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普通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普通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买房方式的多样化,商住房的交易不再限于现钱购房,出現了按揭贷款买房、分批支付、集资款购房等各种各样方式,另一个加上房本授予常常落后,导致了商住房切分繁琐繁杂,全国各地把握规范都不相同,离婚时商品房怎样切分呢?

 

离婚商品房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出资、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也会有所差别。

 

2、对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妻现有的房子,应依据彼此住宅状况和照料女方或无过错方等标准给予另一方全部。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彼此标准等同于的状况下,应照顾女方。

 

3、离婚时,夫妻的现有房产由彼此协议解决;若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据资产的详细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儿女利益的原则裁定。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分割,常见两种方法。

 

一要变价分割,即在彼此均不主张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现有资产竞拍、卖掉,对多的合同款开展切分,彼此分别获得相应市场份额;

 

二是作价赔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获得资产另一方给与对方等于一大半使用价值的赔偿。

 

【案情介绍-商品房分割

 

李雷是家里独生子,父母辛苦一辈子,攒下200万。2009年,李雷遇上了韩梅梅。

 

2012年,二人便结婚登记。夫妻二人在北京工作五年了,想要在北京安家。2013年,李雷父母为了支持夫妻二人买房,取出了自身的所有存款200万作为首付为李雷夫妻按揭贷款购买了一整套三居室商品房。

 

首付是李雷爸爸妈妈立即转入李雷个人帐户后由李雷向房地产商付款,买房合同也都是李雷签定,住房贷款以李雷的住宅公积金办理,一直都由李雷还贷,2015年该房屋所有权申请办理在了李雷一人户下。

 

2016年,李雷和韩梅梅因感情不和闹离婚。韩梅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雷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雷表示两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以案说法-法官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条款应做限定解释,这儿所指的出资理应只指全额的出资。由于只能全额的出资,父母才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将所买房子备案在己方儿女户下才具备房屋所有权赠予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李雷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李雷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李雷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雷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李雷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外说法-律师评述】

 

如果婚后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也就是出资了首付款,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该房产视为共同财产,只是父母出资一方在分割时占有一定优势,财产分割时,男方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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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2019婚姻法房产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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