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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有这两种情形遗产分割更有优势

父母年迈,你有多久没回家了? 最近北京市的小刘在分割父母遗产时获得了7成的份额,只因为他“最”孝顺。

小刘的家庭是多子女家庭, 兄弟姐妹有四个,可是自1975年起,便只有小刘与父母同住,在悉心照料两位老人的同时,小刘成为了他们的精神支柱,给予了他们莫大的精神慰藉。

2017年,刘老夫妇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先后去世,对于两位老人留下的祖宅,小刘的三个哥哥姐姐要求平分,每人各25%。而小刘认为自己这些年来一直与二位老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应当多分,一家子争执不下,打上法庭。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与刘老夫妇共同生活多年,十几年如一日的陪伴,不仅照顾了老人的身体,更抚慰了老人的精神,做到了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赡养,因而判决他的继承份额为70%。

可见,在遗产分割中,精神赡养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看到这里,您可能想问,做遗产分割的判决时,法院都是在什么情况下会支持我们多分遗产呢?

在此,家问律师提醒您,遗产分割时,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形会做出有利于我们的判决。

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随着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日常照顾成为更为紧缺的资源。当某个继承人能够为被继承人提供了长期且良好的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时,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得到了更大的肯定。就像在本案中,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不仅采用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考虑到了刘某某在向两位老人提供精神赡养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从而做出了突破性的倾斜分配。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遗产分配应体现社会保障和公平正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在生活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其基本的物质生活和尊重人格的要求,社会应该予以一定的照顾和保障。

遗产继承不仅是对逝者财产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生者财产权利的保护。如果继承人具备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分得更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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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不尽孝者是要少分或不分遗产吗

一、不尽孝者是要少分或不分遗产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在法定继承中,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未履行赡养的原因是没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有权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会被不分或者少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纠纷为什么找律师

1、可以找律师了解具体情况

很多当事人对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没有详细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找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向律师说出自身的需求后,律师会提供一个比较合理的建议,让当事人进行参考。

2、可以让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因继承发生纠纷的,可以找律师进行帮助,律师可以进行代理,代替当事人去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还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遗产怎么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后,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产继承办理,由遗嘱中指定的人继承相应的遗产;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的遗产,继承之后,由所有继承人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法定继承里面,分割遗产时,会有一定的限制,对于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的;没有赡养能力的,就可以分割遗产。当您遇到继承纠纷无法解决时,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律师会帮助您解决具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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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尽孝者是要少分或不分遗产吗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在法定继承中,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未履行赡养的原因是没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有权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会被不分或者少分的。 《中华人…

母亲出轨父母离婚我该怎么办

一、母亲出轨父母离婚我该怎么办

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离婚自由。父母想要离婚的,孩子应当给予尊重,属于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可以和父母协商,告知父母愿意和谁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离婚为什么要找律师

1、可以向律师咨询离婚相关的事项

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复杂的,很多当事人都不太清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了解具体的离婚事项,从而能够让自己在离婚纠纷中不吃亏。

2、可以让律师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和对方就离婚事项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可以找律师代为诉讼,律师就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确定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1、父母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约定非直接抚养方向孩子给付多少数额的抚养费

2、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

【温馨提示】:父母要离婚的,孩子应当给予尊重,尊重父母的离婚自愿,如果孩子是属于未成年的,可以和父母进行协商,告知父母自己愿意和谁共同生活,能够和父母就自己的抚养问题达成约定。当您遇到离婚问题无法解决时,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律师会尽快为您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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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履行赔偿怎么办

一、离婚后男方不履行赔偿怎么办

依据我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离婚赔偿协议或者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被执行人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院判决离婚后的赔偿金支付时间有多长?

法律没有规定这一点,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判决书中注明付款期限,一般在30天内。

强制离婚后,另一方应当按照判决的规定,向对方支付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的赔偿金。对于付款时间,要求双方根据判决进行核实。

1、支付期限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确定;

2、判决前,法官一般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在实践中,债务人不及时履约的情况并不少见。债权人可以在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限的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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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判决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判决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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