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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认定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必须将其个人财产与他人财产加以区分。财产共有多以一定身份关系或契约关系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容易被错误认定,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归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财产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对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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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二、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三、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四、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五、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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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是婚姻破裂怎么办

夫妻要是婚姻破裂怎么办

婚姻破裂一般而言有两种方法,其一是夫妻对该段婚姻做出努力,尽力弥补,其二便是走向离婚。离婚有两条途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登记离婚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要是有婚姻破裂的情况,可以进行修复,也可以选择分开,具体怎么样做要根据双方的决定来定,建议双方可以好好的沟通。对于夫妻要是婚姻破裂的情况该怎么样去解决或是如何面对这个问题,信金国律师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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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改离婚协议可以吗? 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协商签订的,不可以私自变更处理。离婚协议书在没有去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前,是不生效的,自然可以更改协议书中的内容。但一经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便即生效,单方不得随意更改,除非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

新婚姻法中离婚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中离婚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之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分割,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没有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具体如下所述:

新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综合上述,信金国律师整理有关婚姻法离婚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离婚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没有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更多问题,信金国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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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证两本丢了咋离婚(《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可以持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证明或者补办结婚证,当事人可以持婚姻证明或者结婚证离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

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如何区分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司的其它合法财产等。

根据起来遗产分为三大类:

1.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2.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3.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合法财产。

什么是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积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的财产。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掌握几个标准:

1.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衣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自为结婚准备的物品;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等,在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无事选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暂由父母代理。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的遗产区分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②对于早已参加工作(劳动),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当肯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要以父母的遗产业分割。

③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区分开。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用于其个人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应列入其遗产之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付,但虽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确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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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老公留给情人的遗产的手段有哪些

王大妈和李大爷是多年的夫妻,生有一子一女。2005年李大爷把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住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先生,在取得购房款后又把其中的3万元给了其儿子用于购买新房。2006年年初李大爷因肝癌晚期卧床不起,王大妈一直悉心照料,但由于病情加重,李大爷还是于2007年年初去世了。正在全家人还处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的时候,一个姓孙的女士,拿着一份李大爷生前做了公证的遗嘱,来向王大妈讨要李大爷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还有李大爷生前卖给周先生一套住房的卖房款。对于孙女士王大妈对她并不陌生,她是李大爷生前的情人,在李大爷肝癌住院前的一段时间里,李大爷一直和这个孙女士同居在一起。

多年的夫妻毕竟有感情,虽然王大妈知道李大爷和这个孙女士同居的事,但在李大爷肝癌晚期住院的期间,王大妈还是念及夫妻情分一直精心照料李大爷,直到李大爷入土为安。但让李大妈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大爷最后竟然办出这么绝情的事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一时气氛,王大妈就按遗嘱上的钱给了孙女士。事后她的儿女知道了这件事情,认为孙女士无权拿走李大爷的遗产。故找孙女士追讨,但孙女士拿出李大爷的公证遗嘱,说她是合理合法取得李大爷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庭,要求孙女士返还遗嘱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评析】

王大妈找到了律师。经过研究,律师给出了一下意见:

a、案件的法律关系

李大爷与孙女士之间是遗赠法律关系;李大爷与王大妈之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

b、案件适用的法律

(1)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三条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2)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C、案件诉讼思路

律师基于案件的客观情况,提出以下的诉讼思路

1、要回财产的前提是公证遗嘱被撤销;

2、公证遗嘱被撤销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

3、李大爷的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违反客观事实和社会公德;

律师在实际操作中从公证遗嘱财产的每一项入手:

第一,抚恤金不属于李大爷的个人财产。因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李大爷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故李大爷对抚恤金的处置无效。

第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系李大爷与王大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李大爷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王大妈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王大妈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份应属无效。

第三,卖给周先生的房款,系李大爷与王大妈婚姻关系存续期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周先生,李大爷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0000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又将该售房款中的30000元赠与其儿子用于购买新房,对部分售房款已作处理,实际并没有80000元。公证遗赠人李大爷在立遗嘱时对该售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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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离婚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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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法院可能会判离,也有可能不会判决离婚,是否会判离与法院审理案件之后确定的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有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

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二)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提供结婚登记证书的目的是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如去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相关的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这项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关于婚姻系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等情况。证据的形式可以是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书面的证据。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不过在收集这项证据时,最好像专业的婚姻律师求助,以免对他人造成侵权。

5、提供子女的相关资料。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明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收入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关于以前是否有过离婚诉讼的证据。如果以前曾起诉过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这会影响到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

若是想要起诉离婚,在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前,首先需要收集相关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若女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出轨,那么需要收集的证据就保证证明其确实出轨了、夫妻感情也已经破裂无法修复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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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兄妹四人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王某父母生前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对父母孝顺有佳,因王某与父母均为农民,村里按人口分配了土地,并以户为单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为父母年龄大身体状况不好,土地一直由王某耕种。二老因病先后去世,因土地承包30年不变,王某仍继…

什么情况下调解无效能离婚

一、什么情况下调解无效能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协议离婚怎么办理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三)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综合上述,信金国律师整理有关离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需要法官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而此时并非一定就会判决夫妻离婚,有的情况下还会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当事人就只能下次再提起离婚诉讼。其实,只要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一般都是会判决离婚的。更多问题,信金国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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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宅基地建房可以遗嘱继承吗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归村民所有的。村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

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吗

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能作为遗产分割,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的首要条件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基于公民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但是并没有说“不应当”,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赔偿,其分割可以参考遗产的分配方法,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信金国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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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家出走违反婚姻法吗 离家出走不违反婚姻法,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起诉离婚。离家出走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

遗产分配要注意什么

①先析产后继承

什么叫析产?所谓析产,俗称分家。遗产分配时,先把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来之后才能作为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我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例:陈×,男,2007年3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终年80岁,遗孀朱××,健在,64岁。

陈×与朱××育有子女7人。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财产,即在格球山农场场部有平房4间,在银行存有人民币2万元。

配偶是合法婚姻的夫妻关系,可互为继承人。例中陈×死亡,其配偶朱××还健在。这样,在继承开始时先析产,将陈×与朱××的共同所有财产平房4间和存款10万元的50%为朱××所有;即:平房4间的2间,银行存款10万元的5万元为朱××所有。经析产后,余下2间平房,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为陈×死亡时的遗产,然后由陈×的遗孀朱××与7个子女继承,当然,如果有1个子或女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就由陈×的遗孀朱××与6个子女继承。待朱××去世后,她遗留下的2间房以及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由其7个子女共同继承。

在有些地区、特别在农村,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往往是不析产即继承,这是错误的,而且违法。

在本例中,朱××何年何月何日死亡,其去世后存在银行的5万元人民币是否花掉,其7个子女中能否发生先于朱死亡的,从而发生代位继承或代转继承等问题,作者无法作出推断,也可能有,也可能无。

②注意保留胎儿的特留份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说“胎儿”俗称“遗腹子”。

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③分割遗产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

有的遗产是特定的,有的遗产则是不可分割的,分割了就损害了该物的使用价值,使该物的价值贬值。例如一头役牛能干农活,市场价为人民币5000元,如果活宰了大家分牛肉,那么一头役牛卖出的肉价顶多不超过1000元。

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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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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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