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与精神病离婚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关于与精神病离婚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记离婚,或者是去法院来诉讼离婚,但是考虑到配偶一方是存在着精神病疾病的,所以可能会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甚至是完全的丧失,所以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进行相关的处理的,还需要确定配偶的具体的行为能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精神病人离婚时的权利有哪些

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相应的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离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问题需认真考虑,那么,精神病人在离婚时都享有哪些权利呢?

1、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2、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当中,一般情况下,普通人的离婚是比较简单的,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或者是到法院来进行判决都可以,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是精神病的话,就存在着比较麻烦的离婚问题,毕竟精神病人他不具有相关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只能先诉讼离婚,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信金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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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分居多久失去继承权

一、民法典夫妻分居多久失去继承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夫妻无论分居多久,只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都相互享有继承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夫妻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2年的,可以诉讼离婚。但如果只是分居没有离婚的,无论分居多久,双方都相互享有继承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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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内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条件

一、民法典婚内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内出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内出轨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夫妻自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一方不同意的,可以诉讼离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内出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内出轨可以作为夫妻离婚的条件。如果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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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司法程序要走多久

一、民法典离婚司法程序要走多久

民法典对离婚诉讼走司法程序要多长时间没有作出规定,诉讼离婚程序在多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的期限是6个月。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离婚诉讼走司法程序要多长时间没有作出规定。法院审理诉讼离婚案件时,如果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是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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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居两年是否符合离婚首要条件

一、民法典分居两年是否符合离婚首要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居并不是离婚的首要条件,法院认为感情破裂的,就会准予离婚。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在什么情况下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起诉离婚的时候,夫妻如果同时满足了分居离婚的条件,那么可以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做出离婚判决。而按照我国的规定,法院准予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为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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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不走法律程序需要多久

一、民法典离婚不走法律程序需要多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不走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申请30天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也是法律的新规定,增加了离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最快多长时间

要想知道起诉离婚最快多长时间,那先得知道法院的审理期限是多久。法院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所以说,起诉离婚的最快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是有冷静期的,冷静期是30天,30天后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证,进行登记,才能有法定的结束婚姻关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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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长期两地分居离婚的财产债务怎么办

一、民法典长期两地分居离婚财产债务怎么办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如何处理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 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 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 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情况下应当共同偿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有一定的判定标准的,如果是一方债务的话那么就由一方自己偿还了,希望大家明白。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信金国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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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子是贷款的离婚了怎么办理手续

一、房子是贷款的离婚了怎么办理手续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二、离婚财产分割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房产是贷款购买的,在离婚之后也是需要进行分配的,这个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有离婚判决书的就不需要公证的,因为离婚判决书有同等效力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信金国律师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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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现代医学有很多存在道德伦理难题的范畴,比如克隆人、人体器官买卖,再比如最近甚嚣尘上的“代孕”。

 

代孕,是将受孕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代孕者替他人完成怀孕生育的过程。

 

一般来说,受孕卵子需要精子与卵子进行结合,所以说代孕一般村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男女双方提供自己的卵子、精子形成受孕卵子,植入第三方孕母的子宫进行孕育,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生物学父母是男方和第三方孕母,遗传学父母则是男方和女方,在司法中带来的法律问题会争议性很大。

 

第二种则是男方或者女方只提供精子,利用孕母的卵子形成受孕卵子,再在孕母子宫内孕育、分娩,那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生物学父母与遗传学父母都是男方与孕母,所以一般都将孩子归于男方和第三方的“婚外生子”。

 

第一部分、代孕在中国

 

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1年2月20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所以说,从大的立法层面,我国是明确禁止代孕的。

 

国家之所以禁止代孕,主要还是考虑代孕本身违背了伦理纲常,女性的子宫、身体不应当作为一种交易性产品进行售卖、出租。如果代孕合法化,那么势必会造成对女性权利的剥削,人性会导致女人为了30万彩礼被父母嫁给自己不喜欢的人,那么同样可能因为30万的“代孕费”进行“代孕”。“代孕”如果成为一种正式的“工作”,女性敢拒绝“加班”吗?

 

但问题在于,目前的立法仅仅属于行政性规章制度,只能在行政法内对组织、操作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机构或者医生执照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才有可能对机构、医师处以“非法行医罪”。

 

对于购买受孕卵子、进行代孕的当事人,目前是没有行政、刑法上的规制方法的,只能依靠民法上“父母子女关系”来要求承担子女抚养责任,这也是“代孕”在民间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马克思说的好: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第二部分、现有立法下“代孕”相关法律问题

 

从民法角度分析代孕,主要在于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上:代孕出来的子女到底属于谁的孩子?代孕出来的孩子不想养了怎么办?

 

从目前仅有的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代孕造成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孕母分娩后不愿意将孩子交给委托代孕的夫妻。

 

一般来说,在进行代孕前,孕母与夫妻之间需要签署《代孕协议》,里面将明确显示孕母需要在孩子分娩后放弃孩子,以此获得“酬劳”。但在中国,“代孕”属于被禁止的范畴,这不是一种能够进行的“合法交易”,所以《代孕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双方没有必要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孕母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和规制的。

图:某境外代孕机构《代孕协议》节选

 

 

并且在司法上,法院其实更倾向于保护实际上怀胎十月的女性的权益,这也就导致了孕母一旦反悔,孩子又由孕母在进行事实上的抚养照顾,委托代孕的夫妻其实很难再要回孩子,并且男方还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这种状况下,你会发现,权益最受影响的其实是委托代孕的夫妻中的“妻”,即使她提供了卵子。

 

二、委托代孕的夫妻离婚,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纠纷。

 

在代孕中基于各种原因,委托代孕一方的夫妻可以选择是否提供卵子。但在离婚时,如果妻子一方没有提供卵子,那么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男方可能会就孩子属于代孕而来,与女方没有实际血缘关系进行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就可能会丧失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基础,毕竟她不是孩子的“母亲”。

 

另一方面,法院在抚养权的判决上,某种程度上是保护女性的,毕竟子女都是母亲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并且分娩势必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我们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也经常会提交女性在怀孕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体检记录、孕期报告,来证明母亲对孩子的付出。但是在代孕案件里,即使妻子提供了卵子,由于孩子属于代孕而来,女方没有对孩子更多的付出,从而导致离婚诉讼中女方会丧失这部分优势。

 

三、代孕中委托方的夫死亡,孩子的爷爷奶奶、母亲之间对子女的监护权产生纠纷。

 

对于“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底公布一审判决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反响一样,二审判决的公布亦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巨大波澜。

 

本案原告张爷爷、李奶奶是代孕所生张孙子和张孙女的祖父母,被告王妈妈是张孙子和张孙女的“抚养母亲”(在生育两名孩子的受精卵中,仅精子是由其丈夫张爸爸提供,卵子则是购买于她人)。在张孙子和张孙女的生父张爸爸因病去世后,其祖父母基于王妈妈既非两名孩子的生物学母亲,与孩子之间也没有收养关系,且代孕行为非法而两名孩子的生母不明为由,提出作为张孙子与张孙女监护人的申请,从而引发与被告王妈妈争夺监护权的纠纷。

 

本案一审判决基于“代孕”非法,且王妈妈与两个孩子之间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继子女关系,判决孩子的监护权归两位老人。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改到了王妈妈名下。

 

在这里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自始至终讨论的都是孩子的“监护权”而非“抚养权”,因为抚养权一般要求是在孩子生物学、遗传学的父母中讨论,本案中的王妈妈既没有提供卵子,又不是孩子的生身母亲,所以她最多能争取的就是孩子的“监护权”。

 

案件办理过程中,王妈妈曾提出自己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审、二审法院都否定了这种说法,因为一旦承认了这种“收养关系”,那么就相当于变相的承认“代孕”合法,并且法律能够保护依照“代孕”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最后,二审法院是依照王妈妈与两个孩子之间形成了存在“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并且张爷爷张奶奶年事已高不适宜照顾孩子,认定王妈妈为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人,虽然本案最终从“保护孩子,维护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的角度做出了选择,但是这一判决在法律层面仍然存在争议点。

 

四、代孕的孩子被弃养,谁该负责?

 

前三个问题都是各方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但是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各方都不愿意照顾孩子,如何进行处理呢?

图:受疫情影响,乌克兰”婴儿工厂”挤满了等待认领的代孕婴儿

 

依照目前的分析,一般来说法律本身还是不保护基于《代孕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依照《代孕协议》强制性要求孕母以及夫妻双方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那么从法律本身而言,还是倾向于承认孕母与孩子父亲属于孩子真正意义上的“父母”,这是承担抚养义务的主体。但同时,基于“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考虑,如果找不到孕母或者孕母很难负担抚养义务,笔者认为委托代孕的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不能推辞。

 

五、在境外进行代孕,能否在国内进行管辖和处理?

 

境外代孕问题,涉及到国籍、代孕合法性、代孕协议认定等多重法律关系。

 

目前来说,在境外代孕,比如美国,由于孩子一出生就具有美国国籍,代孕行为、代孕协议都在美国发生,原则上国内可以依照美国更方便管辖的原因不进行处理。

 

即使真的在国内进行诉讼,国内法院也不可能承认代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代孕协议的有效性,最多是因为父母属于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定居,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处理。

 

针对以上五个问题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国内对于代孕行为基本处于“不保护”的状态,所以代孕导致的一系列问题都处于模糊状态。这就意味着代孕在国内面临的风险非常大,尤其是代孕关系中的女性权利很难受到保障,所以对于代孕,无论女性处于什么位置,基于什么原因考虑代孕,都要说“不”。

 

第三部分、代孕是否应合法化

 

针对代孕问题,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观念,即代孕合法化、代孕不合法化。

 

支持合法化,主要在于目前代孕市场很难完全取缔,并且境外代孕国内也没有办法禁止,所以基于“代孕不会消失”的观点,一些人考虑将代孕合法化,把代孕的所有流程置于国家法律的监控下,并且将孕母、委托代孕的夫妻、代孕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划分清楚,从而规范“市场”。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合法化了,依然无法处理“市场”混乱的问题,因为造成代孕“市场”混乱的根本原因是“代孕”本身就不应该成为市场化的一员,代孕不应该是一种能够进行买卖、出租的行为。

 

“孕”是父母双方共同养育孩子的过程,代孕真正冲击的是现有的夫妻关系、伦理纲常,是颠覆性的行为,它彻底改变了“传承”所带来的效应,没有经过十月怀胎和分娩,夫妻之间真的会对孩子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亲子父母感情”吗?那么相应的建立在“亲子父母关系”上的各种法律制度如何调整呢?

 

如果一对夫妻真的想要自己的孩子,国家已经提供了收养的渠道,为何一定要选择“代孕”,不就是一些夫妻既想享受“血缘”带来的好处,却不愿意承担“血缘”产生的过程吗?

 

并且,正如上文所说,“代孕”不应该成为一种工作,女性的身体如果成为一种产品,那么女性的权利必将倒退回上世纪二三十年代。

 

所以说,笔者坚决反对代孕合法化,同时,法律应该对现有的代孕情况进行进一步规制,对于委托代孕的一方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甚至刑法处罚。

 

作者:信金国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实习律师 徐若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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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居在外地怎么解除夫妻关系

一、民法典分居在外地怎么解除夫妻关系

民法典规定,夫妻分居在外地的,如果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的,如果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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