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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遗产官司

第一:什么时候开始发生继承事实?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不要再以为继承从被继承人立遗嘱开始或者继承从被继承人生前和继承人对死后遗产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后开始了。

第二:哪些遗产可以被继承

根据民法典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步:怎么书写起诉状

继承纠纷案件起诉需要书写起诉状(当然,如果不会写,可聘请律师代为起草),才能去法院立案,如果书写不规范,法院有可能建议重新起草或者不予受理。所以在此提供一份继承诉讼的范本:

民事起诉状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XX,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5日,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6日,现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9日,现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继承位于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房屋价值80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与被告一系关系,原告XX与被告二系关系,三人共同父母为XX(父)、XX(母)。XX(父)于2000年6月4日去世,XX(母)也于2015年8月16日去世。父亲去世后,位于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房屋一直有母亲居住,且该房屋一直没有进行遗产继承分割,现今母亲也去世,该房屋一直由被告一实际占有。原告多次找被告一/二进行协商,要求继承该房屋的相应份额,两被告却以原告系外嫁之女,并无继承权为由驱赶原告。后就当地居委会调解,两被告仍旧不同意原告继承该房屋相应份额。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XX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两被告无故剥夺原告继承权,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第三步:如何准备证据材料

继承纠纷诉讼,除了向法院提供完备的起诉状之外,还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详见以下清单(以法定继承纠纷为参考):

包括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以派出所的口卡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遗产的各项清单以及凭证(包括房产证产调信息单、银行存款信息、股票开户信息、其他理财产品的合同以及其他物品或者权益的相关所有凭证等)、各继承人就继承遗产产生纠纷的相关证据(包括报警回执、居委会调解记录等)、证明原告多分或者对方少分遗产的各项证据(包括赡养证明、对方侵占遗产的证明等)

第四步: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准备好上述各项起诉材料后,向哪个法院起诉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之定义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第五步:交完起诉材料,等待开庭

原告到有管辖权法院交完起诉材料(包括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接收材料并受理,接下来可以等待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了,法院对于遗产类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一半按照如下标准收取:遗产类纠纷案件按照经济纠纷来收取,也就是按照涉案的标的额来收取,具体如下: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X*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交纳X*2.0%+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X*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X*1.0%+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X*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X*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X*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X*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X*0.5%+31800

此外,遗产继承类案件不可以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原告缴纳完诉讼费后,再等待法院安排开庭。但是法院开庭前一般会安排一次诉前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再安排正式开庭(法院会下发一份开庭传票,上载具体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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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遗产继承适用大陆的法律条文吗

涉台遗产继承适用大陆的法律条文吗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办理继承公证,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继承人为台湾居民,在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其在大陆遗产的继承应适用法律主要分几种情形:

1、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大陆继承法;

2、除不动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包括动产和其它财产性权利和义务的法定继承,适用台湾地区继承法;

3、遗嘱方式是否成立,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处理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继承公证,除了适用两岸的继承实体法外,还会涉及多种民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的判断,得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主要包括: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如何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台湾地区

“经常居所地”是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选择的重要连接点。两岸人员来往已非常密切、频繁,在大陆留置财产的台湾居民的“经常居所地”也容易变得不确定,准确认定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显得非常重要。总体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可以认定为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在办理涉台继承案件时,得收集被继承人的居住情况以判别其经常居所地,依此选择法律适用。

以上就是“涉台遗产继承适用大陆的法律条文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信金国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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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申请离婚程序是什么 (一)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2)户口本…

多照顾老人能多分遗产吗

首先,多照顾老人能多分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指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所以,尊老敬老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法律鼓励每一位公民对老人多关心照顾,多尽一份孝心,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于没有孝心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二、分割遗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确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2、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3、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的区分。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所借,但用于家庭消费的,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多照顾老人是可以多分遗产的,没有尽到子女义务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尊敬老人关爱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多一点时间回去看望父母,陪在父母身边,享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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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遗产信托的意义是什么,以及期限是多久

管理遗产信托的意义是什么,以及期限是多久

一、管理遗产信托的意义

管理遗产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此类遗嘱信托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管理遗产信托有“继承未定前”和“继承人已定后”两种情况。

(1)“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尚未找到的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在处理分割遗产前暂时代为管理遗产。

(2)“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

二、管理遗产信托的期限

管理遗产信托期限视继承人情况而定,对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时为止;对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复行为能力或死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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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女人出轨是否还有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的权利,所以女方出轨造成离婚的,并不影响女方享有探望权,但有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

死亡赔偿金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吗

2008年5月10日,周某找刘某玩,吃过晚饭后,刘某骑摩托车送周某,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刘某驾驶摩托车撞在停在路边的农用四轮车上,刘某当场死亡,周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周某及农用四轮车车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的父母及其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农用四轮车车主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院支持了其部分请求,其中赔偿死亡赔偿金1万余元。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的父母、子女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万余元,其理由是刘某的父母、子女获得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遗产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死亡赔偿金是遗产,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二、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周某又不能证明刘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刘某的遗产,应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的含义、性质及计算标准和期限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死者有关亲属的赔偿。在理论界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一种为“继承丧失说”,200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该解释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即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赔偿年限。

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

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三、死亡赔偿金也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2.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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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的股权政府可以征收吗

一、无人继承股权公司就可以随意回收吗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如果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无其他继承人且无遗嘱赠予,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受让该股权,或者以公司名义收回该股权之后再行认购,股权重组。办理股权工商变更事宜,建议到当地工商机关咨询。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信金国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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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安置房遗嘱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签订的安置房遗嘱,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遗产应按照什么标准分割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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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

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应该如何界定

1、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能作为遗产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及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非常的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继承的权利利益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具体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包括以下内容:

(1)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连的债权不能作为遗产。

A、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因委托人与受托人个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所以委托人应当承受受托人所谓的法律行为后果,而受托人也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若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则委托合同自动终止,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来继承。

B、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一旦劳动者死亡,则原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也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

(2)与特定人身相联系的债务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A、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是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

B、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亲自完成承揽标的的义务也不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3)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4)死亡补助金是否是遗产?

死亡补助金是指死者因受侵权伤害或工伤等致使死亡后,由侵权人或死者所工作的单位等给与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其中被抚养人包括对父母的赡养、对配偶的扶养和对子女的抚养等。死亡补助金产生与死者死亡之后,因此它不可能成为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死亡补助金应当归近亲属共有,当事人对该金的分割要求属于队共有财产的析产,而非对遗产的继承。

(5)承包经营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如土地、林地、企业等,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承包经营的收益,属于遗产。

(6)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后对其亲属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该款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

(7)国有资源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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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清偿遗产债务

1、应该怎么清偿遗产债务

(1)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

①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②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③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2、遗产债务的范围

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既可能有财产权利,或称积极财产;也可能有财产义务,或称消极财产。遗产即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遗产债务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或消极财产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如杀人犯被处决后,还应用他的财产清偿受害人的亲属所要求的民事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当有被继承人负担的债务。诸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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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和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来分配吗

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另一种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这两种性质的抚恤金在遗产继承中的结果是不同的,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发给谁就属于谁所有;从发给之日起该抚恤金已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再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如果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有关单位发给伤残者本人的,这就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以后伤残者如果亡故,则这部分抚恤金就成为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需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受抚恤金和补助费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保险金分为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两种情况。二者在继承关系中也有着显著差异。公民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处分,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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