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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分居协议可否证明婚姻无效

一、民法典中分居协议可否证明婚姻无效

分居协议并不能证明婚姻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居在两年以上的,法律上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分居多年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或者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关系才能解除。在法律上是判定婚姻关系解除,而不是判定婚姻无效。

如果在没有离婚成功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再次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涉嫌重婚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离婚分居需提交哪些证据

认定分居离婚,条件之一就是“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那么具体来说包括下列证据:

1、在分床不分房的情况下,如果已经想好了要离婚,那就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分居证明书或者是分居协议书,上面要有双方的亲笔签字。如果没有写分居协议书,那就最好是口头有所承诺,自然在法律上的时候,必须对方承认才可以。这个在法律上,如果对方不承认,则很难取证。

2、感情不和的时候,一方离开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亲戚那里借住。若是第一种情况下的话,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与房东签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东做人证。如果是在亲戚家住的话,那自然借住的亲戚家人,就是证人,可以找他们帮助提供证据,证明处在分居的状态中。

3、分居后,法律在取证的时候,不仅仅只是看一方面的证据,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证据的。所以这个时候,如果和对方有来往的书信或者是电子邮件的话,一定要把这些内容保存好,在取证的时候,法律会从书信来往的内容而得知夫妻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属于分居的状态。

4、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身边的人一定了解到具体的婚姻状态,例如,共同认识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亲戚。在办理婚姻,需要证明分居状态的时候,就需要这些证人来证明。只是,在法律取证的时候,证人的部分言语法律仍不会全部采信,因此,证人需要多找几个来证明夫妻分居的状态。

5、如果想以分居的方式来离婚的话,那就需要给对方发一份分居证明材料,里面写清楚,现在的状态是分居。这些书面的分居文书最好是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这样就可以保留寄送的凭证,在法律需要取证的时候,发件的时间就是开始分居的时间。

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整理的内容,按照民法典规定分居协议并不能证明婚姻无效,分居在两年以上的话法律上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并不能证明婚姻无效,两个人还是要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信金国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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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一天我“没”了,微信支付宝的钱该怎么处置

一、第三方账户余额可继承

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账户中的余额,还有在网上购买的理财产品以及在电商账户中的余额,是能被继承的。

举个例子:

支付宝余额的继承方法:

只要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手续,都可以依法继承。

财付通余额的继承方法:

继承财付通账户的余额就与继承银行账号中的财产一样,有被继承人遗嘱的,需要提供遗嘱,以及公安机关开具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二、应为意外情况找好“后路”

1、注意第三方账户里的协议,防止被注销或收回

举个例子:

(1)支付宝

连续12个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宝登录名或支付宝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您的会员号或账户,支付宝会对该会员号或账户进行注销。

(2)微信

用户注册微信账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账号,腾-讯有权收回该账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2、最靠谱的是提前备份

(1)在银行租个保险箱放重要的信息,然后留下亲友联系方式。如果逾期没有缴费的话,银行就会通知联系人了。

(2)找个本子写下平台账号密码。

(3)可以通过遗嘱来确保网络财产安全。

(4)与家人共享网络财产信息,至少让亲属知道自己的钱都分布在哪些账户中。

三、不知道支付宝密码,继承人可申请提取余额

1、遗嘱继承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账户持有人的遗嘱;

(2)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件正反面原件扫描件;

(3)申请人的承诺函(遗嘱继承);

(4)账户持有人的死亡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2、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件正反面原件扫描件;

(2)申请人和支付宝账户持有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承诺函(法定继承);

(4)账户持有人的死亡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承诺函、余*宝继承等可在支付宝服务大厅搜索“账户持有人死亡,如账户有资金,注销账户时该如何处理”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四、对第三方账户不知情,继承人可参考的追查方式

1、查询银行交易流水记录

如果有亲属意外过世,可以拿其死亡证明逐个银行去查询。银行将提供该开户人是否通过其银行的账号开通第三方托管账户,并能查询第三方的托管账户及保证金数目。根据拿到的账户信息,再到相对应的基金、证券公司查询。

2、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进行查询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股票、基金等一般都会绑定手机和邮箱,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邮件获取线索。

3、通过人民银行查询

据悉,在人民银行可以查到被继承人在银行的开户和交易情况,但需要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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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怎么样可以快点离婚? 一般来说最快的离婚方式是协议离婚,需要带好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都要原件 ,并且到双方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但前提是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的协议,另外还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最快需要3个月,长则需要9个…

离婚协议书效力确认条件有哪些?

一、 离婚协议书效力确认条件有哪些?

1、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2、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

3、该协议必须包括双方离婚的意愿,并且妥善处理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否则协议无效;

4、该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得有他人代理签订,否则无效。

二、离婚协议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与乙方于于__20XX_年__9_月_23__日在___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___性不合_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各自归各自所有

⑵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邕武路山渐青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30日内办理,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于_20XX年12_月_31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50000元给乙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3、债务的处理:

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4、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5、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7、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是可以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有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来形成离婚协议书,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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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长期两地分居离婚的财产债务怎么办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

民法典中离婚后未分居是否事实婚姻

一、民法典中离婚后未分居是否事实婚姻

我国民法典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既然已经离婚,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不是夫妻关系,还是自由身,谈不上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1、是以夫妻名义。2、是公开同居生活。3、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法律不再保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既然已经离婚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双方并不是夫妻关系,谈不上事实婚姻。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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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推荐: 长期分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长期分居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长期分割造成感情破裂的,双方可以协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遗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信金国律师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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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推荐: 离婚什么情况有赔偿金2020

一、离婚什么情况有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离婚后户口本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离婚户口本规定内容是什么?

离婚后户口本内容是需要完成变更的,有些市民结婚或离婚后,不去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信息,这样会给生活带来不便。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提示,婚姻状况有变化,户口簿上的相应信息应及时变更,不同情况下变更时要携带的材料也不同。

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二、离婚后如何变更户口本?

离婚后户口本上改成婚姻状况离婚,需要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本《婚姻状况》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三、离婚后怎样办理户口分立迁移和房产变更?

1、关于户口分立、迁移。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分立或迁移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拿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并在新户口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关于房屋产权变动。法院在办案时,应先收取原房屋权状。如果需要变动,在结案后随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发往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如果因其他原因未收到原房屋权状的,法院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房屋权状作废;房屋部门在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应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按照房屋管理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在当今的社会,现在很多人对于离婚之后的一些户口本方面的情况并不是特别的了解,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那么户口本上的信息肯定也是需要及时的变更的,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自己到公安局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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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夫妻分居多久失去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夫妻无论分居多久,只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都相互享有继承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

民法典中老婆出轨是否要离婚协议书

一、民法典中老婆出轨是否要离婚协议书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出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如果双方自愿离婚的,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如果诉讼离婚,不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内一方出轨造成离婚的,如果双方自愿离婚的,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诉讼离婚的,不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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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很多人认为,如果一方出轨,那么,就一定无法享有孩子的抚养权。这是一个误区,事实上,伴侣出轨与否与是否享有孩子抚养权并无直接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子女随哪方生活。如果是诉讼离婚,若双方就子…

遗产转化物怎样强制执行

遗产份额经裁判确认分割后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以裁判确认的遗产为限。原遗产物发生变化衍生为新的执行标的物,转化过程如产生添附因素导致价值认定争议,应中止执行,引导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明确新的执行标的物中具体所属份额再予以执行。

一、案例引介

申请执行人练甲与被执行人练乙继承纠纷一案。张某夫妇生前育有一女练甲,收养一子练乙。练甲生父于2007年去世,生母张某于2011年2月14日去世。张某夫妇去世后,遗有农村自建房屋三间一厢,该房屋系张某夫妇于1990年翻建而成。2010年10月因拆迁,上述房屋及所有附属物等评估价为59517元,2011年2月20日该房屋已拆除,拆迁安置协议已由政府与练乙签订。经查实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为,评估价再加上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偿款,或者按安置房屋价格购买安置房,差价多退少补。双方对拆迁安置房屋发生争执成讼。

审理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如下:申请执行人练甲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夫妇遗留房产份额的五分之四,被执行人练乙继承上述房产份额的五分之一。

二、执行问题

2013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拆迁安置房份额的五分之四执行归其所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如按原遗产住房执行相应裁判份额无意见,但拆迁安置协议系当地政府与其本人所签,故拆迁安置房产权应属其与母亲共同所有,非判决书认定的遗产,亦非单纯转化,应依法析产分割或者依据货币补偿方案,即按原遗产住房拆迁评估总价的五分之四份额给付申请执行人。

执行查明,本案拆迁安置房系原遗产住房拆迁置换而来,但并不是完全等同。我国征地拆迁是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依照当地拆迁政策,只有享有当地村民资格才可以获得实物补偿即本案拆迁安置房。

据上分析,本案中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属于综合体,既包括原基础遗产住房,又涵盖被执行人练乙的原有村民身份福利,二者缺一不可,其身份作为置换房屋的必备条件和依据,否则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案。鉴于上述房屋已拆迁,双方当事人分别继承遗产份额后,本应按照相关拆迁安置政策与当地拆迁安置部门另行处理拆迁补偿安置,但本案双方矛盾较大,协调未果,且执行标的物于遗产住房已发生权利变动,理解和操作存有争议。执行过程中形成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村民身份作为一种调产安置的虚拟凭证而无财产价值功能,也不具有可评估性,难以量化,故本案可将上述拆迁安置房直接裁定执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考虑到遗产的表现形式发生转化,结合拆迁政策,拆迁安置房相对于遗产住房存在身份福利待遇添附新生事实,如法院直接分割处分则侵犯了练乙的合法权益,练甲因此获利,则显失公平。

三、解决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矛盾较为突出,拆迁安置房的分割继承在农村社会中也比较普遍。本案就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经拆迁补偿安置发生转化在遗产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问题。本案所涉及的继承标的不复存在的事实已经使继承权指向不明,上述两种观点争议的核心在于继承标的物灭失后,继承权所延展的实体范围大小,即继承权能否继续存在而映射到新的执行标的物所具有的价值。有鉴于上述考量,本案解决思路需要着重厘清如下三点问题。

1、正确分析遗产与他人共有财产。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继承的本质是对被继承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的再处分法律行为,继承权在遗产客观存在时是一直存在的。一旦继承权因继承标的物的灭失或转化为新的执行标的物而失去实现的客观载体权能受到限制,产生权能不足。执行中拟对遗产转化物进行实质处分前,必须对该财产的性质、所有权归属、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与认定程序,只有通过此前置环节来排除该财产上的所有障碍后方可执行,否则,有可能发生遗产范畴分析错误,从而导致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因缩小遗产范围而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不当情形。本案中房屋权利人已死亡,拆迁补偿对价原则上可按继承关系处理,但专属于被执行人人身之权利而依附的财产不能简单推定为遗产。

2、明确遗产表现形式转化过程中潜在的添附因素。拆迁安置过程重点并非原有住房的对等补偿,而是系对原住户另行居住的安置。考虑到农村土地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房由于普遍低于市场价格,也被认为带有一定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经营权和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交易限制,其立法目的皆在于此。本案练乙身份福利是一种类似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通过拆迁协议方式获得参与房屋置换的资格,并基于这种身份属性获取集体分配的利益。取决于练乙的实物补偿选择,其村民身份已经形成财产性特殊优惠。

3、妥善处置继承遗产时必须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由于析产的基本宗旨和功能均在于维护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的公平,析产制度作为遗产分配制度上的有效“补救措施”,使得继承权的实质得以更完整地体现。本案身份福利与原始遗产的混合叠加于新执行标的物,其价值远大于遗产价值,即需要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其他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变成可供分割的遗产,当然,执行程序无法径行解决析产问题,析产应当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参照理解,本案拆迁安置房应属被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对拆迁安置房还不具备独立的、完整的全面所有权。由于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不得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故应中止对其财产的执行措施,建议引导当事人对上述拆迁安置房提起析产之诉。法院可以结合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酌情认定,并按照竞价规则、评估规则和变现规则裁判其价值和归属。如此既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能合理解决继承人之间的析产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做到和谐执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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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起诉吗?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起诉吗?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起诉,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提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λ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它的好处在于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根本转变加害方的错误思想,有利于维持家庭团结,维护加害方的自尊心理,从而尽早、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发展的苗头。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人为妇女的,被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λ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对于家庭暴力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可以严格基于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后果来进行判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如果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以行政处罚来处理的,达到立案标准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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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出轨这是否有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权利

一、民法典中出轨这是否有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权利

出轨方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和出轨没有太大的关系,双方父母都有抚养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怎么变更抚养权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4、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6、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综上所述,无论父母双方哪一方存在过错都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不单只是父母的生活问题还有其他因素,所以不是一方有过错一定会影响抚养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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