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付首付,女方付装修款,离婚怎么分割?

婚前男方付首付,女方付装修款,离婚怎么分割?

 

 

男女双方为结婚买房的,就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婚前男方付首付,女方付装修款,要是夫妻双方日后离婚的话,那么该房产如何分割呢?

 

案例简介:

 

李雷和韩梅梅毕业后就在北京打工,几年的打拼后有了一定的继续。2013年双方准备买房结婚,两人在郊区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当时价值80万元。

 

于是李雷缴纳了首付25万元,办理按揭贷款55万元。

 

韩梅梅就负责了全部的装修费用。

 

结婚5个月后,房产证就下来了,登记的是李雷的名字。

 

3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面,李雷认为:“这房子是我婚前出资购买的,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韩梅梅认为:“该房屋是双方为了结婚而买的,装修款是我付的,且婚后是我们共同还贷的,而且房产证是在婚后办下来的,这难道不是属于我们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吗?

 

再加上这几年房屋增值了20,没有我的装修费和共同还贷的钱,不可能增值,所以增值款我也应该分一半!”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一、房子属于李雷个人财产,韩梅梅无权要求分割。

 

该案件涉及到的房屋是属于婚前按揭房屋,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观点非常同意,即婚前按揭买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房产证,实际上是购房者婚前债权转变成物权的过程,并不是韩梅梅认为的婚后办下来的房产证就是婚后共同财产。

 

办案中,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李雷签订合同和支付首付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属于李雷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因返还给女方一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婚前按揭房,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款项,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

 

所以共同偿还的款项,离婚时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登记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婚前个人房产增值部分属于男方所有。

 

该房屋作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者对其享有收益权。

 

因为该房屋的增值,是基于男方婚前购买该房产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

 

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取决于市场因素,而不是取决于房贷因素。

 

所以该房屋虽增值20万元,但韩梅梅是无权分割的。

 

四、装修款应根据情况适当返还。

 

韩梅梅婚前出资进行了装修,使房屋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韩梅梅所有,在双方离婚时,应当根据情况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

 

五、女方可要求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韩梅梅离婚后没有自己的住房,法律有相关规定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可以要求小刚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房产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大难点,而女性往往是弱势方,正是因为如此,信律师更希望通过自己的绵薄之力去帮助更多的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