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公租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公租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是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能够承受起的价格去解决一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产品,他并不是归个人所有,是属于政府或者一些公共机构的。那么,离婚时公租房怎么分割呢?

 

公租房是未能取得产权的房子。因此离婚分割时,房子归属无法判决所有权归属,只能判决该房子由谁居住、继续承租。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话,可以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确定好由哪方居住,需要居住多少年。并且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即可。

 

如果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的话,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处理。

 

那夫妻离婚时具体怎么分割呢?

 

一:对于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

 

1、夫妻婚前一方就已承租,但婚后夫妻超过5年;

 

2、夫妻婚前一方承租单位的房子,离婚时,双方都为同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的公租房,婚后共同偿还借款;

 

4、夫妻婚姻存续之间取得的公房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但婚后因拆迁等原因取得的房屋承租权;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符合以上几种情况的,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权,一般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①以照顾子女的一方优先;

 

②在夫妻双方同等条件下,原则是照顾女方;

 

③对于生活困难的那一方优先照顾;

 

④夫妻无过错方的优先照顾。

 

当然,对于夫妻一方没有取得承租权的,取得承租权的一方应予以补偿。

 

二:夫妻一方可以继续承租的公租房。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以上即是离婚后公租房如何分割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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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已购公房、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已购公房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不管是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都是有权利分割的。也就是说,女方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居住权和部分产权。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从历史上实行实物分房的政策来看

 

双方夫妻结婚时单位分配下来的公房虽然是男方单位分的,但其实这不只是分给男方的,而是分给夫妻双方的,换句话说,这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历史上实行实物分房的政策就曾规定:夫妻双方解决住房以一方分房或者以男方单位分房为主。

 

所以,这也就是说,结婚时男女单位分配下来的公房,也是女方应该获得的住房权益,只不过是在男方单位实现罢了。

 

  • 从公房出售政策来看

 

房改政策有相关规定,对于公房,夫妻双方只有购买一次的权利,而且房价的优惠政策是以夫妻双方的工龄来计算的。

 

因此,公房不仅仅是卖给夫妻任何一方的,而是作为一种国家住房补贴政策卖给夫妻双方的。

 

三、从夫妻婚姻财产关系来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由此不难看出,已售的公房无论是单位的自管公房还是国家的直管公房,在夫妻双方购买行为完成后,此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而且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公房,不管是男方出钱还是女方出钱,或者是夫妻共同出,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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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一般都是因为当事人具备一些特定的情形,单位才会分配给他,那如果日后夫妻要离婚的话,单位福利房是如何分割的呢?

 

案例简介:

 

韩梅梅的先生李雷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李雷的名字。2010年他们结婚,后来两人便决定用夫妻给他财产买下这套房子的产权。

 

但好景不长,两人多次发生矛盾,双方准备协议离婚房产一人一半,可李雷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他认为这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房,而且出的钱也很少,所以韩梅梅无权分割。

 

案件分析: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单位给李雷的福利房并不是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是以承租的形式,并且在购买房屋产权时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可以认定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梅梅有权分割。

 

当然这是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在单位分配福利房时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又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律师评述:

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单位福利房问题,主要考虑的是婚后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的问题以及以谁的名义申请的问题,和按揭房不同的是,福利房的出资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的,所以这类房屋的分割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它只考虑结婚的时间和出资的时间。

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往往会涉及到购房人的工龄问题,当然,不同的工龄,在购房时享受的优惠政策一般是不同的,但在离婚时,还是以市场价来分割房屋。

还有一些单位福利房在卖给员工福利房的时候可能会在合同里添加一些附加条件,比如需要在单位工作多少年限等。

这样,分得单位福利房的一方可能就会提出,在房屋的价值里还包含了对未来公司的付出。针对于这样的情况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是应该考虑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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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农村自建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其实是比较特殊的,它的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所有。且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没有房产证的,只有宅基地,且宅基地证和房产证不一样,它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夫妻离婚时,判断宅基地房屋归属如下: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

 

如果夫妻双方都为建房上的申请人,即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否则,就算女方户口已迁入男方户口上,也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当然,在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离婚要求分割,需要考虑的是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出资情况,以及建房时所付出的劳动等的情形。

 

还有一个注意点是,夫妻离婚分割时,先要分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然后再从这一部分进行相应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1、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的,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而且如果夫妻双方认为协议不妥,只要双方都同意,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2、约定形式具有多样性。双方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形式。

 

3、契约具有优先性,因为国家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4、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旦约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一般是不能随意更改的。

 

综上所述,在广大农村,农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女方出嫁后,一般将户口迁移进来。之后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如果自建房是在婚前男方出资修建的,是个人财产。而在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房屋产权证书中登记两人姓名,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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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普通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普通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买房方式的多样化,商住房的交易不再限于现钱购房,出現了按揭贷款买房、分批支付、集资款购房等各种各样方式,另一个加上房本授予常常落后,导致了商住房切分繁琐繁杂,全国各地把握规范都不相同,离婚时商品房怎样切分呢?

 

离婚商品房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出资、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也会有所差别。

 

2、对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妻现有的房子,应依据彼此住宅状况和照料女方或无过错方等标准给予另一方全部。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彼此标准等同于的状况下,应照顾女方。

 

3、离婚时,夫妻的现有房产由彼此协议解决;若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据资产的详细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儿女利益的原则裁定。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分割,常见两种方法。

 

一要变价分割,即在彼此均不主张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现有资产竞拍、卖掉,对多的合同款开展切分,彼此分别获得相应市场份额;

 

二是作价赔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获得资产另一方给与对方等于一大半使用价值的赔偿。

 

【案情介绍-商品房分割

 

李雷是家里独生子,父母辛苦一辈子,攒下200万。2009年,李雷遇上了韩梅梅。

 

2012年,二人便结婚登记。夫妻二人在北京工作五年了,想要在北京安家。2013年,李雷父母为了支持夫妻二人买房,取出了自身的所有存款200万作为首付为李雷夫妻按揭贷款购买了一整套三居室商品房。

 

首付是李雷爸爸妈妈立即转入李雷个人帐户后由李雷向房地产商付款,买房合同也都是李雷签定,住房贷款以李雷的住宅公积金办理,一直都由李雷还贷,2015年该房屋所有权申请办理在了李雷一人户下。

 

2016年,李雷和韩梅梅因感情不和闹离婚。韩梅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雷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雷表示两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以案说法-法官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条款应做限定解释,这儿所指的出资理应只指全额的出资。由于只能全额的出资,父母才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将所买房子备案在己方儿女户下才具备房屋所有权赠予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李雷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李雷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李雷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雷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李雷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外说法-律师评述】

 

如果婚后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也就是出资了首付款,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该房产视为共同财产,只是父母出资一方在分割时占有一定优势,财产分割时,男方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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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两限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两限房,顾名思义指的就是限制房价和限制套型的普通商品房,他也是商品房的一种,只是在价格上是有优惠与其他商品房的。

 

在实践中,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房产的分割因其价值较大,在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里争议是普遍是最多的。

 

很多人会在婚前或者是婚后购买房产,但是可能因为一时间经济上比较紧张,而选择一些有相应优惠政策的房产,比如两限房。

 

两限房因其有自己的特殊性,很多人对两限房的概念其实并没有那么清楚的,尤其是在夫妻双方涉及离婚的时候,对于两限房的分割问题经常出现争议。

 

那么,对于两限房,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两限房,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由于两限房和其他的普通房产对比而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离婚的时候对于其分割时,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购买的两限房或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未满5年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五年限售期的规定,法院一般会对该涉诉的两限房产不予处理,会告知当事人等待房屋上市交易后,再另行提起该房屋的分割诉讼请求。

 

2、对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申请,并且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支付所购买的两限房或取得相应房屋产权证书已满5年的情况。

 

在分割的时候,一般是会按照普通房产分割的规则处理。

 

3、对于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申请并贷款购买的两限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购买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

 

该房产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一起组成的混合体。

 

这种情况下离婚的时候如果要求分割的,法院一般会将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的一方,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房屋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一般是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对应的折价款补偿。

 

4、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一方婚前以家庭名义申请,并以该方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的情况。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该房产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组成的混合体。

 

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主张通过调解来解决房产的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话,一般会将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同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酌定折价支付婚内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5、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夫妻双方与其家人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并出资购买的情况。

 

法院一般会考虑到房产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剥离此房产,告知当事人待确定各自份额后再行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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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军产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军产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什么是军产房?

 

军产房指的是军队所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企业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所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中的第八条规定:军队的房屋产权是属军委总部的,而其所有权的性质是属军产,其“产权单位”是为总后勤部。

 

所以我们在购买军产房的时侯,就不用去房产局处去办理房产证了,只需要直接到部队的后勤营房科处办理使用权的过户,然后再交一笔过户费就可以拿到军产证了,注意这里不是房产证。

 

只要有军队的军产证,那么军产房的产权就一定是有保障的。

 

那夫妻双方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呢?

 

军产权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代表行使的,它规定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无权丢弃,如果损害或者擅自处置军产房,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军产权的。

 

对于军产房,当事人除了居住权并无其他权利了,若夫妻双方婚姻解除,基于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且军产房也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住房的价值属性,所以军人配偶一方是没有分割的权利的。

但根据《婚姻法》第42条,军人配偶一方是能适当的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军产房如何界定呢?

 

其实军产权目前还尚无明确规范的定义,这类房产土地是属于划拨后的军事用地,当事人仅仅只是拥有它的使用权而异。且其军产证由军区提供的,属于部队所以它不能抵押或者用于贷款,而且地方政府也无权干涉的。

 

“军产房”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由于军队精简整编,调整出了部分空余土地,解放军总后勤部1993年7月7日联合发出《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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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购买后,购买人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的产权是属于有限产权,并且经济适用房的流转也有诸多的限制,比如:购买未满5年,不能上市等。

 

因此,离婚率高发的现在,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在夫妻双方房产分割中争议是比较大的,因其有别于普通商品房的分割。

 

那么对于婚内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的经济经适房,离婚的时候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应该如何分割?

 

一、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虽然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是只要是夫妻双方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的,购买后的经济适用房就会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经济适用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分割,关键是在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时间是否已经满了5年。

 

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时不予分割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好归属问题的,首先要先遵照夫妻双方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如果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协议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是多少,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具体补偿的金额。

 

所以,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时不予分割,需要等到完全取得房屋的产权时,再进行具体的分割。

 

四、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时可评估相应价值折算后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购买的经济适用已满5年的,同样,首先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做出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再完全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该房屋的具体价值是多少,按照夫妻双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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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回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回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们都知道,财产包含的不仅仅只是一些钱财、物品、还包含很多的不动产,比如房产

 

而房产因其价值比较高,涉及的东西会比较多。

 

所以,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如果涉及离婚,往往对房产分割这一块一般都很难达成一致,对此产生的争议点也是最比较多的,而其中,对于回迁房的分割问题最多。

 

回迁房,也叫回迁安置房,是发展商在征收土地的时候,赔给对应回迁户的房子。

 

那对于回迁房,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是否可以分割呢?应该怎么分割?

 

一、离婚时回迁房是否可以分割?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回迁房,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回迁房应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回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时能否对回迁房进行分割,是需要看该回迁房是否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实践中,一般会按照实际诉求情况进行分割。

 

如果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该回迁房一般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的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之,离婚的时候,对于房产分割的归属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经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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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有产权房分割

共有产权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共有产权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的价格越来越高,很多人很想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但奈何囊中羞涩。

 

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考虑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

 

共有产权房,就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售卖给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产权可以由政府和购买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持有。

 

相信很多的购房者还是比较愿意购买这类房屋的,因为这一类的房屋,在质量上是和市面上的售卖的商品房是一样的,但是在价格上却要比市面上的商品房要便宜很多的,这样的话就能够缓解一些家庭经济上困难的购房人群,可以让更多的家庭有房可住。

 

既然是和政府共同拥有该套房屋的产权,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其能否售卖或者是分割其实是不清楚的。

 

那么对于共同产权房,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是否可以进行分割呢?

 

一般情况下,共有产权房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共有产权房的房屋共有人请求要求分割其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时,法院一般是会依照我《物权法》第100条所规定的相应原则,来具体处理双方实际分割的问题。

 

分割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共有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我国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其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其所取得的价款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1、实物的分割

 

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分割方式。

 

对于双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的,共有房产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而且不会因为分割减损其房屋该有的价值,这时应当对其实物进行分割。

 

2、变价分割

 

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对于双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的,共有的房产不能分割的或者因为分割会减损其房屋价值的,这时可以对其共有房屋所拍卖、变卖取得的钱款进行分割。

 

3、折价分割

 

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此时,对于双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的,共有的房产不能分割或者因为分割会减损其房屋实际价值的,可以对其进行折价后再进行分割。

 

这里所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房的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加实物的补偿。

 

一般如果要采取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双方共有房产的,首先要评估双方共有房产的价值是多少,最好可以由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然后才可以进行折价分割双方是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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