到严格的诉权限制,具体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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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离婚登记条件包括了哪些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登记结婚的夫妇。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受合法婚姻的双方,不包括非法同居者,甚至事实婚姻的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首先核实双方的婚姻状况。没有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无法确认…

离婚证明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一、离婚证明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能作为夫妻分居证明有很多,但需要在生活中仔细的收集,一般而言夫妻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二、分居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2、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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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男方离婚诉权限制具体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方离婚诉权在妇女三期受限制不得行使。依据法律规定和妇女保护原则,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离婚诉权受到法律限制,不得主动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本条旨在特殊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从中国历史上看,以前妇女地位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男女平等在法律上得到了确定,但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歧视妇女的旧思想、重男轻女的旧观念还没有完全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妇女的合法权益容易遭到侵害,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必须对妇女给予特别的法律条款保护。

但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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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一、离婚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一)协议离婚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材料:

1、起诉书;

2、身份证、户口本;

3、家庭财产清单;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二、离婚一定要写离婚协议书吗?

协议离婚是必须要有离婚协议,诉讼离婚则不需要离婚协议。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离婚,对夫妻财产抚养权以及共同债务问题形成一致意见,达成离婚协议。而诉讼离婚需要提交的是起诉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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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后还要办离婚证吗?

一、法院判决离婚后还要办离婚证吗?

法院判决离婚后不要办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经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表现就是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承认判决并负有协助执行判决的义务。

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从离婚判决生效时起男女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凭借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登记、户口登记等事项,并且可以凭此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保管好离婚判决书。也就是说,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

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在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夫妻双方就不用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了。

二、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1、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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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要件有哪些2021

一、离婚登记的要件有哪些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登记结婚的夫妇。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受合法婚姻的双方,不包括非法同居者,甚至事实婚姻的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首先核实双方的婚姻状况。没有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他的婚姻登记不在办理,他的离婚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化,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之一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适用于离婚行为。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配偶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

3.这对夫妇确实是自愿离婚的。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愿意、真实和一致地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不能视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通过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等方式迫使另一方同意离婚。或者通过不符合这一要求的精神讹诈手段。

4.双方必须就儿童抚养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所谓妥善处理儿童问题,是指在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离婚后所有涉及儿童(主要是未成年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的问题都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所谓妥善处理财产问题,是指在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和处理,并对离婚后生活困难者进行必要的经济援助安排。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要负责任,同时要妥善安排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二、《民法典》婚姻登记新流程

第一步:申请。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提出申请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提出离婚申请。民政部要求,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记住是书面协议而非口头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

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后,婚姻登记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静期。

民政部门受理离婚申请后,当事人将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对现有存续婚姻的一种保护。

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冷静期结束,现有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第四步:登记离婚。

若是离婚冷静期过了,但是双方又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走到这一步一般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直拖着不去办离婚,当超过三十日双方仍然没有申请办理离婚证,视为撤销离婚申请,撤回后,冷静期结束,现有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第二种是虽然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过了,但是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并没有一直拖着不办,而是双方实在过不下去了,从婚姻冷静期怎么也走不出来,决定还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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