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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离婚有冷静期了吗?

一、法律规定离婚有冷静期了吗?

《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也就生效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现在民法典之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双方之间有一方不愿意进行离婚的话,可以有30天的冷静期,这30天之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交谈来最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离婚,如果30天之后,其中一方还是需要进行离婚,而另外一方不同意进行离婚的话,想要离婚的那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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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推荐: 协议离婚可以不接受冷静期吗?

一、协议离婚可以不接受冷静期吗? 协议离婚要接受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出轨离婚还有冷静期吗?

一、出轨离婚还有冷静期吗?

出轨离婚还有冷静期,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况之下,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离婚的冷静期并不是特别的清楚,离婚案件其实有一定的适用的条件的,也就是双方当事人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情况之下,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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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会用到冷静期吗?

一、协议离婚会用到冷静期吗?

协议离婚会用到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们国家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说因为对方存在出轨或者是对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之下,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起诉离婚,此时就不需要通过离婚冷静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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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继承的情形指的是什么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程序?

一、离婚冷静期是什么程序?

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当代社会离婚冷静期对于夫妻双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可能有一些夫妻只是因为比较气愤,所以想要离婚,等冷静下来之后就反悔,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适用于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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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赔偿法定情形包括了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

离婚另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离婚另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1、离婚前,财产分割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此时发现对方已经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而法院在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即可开始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相关措施。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财产转移创造了一定的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离婚后,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行为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二、常用的财产转移方法有哪些

律师结合办案和实际情况,为你总结夫妻一方常用的转移财产的方法和手段,以便你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财产情况,做好防范措施。

(1)一方的存款已发生转移,例如将名下的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购买大宗物品;

(2)将房产偷偷卖掉,一般是卖给亲朋好友,虚假买卖,不实际付款;

(3)将公司股票股权等卖掉,虚构一个较低的价格,或者将公司资产掏空,伪造公司债务,造成资金不抵债务的假象;

(4)虚构交通事故,赔付大笔金额给他人。

不管是在离婚之前还是离婚之后,夫妻中任何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另一方而言都是不利的。只不过,针对转移财产的时机不同,另一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也存在差异。而要是在婚内发现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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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继承需要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

如何打遗产官司

第一:什么时候开始发生继承事实?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不要再以为继承从被继承人立遗嘱开始或者继承从被继承人生前和继承人对死后遗产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后开始了。

第二:哪些遗产可以被继承

根据民法典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步:怎么书写起诉状

继承纠纷案件起诉需要书写起诉状(当然,如果不会写,可聘请律师代为起草),才能去法院立案,如果书写不规范,法院有可能建议重新起草或者不予受理。所以在此提供一份继承诉讼的范本:

民事起诉状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XX,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5日,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6日,现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9日,现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继承位于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房屋价值80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与被告一系关系,原告XX与被告二系关系,三人共同父母为XX(父)、XX(母)。XX(父)于2000年6月4日去世,XX(母)也于2015年8月16日去世。父亲去世后,位于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房屋一直有母亲居住,且该房屋一直没有进行遗产继承分割,现今母亲也去世,该房屋一直由被告一实际占有。原告多次找被告一/二进行协商,要求继承该房屋的相应份额,两被告却以原告系外嫁之女,并无继承权为由驱赶原告。后就当地居委会调解,两被告仍旧不同意原告继承该房屋相应份额。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XX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两被告无故剥夺原告继承权,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第三步:如何准备证据材料

继承纠纷诉讼,除了向法院提供完备的起诉状之外,还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详见以下清单(以法定继承纠纷为参考):

包括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以派出所的口卡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遗产的各项清单以及凭证(包括房产证产调信息单、银行存款信息、股票开户信息、其他理财产品的合同以及其他物品或者权益的相关所有凭证等)、各继承人就继承遗产产生纠纷的相关证据(包括报警回执、居委会调解记录等)、证明原告多分或者对方少分遗产的各项证据(包括赡养证明、对方侵占遗产的证明等)

第四步: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准备好上述各项起诉材料后,向哪个法院起诉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之定义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第五步:交完起诉材料,等待开庭

原告到有管辖权法院交完起诉材料(包括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接收材料并受理,接下来可以等待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了,法院对于遗产类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一半按照如下标准收取:遗产类纠纷案件按照经济纠纷来收取,也就是按照涉案的标的额来收取,具体如下: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X*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交纳X*2.0%+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X*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X*1.0%+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X*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X*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X*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X*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X*0.5%+31800

此外,遗产继承类案件不可以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原告缴纳完诉讼费后,再等待法院安排开庭。但是法院开庭前一般会安排一次诉前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再安排正式开庭(法院会下发一份开庭传票,上载具体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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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愿离婚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自愿离婚协议书: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
(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

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
(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
×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自愿离婚协议书样本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样本关于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年×月×日

离婚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终止。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政部也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但是该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起诉离婚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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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是指当事人在离婚时向配偶提出的具体要求,可以自行协议拟订,也可委托离婚专家代为谈判。如果自己和配偶谈条件。应该考虑如下四个方面:

1. 共同财产怎么分

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股资,股份,保险金,公积金,债权,金银首饰,古董,字画等统统列表清算,双方可以按约定处理,也可以按法定处分。如果双方争议太大,就起诉到法院,让法官判决。

2. 孩子归谁扶养

孩子归谁扶养这个问题很复杂。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本着对孩子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思想,慎重考虑父母离婚后孩子归谁扶养:要有利于孩子生活成长;要有利于孩子教育学习;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另外,不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要主动支付孩子的扶养费,扶养费金额可以协商。协议不成,可以起诉由法官判决。

3. 房子由谁居住

如果夫妻共有一套住房,离婚后,肯定有一方要搬走。留下来的房子最终由谁居住 要根据房子来源、性质、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夫妻共有两套以上住房,离婚时,可以按照两套房子的总价进行平分,要求拥有高价房的一方,必须贴补居住低价房的一方。

4. 共同债务由谁还

结婚后至离婚前,所发生的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要弄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离婚的时候一定要约定自己的财产分割问题,还有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等等,这些约定详细之后才可以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纠纷问题,也可以顺利地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信金国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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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自动离婚

自动离婚怎么做?没有自动离婚一说。

自愿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需做什么准备

1、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王律师在接手婚姻委托案件时,总是先分析有无调解结案的可能,这样可以避免委托人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

2、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3、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给你的思路进行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4、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王-芳律师经常发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复印留底,帐户号均要作记录。

5、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6、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自动离婚怎么做?如果夫妻想要离婚必须要自己去办理相应的手续,不管是采取诉讼还是协议的方式,只有去办理了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够解除掉。想要离婚但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做或是怎么样维护自己权益,可以来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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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几天能分家产

一、结婚几天能分家产

不论结婚多久,只要婚姻是有效的,符合合法规定的婚姻,就可以对婚姻续存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灵活地对夫妻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规定,不过,夫妻财产约定既为身份财产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主体应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缔约时,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缔结财产约定完全出于夫妻双方自愿;

(4)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出夫妻财产范围,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5)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

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前就进行财产约定,但该婚前财产约定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我国《婚姻法》未作限制,故应理解为不受限制,允许夫妻变更或撤销其财产约定。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1)工资、奖金

关于工资的含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早有规定。国务院1989年9月30日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把劳动奖赏的奖金包含在工资总额组成内。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明确:“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可见,“工资”由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四个部分组成。那么,《婚姻法》第17条所指的“奖金”是指包含在工资内作为劳动报酬一部分的“奖金”,还是指除了列人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以外,由国家、政府以及权威机构对有特殊贡献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如自然科学奖、运动员名次奖等?对此,我们没有找到明确的规定,但却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的“刘*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金案”中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立场。在将该案编人《人民法院案例选》时,责任编辑杨*逵评析认为,奖金、奖牌对获奖运动员来说是一种荣誉,法律上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属人身权,而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或转让,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奖金、奖牌的个人所有属性,不能等同于一般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劳动收人和资本收益。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有人认为个人经营所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不一致,民法通则应作出相应修改。其实这个矛盾并不难解决:如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经营的,其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承担。如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以个人名义经营,应经营产生的债务当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具有很强人身性的智力成果权,但同时也会产生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与原《婚姻法》规定的精神不同,修正后的《婚姻法》对继承和赠与财产的归属进行了区分:凡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没有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第一,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第二,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孽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第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上面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的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的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就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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