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再婚后生子,要求降低抚养金,法院判了。

我丈夫在与我离婚2年后又与别人生了个儿子,现在他要求降低抚养费。这是上海一位女士最近的苦恼,自己本来工资就低,现在丈夫又要降低抚养费,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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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疫情还未过去时,离婚后的方某收到了前夫李某的微信,内容大致为自己已经与他人再婚,并又生了一个儿子。现在在疫情期间,生意不好做,自己又增加了一个需要抚养的孩子,当初离婚时约定的每月7000抚养费确实有困难,要求降低抚养费。方某没有同意,但前夫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却只支付了每月1000元抚养费,方某便将前夫告到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将抚养费调制到了每月5000元。方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李某所述的经营情况,生活水平下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经营,生活水平比之前有所下降,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处李某应继续支付每月70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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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真的遇到了支付不起抚养费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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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成长也应该随时重视,抚养费是孩子生活,学习,成长的重要保障,作为父母的还是要承担这项义务,不应以各种理由拒付。如果您遇到了另一方拒付或少付抚养费问题,您可以先对其提出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起诉处理。如果您在遇到困难不知道如何是好,欢迎您私信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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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婿意外身亡,巨额死亡赔偿金分给谁?

男子“入赘”女方家中10余年,有一日缺不幸发生意外身亡。面临着巨额的赔偿金,双方家属为此起了争执。

 

 

钱某和吴某在2000年登记结婚,按照当地的说法,丈夫钱某是属于“入赘”到妻子吴某家。在钱某“入赘”后,其母亲张某便和小儿子一起生活。

李某的执业是一名高空作业工人,在2011年的一天,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幸从高处跌落,经抢救无效后身亡。事后,李某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80万元的丧葬费,抚恤金。但在分配该笔赔偿时,妻子吴某却只给了婆婆张某2万元的补偿,张某认为对自己不公平,预算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笔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钱某的母亲有权分割赔偿金,且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因适当多分。而钱某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最终,除去丧葬费等,法院判决吴某分得30万元,张某分得25万元,两个儿子各分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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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简单来说就是赔偿给意外死亡者家属的丧葬费,抚恤金等的总称。具有如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无法通过继承获得。

(2)死亡赔偿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由配偶独享

(3)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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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呢?

在进行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在扣除死者的丧葬费等一系列费用后,应按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来依次分配。但要注意首先要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例如体弱多病的父母,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等。虽然是按照关系紧密程度而分配的,但范围依旧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来分配。只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完全不在时,才可以分配给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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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一方出了意外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在获得补偿后,还是应该以安抚家人情绪和办理后事为主。如果您遇到了相类似的情况,可以双方先进行协商,尽量说服对方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分配,如协商不成的,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困难您在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困难不知如何应对,欢迎您私信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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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过世后,我还需要替他还债么?

我国从古代便有“父债子偿”的说法,意思就是,父亲在过世后,其在生前的债务应由儿女来承担。在现代社会也是如此,在一些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便找到他们的子女,要求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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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种要求“父债子偿”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民法典》做出了相关规定:当父母对债权人欠债时,应当以父母的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子女没有代父母还债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父母无偿转移财产到子女名下的行为,并用该部分财产来清偿父母所欠的债务。可见父母所欠的债务是根据其留下的遗产来偿还,子女并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替父母偿还债务。可以理解为并不需要“父债子偿”。

那么继承人在继承的时候可以只继承财产而不继承债务么?

的确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可以的,《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继承发生时,如果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由法定继承人先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税款和债务超出了遗产中法定继承的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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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来看一个具体案件帮助理解:王某是李大爷的保姆,李大爷早年丧偶,子女也都在外工作,不能亲自照顾李大爷。由于王某对李大爷照顾有加,李大爷心生感激,在遗嘱上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予了王某。

在李大爷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发现父亲在生前还有债务未还清,便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在继承的同时也要一起承担债务。但是法院驳回了该请求,因为《民法典》规定了应由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李大爷的两个儿子继承的财产来承担债务。两个儿子所继承的财产如果完全可以还清债务,那么王某就不需要用自己所继承的财产进行清偿。

可见,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是可以只继承财产而不继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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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也遇到了相关继承问题,一定要判断自己是否对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在面对暴力上门催债等情况时,保持头脑沉着冷静,保留下当时被催债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等,在法庭上,这些证据都会使判决对您有利。如果您遇到了法律相关的问题不知如何解决,欢迎您私信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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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玟生前曾签长命契,看继承权问题 。

据相关媒体报道,李玟生前将自己的豪宅和物业以“长命契”的方式,让自己的两位姐姐和母亲拥有了共同继承权,这样的话,李玟的丈夫和两个继女均没有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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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所谓的“长命契”呢?长命契又称联权共有,只要签订契约中的一个人去世,房产就会直接转换到在世的另一个人名下。李玟与母亲姐姐签了协议,这样便限制了她丈夫和继女的继承权。

至于李玟为什么要签“长命契”呢,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香港的《非诉讼性遗嘱检定规则》第21条规定了死者遗产继承人的优先层次:

(1)死者在生配偶或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之妾侍。

(2)死者之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的该等子女的后裔。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该等兄弟姐妹的后裔。

可见,在香港的法律中,死者遗产优先保护是配偶子女的继承,父母的继承相对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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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内地,继承的顺序又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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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内地法律将父母,配偶,子女的继承权赋予了同样的地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均分死者遗产。

李玟之所以在生前签下“长命契”,可能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父母,姐妹的继承权吧,这与她受到丈夫,子女的冷落有关吧。

您在遇到了关于遗产纠纷或继承的相关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时候,您可以收集些对自己的继承权有利的证据,比如遗嘱照片或原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等。如果您产生了遗产纠纷不知道该怎么办,您可以私信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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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用婆婆的钱给丈夫还债,结果被婆婆起诉要求还钱,法院判了。

借婆婆的钱给老公还债,这笔钱到底要不要还?最近,北京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本以为帮了老公大忙,结果却令自己缠上了官司,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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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和张某是一对夫妻,李某是孙某的母亲。有一天,张某找到了自己婆婆李某,提出了借款3万元的请求,婆婆当场应允,并通过网上银行打入了张某卡上。但在李某要求张某还钱时,张某告诉李某那3万元其实是为了帮助自己的丈夫李某的儿子还债,拒绝了王某的还钱要求,然而孙某并不知道用于还款的三万元是向自己母亲借的。两天后,王某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张某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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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案涉款项在收到后立即转给李某的儿子孙某,其实际没有得到一分钱,主张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不需要对这三万元钱负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借款的最终用途并不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责任,虽然李某与孙某系母子关系,但亦为两个独立的个体,相互之间并无法定及其他代理关系,故张某应该对李某的债务负责。

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点,由于孙某不知道这笔款项为借款。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借款另一方时候追认,以及一方为家庭生活所借的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才是共同债务。除此以外都不是共同债务。故此,除非孙某追认,否则这笔款项只能算是张某的个人债务,孙某不用承担还债义务。

婚姻中,还有哪些情况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呢?

1.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能要求婚后的配偶偿还。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或配偶在借款时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笔款项属于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

4.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且债权人也知道这样的约定,就算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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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婚姻生活中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头脑,保留和收集尽可能多的借贷证据,例如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相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知如何是好,欢迎私信咨询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帮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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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的钱打入我的账户,我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借别人的钱打入了妻子的账户,这笔债务算谁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么?要是妻子不认账,法院该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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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小杰因经营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小吴借款5万元。后小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借款5万元转至小杰的妻子小雯某银行账户;今向小吴借款5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指定收款账户为小雯的银行账户;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全部借款。同年7月,小杰逾期未还款,小吴催要无果后,便将小杰、小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小雯在法院审理时表示,是自己丈夫向别人借的钱,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处两人在10天内还清该债务。

因丈夫小杰的借款打入了妻子小雯的账户内,小雯作为收款人,所用于收款的银行卡由其自己申领,保管,使用,所以小雯知道这笔款项打到自己银行卡的可能性很高,而当时并未作出异议的表示,可以认定这笔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小雯应当为这笔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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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在这几个方面,算是共同债务: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所负债务或者事后追认,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都知道有借钱这么回事,而且事后都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一方当时不知道,但后来知道并表示会一起承担的,便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例如:给孩子交学费,买房买车借的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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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些特殊的情况是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

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一方在外借了大笔的款项,这些钱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支出需要的,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的,例如一方的赌债等。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也是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您: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要同心协力,但也要注意好不要被配偶所利用,如果您遇到相关情况不知道怎么办时,建议您收集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自己的不知情证明,借条图片等。也欢迎您来私信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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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相识不久的刘先生结婚后,发现刘先生不愿与她进行身体接触,连日常的交流竟也多依靠微信、短信等途径。而在李女士产下一子后,刘先生更加对她不管不顾,甚至出现了家暴现象,种种迹象让李女士发觉其丈夫可能有同性恋取向。 说到这你可能会疑惑,既然刘先生是男同性恋,为…

丈夫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飞涨,妻子可否请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最近,北京有这么一个事儿成为了大家谈论的焦点。一对夫妻结婚不久后,因夫妻关系恶化而协议离婚,就在两人进行财产清算时,丈夫在婚前买的股票股价飞涨,妻子便要求将丈夫婚前所购买的股票上涨的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丈夫不同意分割,于是妻子便将丈夫告上了法庭。

对于这件事情,社会上议论不一,有的人认为妻子的要求没错,毕竟结婚后,这些股票并不一定是由丈夫独自管理,妻子知道此事,所以应该算共同财产。有的人认为这是丈夫婚前买的股票,就应该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股票的涨跌所得与妻子并无关系。还有的人认为这只股票如果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投入,那便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那么这件案子究竟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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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股票收益理解为投资性收益是较为妥当的,如果股票账户另一方未进行操作和管理,则为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和管理,其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也就是说:如果妻子在结婚后对该股票有过处理,注资等操作,则可以要求分割,如果妻子对这支股票并没有进行任何操作,都是由丈夫一人完成,则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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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婚姻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夫妻双方如果想要减少婚姻财产的纠纷,最好在结婚前或结婚后不久就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属。通过简单的法律的形式来实现最大的财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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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已经是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最易产生之纠纷争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如何进行分割是离婚中的难点。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家庭财产范围已从传统意义上之储蓄存款、房产、家电等实物性财产发展到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企业中出资及股份等更加多样化之财产形式。由于股票已成为越来越普遍和重要财产类型,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对股票这一资产类型的深入了解。如果您在离婚中遇到了诸如此类的问题,欢迎您私信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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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闪离,男方要求退还6万彩礼!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

闪婚后,幸福日子没过几天,夫妻二人实在过不下去又火速离婚了,那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的回来么? 最近杨先生就有着这样的困扰。

今年4月份的时候,杨先生跟林女士经一家婚恋机构介绍而相识,两人相见恨晚,在5月份就领证结婚了。为此,杨先生还给了林女士9万元的彩礼和3万元的黄金首饰。然而,甜蜜的日子还没过几天,林女士便说不适应当地气候,提出要回老家。对此,杨先生及其家人觉得十分不妥,便提出让林女士将首饰留下再走。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林女士留下的首饰竟然是高仿首饰!对于林女士这一行为,杨先生怀疑她是骗婚,一气之下,他选择了报警。

在警察的调解下,林女士退还了真首饰,但同时也提出了离婚。对于自己的行为,林女士坚持称是因为两个人缺乏沟通,没有感情基础。而她究竟是不是骗婚,由于杨先生并未深入追究,我们从现有的只言片语中也不得而知,只能在此提醒大家擦亮眼睛,一旦发现情况不对,要及时止损。

故事的最后,杨先生在无奈之下同意了离婚,但坚决要求林女士退还彩礼6万元,而林女士却声称自己没办法一次性掏出6万块。最后,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商量出了一个两人都能接受的退还价格,林女士当场退还了彩礼,这段匆匆缔结的婚姻也是潦草收场。

生活中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还彩礼?接下来的内容将会有助于解答您的问题。

一、彩礼可以退还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该返还。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

(三)彩礼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第(二)、 (三) 项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可以不退还的情形有哪些?

(一)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二)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两年以上的

(三)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四)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五)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婚姻是建立在互相爱护和理解的基础上的,并不应该以金钱作为衡量标准。但是对于因婚姻而产生的金钱纠葛,我们都应当十分慎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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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婚恋观影响下,有部分年轻人结婚比较草率,有时候还没了解清楚就匆匆结婚,给完彩礼、办完酒席后,新娘“一走了之”,这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前不久热搜上有一个话题,叫“认识多年的兄弟好像被骗婚了”,起因是男子参加自己兄弟的婚礼,却发现女方好像有一个十几岁的孩子…

法院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有这两种情形遗产分割更有优势

父母年迈,你有多久没回家了? 最近北京市的小刘在分割父母遗产时获得了7成的份额,只因为他“最”孝顺。

小刘的家庭是多子女家庭, 兄弟姐妹有四个,可是自1975年起,便只有小刘与父母同住,在悉心照料两位老人的同时,小刘成为了他们的精神支柱,给予了他们莫大的精神慰藉。

2017年,刘老夫妇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先后去世,对于两位老人留下的祖宅,小刘的三个哥哥姐姐要求平分,每人各25%。而小刘认为自己这些年来一直与二位老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应当多分,一家子争执不下,打上法庭。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与刘老夫妇共同生活多年,十几年如一日的陪伴,不仅照顾了老人的身体,更抚慰了老人的精神,做到了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赡养,因而判决他的继承份额为70%。

可见,在遗产分割中,精神赡养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看到这里,您可能想问,做遗产分割的判决时,法院都是在什么情况下会支持我们多分遗产呢?

在此,家问律师提醒您,遗产分割时,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形会做出有利于我们的判决。

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随着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日常照顾成为更为紧缺的资源。当某个继承人能够为被继承人提供了长期且良好的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时,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得到了更大的肯定。就像在本案中,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不仅采用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考虑到了刘某某在向两位老人提供精神赡养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从而做出了突破性的倾斜分配。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遗产分配应体现社会保障和公平正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在生活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其基本的物质生活和尊重人格的要求,社会应该予以一定的照顾和保障。

遗产继承不仅是对逝者财产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生者财产权利的保护。如果继承人具备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分得更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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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的家庭,离婚要趁早还是等孩子长大?

距离2023年高考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6月不仅仅是孩子们的毕业季,还有父母的“离婚季”。

每年高考后,都会出现一股“离婚潮”,甚至有些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遇见年轻人离婚,我们还会劝劝,但是如果是遇见孩子高考后来离婚的,基本都不用劝了。”确实,等到孩子高考后离婚的夫妻,大多数都是在婚姻中隐忍很久、挣扎很久、痛苦很久的,最后心死了,也就离婚了。

没有哪一段离婚,是临时起意,所有的离开,都是成百上千个日夜的蓄谋已久。

对于这些夫妻来讲,为什么要勉强自己和伴侣生活,直到高考结束?原因很简单: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看,这就是中国式家长,一切为了孩子,他们觉得,等孩子高考后,孩子也大了,学业也完成了,现在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是最小的。可是,在孩子眼里,相敬如宾的生活对孩子的影响真的很小吗?

曾经有一项研究,旨在调查父母不和、离婚和子女幸福感三者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当父母感情健康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建设性冲突是为了明确边界,释放情绪,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以通过适当的冲突获得成长;但是当父母感情不在时,他们之间爆发的破坏性冲突(包括言语攻击、身体攻击、冷战等),反而会造成孩子幸福感的下降。此时,父母不和的程度越高,离婚反而会增加儿童的主观幸福感,且远高于完整但充满冲突家庭的儿童。

前段时间有一位老师发布了一个视频,她问学生你的烦恼是什么?学生想了想,突然捂脸痛哭:爸妈以前天天吵架,现在一句话也不说了。你看,你以为孩子还小,不懂事,但实际上,他什么都知道。

如果父母真想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我建议各位:

1、将真实情况和孩子讲清楚,不要欺骗孩子,消除孩子的被遗弃感

父母要明确让孩子知道,虽然父母婚姻已经结束了,但是父母永远是他的父母,他不需要因为选择爸爸还是选择妈妈而纠结,不管怎么样,父母都会永远爱他、照顾他。同时,父母双方也要对孩子的探视方式、时间等做到妥善处理,给孩子一个持续的关爱。

2、开导孩子,减少孩子的愧疚感

大部分父母都不会和子女讨论离婚的事情,认为这是大人的事,小孩子不要插手。其实,这样做反而会让孩子认为,父母离婚是不是因为自己,从而陷入误区。父母要做的,就是明确告诉孩子父母离婚的原因不是因为他,而是父母的责任与决定,他不需要为这件事负责,也不需要感到内疚。

3、离婚时,做到好聚好散,不要互相撕破脸皮

大多数夫妻在离婚时,会因为孩子抚养权、财产等大大小小的事情争吵不休,而父母的“破坏性冲突”才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所以,父母在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处理好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需要处理离婚后两人的情感冲突,不要互相诋毁,给孩子营造最完美的父母形象。

最后,律师想告诉大家,离婚本来就是一件比较痛苦的事,所以不要打着为了孩子好的名义,做伤害孩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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