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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与分家产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赡养老人与分家产之间有什么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没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虽然不会丧失继承权,但在遗产分配时,可能会被少分或者不分。

二、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权继承的,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理解该条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应当是故意杀人,动机必须是争夺遗产,而被杀害者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只要有故意杀人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那么,除了《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还有其他哪些原因可能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呢?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前提必须是有继承权。所以,本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除了因《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丧失继承权以外,还有以下原因会导致其继承权丧失

(1)婚姻关系的非自然解除,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以及离婚等情形。婚姻关系以上述方式解除,当事人双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相互之间也就丧失了继承权。但是,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的,生存一方当然的享有继承权。

(2)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按法定程序确定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之间拟制的血亲关系不复存在,相互之间也当然的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权也当然的丧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进行分配时,可以进行少分或者不分。所以赡养老人是分粗产的重要条件。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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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推荐: 遗产分配遵循怎样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分配原则是: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

遗产分配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协议并不违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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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进行判决。感情破裂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

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和分配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对于遗产的处理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即: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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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履行离婚协议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

遗产分配时有哪些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梁律师特别指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这里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上述遗产分配原则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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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什么情况有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遗产分割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主要作用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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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如何分配父亲的遗产

继子女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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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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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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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是什么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

未尽赡养义务能分遗产吗

未尽赡养义务能分遗产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案情介绍

亲生女儿未尽赡养义务,母亲请求剥夺女儿继承权

刘某是吴女士和刘先生的女儿。据法官了解,刘先生生前与吴女士单独居住,平时由儿子照顾生活,刘先生身体非常不好,经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间均由儿子儿媳看护,女儿刘某从未前去探望,也不与父母联系。刘先生和吴女士曾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希望刘某回家看看父亲,但直到刘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没能见到女儿。女儿的行为让吴女士非常伤心,丈夫去世后,吴女士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刘先生的遗产,并称因刘某未尽赡养义务,强烈要求法院不要将刘先生的遗产分配给刘某。

庭审中刘某表示,她知道父亲生病住院,但不知道父亲住院的医院及病房号,无法去看望父亲。父亲去世时,她没有在场,也没有参加葬礼,葬礼是后来听别人说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对其父亲尽到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若其平时关心照顾父亲,理应知晓父亲生病住院和死亡的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刘某不清楚父亲住院的医院及病房号,连父亲的葬礼都是后来听别人说的,由此可见刘某未尽到赡养义务,对父亲漠不关心。法庭认为,刘某不尽赡养义务情节严重,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故法庭最终认定,对于刘先生所留遗产刘某不应分得。

法官释法

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遗产

此案主审法官说,《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只是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更折射出了法律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法官称,该案刘某作为女儿,本应继承父亲去世后的部分遗产,由于她未尽赡养父亲的义务,所以不应分遗产。这部分遗产可由吴女士及其他子女继承并分割。

知识延伸:

《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时,并非全体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继承关系。为避免遗产过于分散而对被继承人最密切的近亲属造成不利以及为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法律规定了继承顺序,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得继承。也就是说,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参加遗产继承;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一个都不存在,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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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几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

遗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要使遗产的分割继公平合理、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均份额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用语是“一般应当均等”,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个情况,制约着遗产的均等分割,有的还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

2、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应割裂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与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多的继承人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人则少分,不尽义务的则少分或不分。否则,就不能解决复杂的继承纠纷。在广大农村,出嫁女儿很少回娘家继承遗产,而在城市,出嫁女儿与儿子平等继承遗产却是普遍现象。这主要因为,在农村出嫁女儿一般很少对父母抚养义务,甚至那些没有独生子只有出嫁女儿的老人享受“五保护”待遇,由集休生产组织照顾其生活也被认为是正常现象。当然,也有例外,在农村也有女儿抚养义务尽的较多,而儿子抚养义务尽的较少的情况,因此,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才能做到比较公平,且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发扬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

但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不可以排除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继份额。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进行遗产的分割,从表面上看,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有多有少,似科不公平合理,便是,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嫁,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并照顾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避免加重社会负担,却是比较公平的。

而且,还应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抚养义务必须做全面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上的抚养,生活上的照料,而且还应当包括精神上、感情上的关心、安慰等等。例如,有的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本人也愿多尽抚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较多的收入,生活优裕,身边有人照料,被继承人根本不需要他进行经济上的抚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以继承人不尽义务为理由而减少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3、照顾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从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

这里所指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指无生活来源的未成个人、老人、病残者。由于他们无生活来源,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难,以至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对于这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对于那些生活上虽有特殊困难,而这种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是由于好逸恶劳或从事赌博、吸毒等恶习所造成的,对这种人,则不得以其生活困难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不仅保护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不被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回以取消,以保证其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还使这些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得到较为优厚的继承份额,即比没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从而有利于发扬我中华民族养老育幼、扶助病残者、照顾生活特殊困难的优良传统,做到遗产分配上的真正平等。

4、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的原则。

遗产的分割不仅应在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在具体分割遗产标的物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标的物的实际效用。不同的标的物有不同的实际用途,各继承人对这些标的物的实际需求也不一样,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这些标的物与各继承人需求之间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它们的实际效用。例如,被继承人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演员住在城市,平时爱好钢琴;一个在农村,是一养鸡能手。被继承人死后,在农村留下房屋三间。有价值千元的养鸡棚和养鸡设备,还有价值二千元的钢琴架,并有存款8千元。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除了存款由两个儿子平均分割以外,房子、养鸡棚、钢琴应从实际需要进行分割。在农村养鸡的儿子,急需要房子和养鸡设备,可将三间房子及价值千元的养鸡设备归他继承,而钢琴则由在城市工作的儿子继承。这样,两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大致相当,而又充分发挥了这些遗产标的物的实际效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我国的司法实践,都是本着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来分割遗产的,都要考虑到遗产标的物对哪一个继承人更为有用。例如,被继承人留下一批法律书籍,首先应当考虑这批法律书籍归从事该专业研究的继承人所有,应为有用;又如,被继承人留下一些农业生产工具,当然应当分给在农村经营农业种植的继承人。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的某些的物,通常是与各继承人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在分割遗产时,考虑继承人的职业是十分必要的,不能采用一律平均分割的办法,这妨碍遗产标的物效用充分发挥。因为有的遗产标的物是不可分割的或者是不宜分割的。对于有些价值很高的不宜分割的标的物,可以按照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分配给某一位继承人,由分得该标的物的继承人付给其他继承人一定数额的价金作为补偿。另外,在进行遗产分割时,还应当考虑继承人的年龄、性别、经济状况、兴趣、文化程度、已婚与否、配偶的职业等。我国《继承法》在分割遗产时,十分重视发挥遗产的效用,其根本点在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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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需要扶养者的生活需要和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一般认为,遗产酌给请求权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情况下,不能参加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与两个继承顺序之外的人均可成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关于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否存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观点认为,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几乎都听任于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遗产的处理均遵照遗嘱中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应得的遗产份额及遗产分配的方法进行,不可能存在由他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的权利。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对全部遗产作出处理,对未被遗嘱处分的部分遗产可适用酌情分得遗产的办法,但此时已经不是遗嘱继承而是法定继承了;也有人认为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为这部分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但遗嘱中未保留的,不应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中未为他们保留财产,应推定遗嘱人已不愿再扶养他们;还有人认为,遗嘱继承中应当承认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存在。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请求酌给遗产的权利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特定的扶养关系。因此,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应因继承人继承遗产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同样可能存在遗嘱继承人之外的、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扶养关系的人。既然法定继承中,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不因继承人的存在而影响其请求权的行使,那么在遗嘱继承中,其权利也应同样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继承法贯彻的养老育幼,以及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当然,遗嘱中未对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保留适当的遗产,并不影响遗嘱整体的效力。笔者建议,在遗嘱人未对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保留适当的遗产时,请求权人提出请求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适当的遗产,其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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