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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协议的写法

遗产分配协议

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现被继承人去世,留下遗产(房产)尚未分割。我们是被继承人的三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各继承人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

①、房产之一:市路号

②、房产之二:市路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

2、房产之一:市路号由继承人:和继承人:共同继承。

3、房产之二:市路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归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现我们约定:该房产在获得拆迁获得补偿款并分割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处于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状态;未经三人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分,及其他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

3、房产之二由于翻新装修,继承人: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和继承人:6万元人民币做为该房屋的翻新装修费用。

4、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对该房产的重大修缮、保存和改良行为应该由三个人共同协商同意(未经协商一致的行为,由该行为人负担),产生的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

5、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约定该房屋的收益(收租)由三人共同平分所得的收益。

6、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因为某合法继承人的过错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由该继承人自行承担责任。

7、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任何继承人不得主张转让、抵押该房产。

8、待该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后,由子女三人对该款项平均分配。

9、若任何合法继承人对房产之二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有造假、欺诈等行为的,约定其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减半,剩余份额由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10、若任何法定继承人实施侵害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约定取消其对该房产之二的继承份额,该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11、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协商处理。

1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在市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14、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签约时间:

遗产继承当中,法定继承可以说是一种兜底的继承方式。在没有遗嘱、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时候,才会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此时继承人之间签订一份协议是很有必要的,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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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应该如何公平分配

姐起诉弟未尽赡养义务

姐姐王*秀今年56岁,退休在家,弟弟王*友55岁,至今还在某烟草公司上班。

王*秀在起诉书中说,原本他们是三姐弟,但大姐在1964年患了精神病,并在2004年去世。父亲曾在1987年摔伤,后因癌症于1993年去世,母亲从1999年就瘫痪在床,2007年去世。

王*秀说,她从11岁开始服侍家中的父母、一个患精神病的姐姐,为了3个病人,她牺牲了自己的生活、工作。到三人去世为止,她照顾姐姐41年、母亲26年、父亲6年。王说,弟弟一直在烟草公司工作,生活富裕,但几十年来未对双亲、姐姐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王认为,现在两位老人去世了,他们留下的60多平方米的房子应当由她全部继承,因为她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而弟弟未尽半点赡养义务。此外,弟弟曾经表示过愿意放弃分遗产,现在虽然反悔了,但他不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弟称精神安慰也算尽孝

对于姐姐的起诉,弟弟王*友辩称,他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因此,他对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王*友称,当初他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权,是因为王*秀一直说她经济困难,但后来他得知对方已经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于是便放弃了不继承的想法。

“我对老人在精神上进行了安慰,也算尽了赡养义务。”对于姐姐说他未尽赡养义务的说法,王*友说,母亲的医药费能全部报销,其每月2000多元的养老金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绰绰有余,根本不需要他在经济上进行帮助。王*友说,虽然姐姐对母亲的日常生活照顾多一点,但他也常在工作之余去看母亲,在精神上给予了安慰,还帮其领取工资,搬运物品,所以他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少分遗产的情形。

法院根据《民法典》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赡养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两人的母亲患病期间,每月有2000余元的养老金,且医药费全部报销,经济上不需要王*秀和王*友进行帮助。但是,在母亲患病期间,多为王*秀照料,可认定王*秀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此外,王*友不定期去看望母亲,也是尽到了部分赡养义务;考虑到双方赡养母亲所尽义务的多少,因此,在继承分割遗产的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王*秀应多分遗产,王*友少分。法院遂根据《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13条、27条判决,该60平方米的房子由王*秀继承80%份额、王*友继承2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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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遗产纠纷

与老年人相关的家庭遗产纠纷包括:老人丧偶后,其他家庭成员急切地与健在的老人分割遗产;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极易发生利益冲突,遗产纠纷增多;未婚同居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遗产纠纷增多;老年人在继承遗产时遭遇晚辈阻挠增多;老年人独立行使遗产处置权越来越难。

针对这五种新趋势,律师建议:老年人不要把财产作为遗产过早留给子女。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老人的房产、储蓄等一旦馈赠给子女,老人将由富有变成资源贫困户;老人生前不要把自己的房产等作为赡养条件馈赠给子女;不能过早写遗嘱,把动产变成不动产,避免出现亲子之间遗产纠纷。

增强四种意识可以避免遗产纠纷:

一是财产意识。为避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

二是遗产意识。老人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证或办理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做出书面说明。

三是维权意识。一些老人觉得跟晚辈争遗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

四是执行意识。老人订立遗嘱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老人若遇继承权被侵犯或者被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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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遗产的处理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a.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b.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d.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f.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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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

张某、王某于2003年10月结婚,2004年12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遗产三室一厅及10余万元现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06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在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协商未果。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遗产份额。

[分歧]

该案中对于已死婴儿是否有继承权有以下观点:

1、已死男婴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无需为已死男婴保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张某之遗产,由王某、张某父母继承。

2、已死男婴有继承权,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其死亡后,转由其母王某继承(即转继承)。

[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张某死亡时,亦即继承开始时,张某的儿子并没有出生。此时胎儿并非遗产继承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该案中的特殊性在于胎儿出生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在遗产分割之前,那么到底有没有该已死婴儿的遗产份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也就是转继承。当然如果男婴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他就不是继承人,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张某遗产按一般的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该已死男婴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王-甘继承,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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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打个比喻说比较清楚,比如说这个房子价值20万,虽然是去世妻子A的名字,但因为配偶B和子女C有继承权,所以第一次继承的时候,一分为二,每人10万元;再婚后,后来的这位妻子D也有继承权——对于配偶B的10万,儿子C也有,所以,老人C去世后,就发生了第二次继承,也是一分为二,每人5万元。因此,再婚的妻子也有继承权,但不是整套房子的继承,而是对于丈夫B的份额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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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意外死亡后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留下遗嘱,被继承财产的部分应依法定顺序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案例回放:

吴某与其妻宋某结婚五年,感情很好,生有一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吴某于2002年10月3日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死亡。宋某办理完吴某的丧事,一直自己带着3岁的孩子生活。两年后经人介绍与孙某再婚,婚后不久宋某在整理东西时,发现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留有一笔存款。吴某的母亲李某在2004年4月也已经去世。

吴某家中还有他的父亲和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宋某想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把钱取出来,吴某的哥哥、姐姐认为宋某已再婚,对吴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宋某认为这是自己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吴某的哥哥、姐姐无关。协商无果,宋某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以明确继承权。

司法解答:

房山区第一公证处李-丹认为,吴某死亡后,没有留下遗嘱,应依法定顺序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宋某虽然再婚,但是《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宋某有继承权,吴某的哥哥、姐姐以

宋某再婚为由否认宋某的继承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吴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宋某、儿子、父母共同继承。又因吴某的母亲李某已于2004年4月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侵害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吴某母亲李某继承的遗产份额作为她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李某的配偶吴某、子女三人、李某的父母。又查,李某的父母已先于李某去世,子女三人中吴某已先于李某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吴某的儿子代替吴某来继承吴某的份额。故李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吴某、儿子、女儿、孙子、父亲共同继承。

综上所述,吴某的遗产最终由其配偶宋某、儿子、哥哥、姐姐、父亲共同分割。

至此,宋某又提出遗产问题,公证处经询问各方人的意见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当事人一致同意按照继承顺序平均分配,因此,在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由宋某、吴某父亲、吴某儿子、吴某母亲李家各占1/4,李某继承的1/4由其配偶吴某、儿子、女儿、孙子、父亲各占1/5。由于吴某的儿子刚满五周岁,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行使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由其母宋某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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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现金遗产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中现金遗产如何认定

现金遗产与其他遗产相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现金遗产应该如何处理

现金的继承与其他遗产相同。当事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如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及有受养人的继父母)(包括领养子女及受养人)的子女没有合法继承权,则配偶为遗产的法定一级继承人。在原则上,同级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

(一)一般说来,同一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在继承人的赡养义务与各自的经济条件和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每个继承人应当对遗产进行大致平等的分配。

(二)在特殊情况下,遗产可以不平等分配。(1)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当继承人已完成主要赡养义务或与继承人同住时,可以分配更多的分数。

(三)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得分割或者分割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但是,由于继承人有独立的生活来源,明确规定继承人不需要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来支持继承人。继承人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分配或者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履行扶养义务。

(四)继承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不平均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现金遗产与其他遗产是一样的性质,只要是公民生前所取得的合法财产都是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的时候如果有遗嘱的话是可以指定继承人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信金国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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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双方已分居多年的事实婚姻

一、怎么解除双方已分居多年的事实婚姻

可以协议解除,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不违法,就是有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成为保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1、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而合法婚姻是经《婚姻法》确认的婚姻关系,它不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

2、从人身关系上说,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一方都不能随便遗弃另一方,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权利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事实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

3、从财产关系上说,合法婚姻所确立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平等,两人自结婚登记后即享有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于自己而否认对方的这种平等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甚至以后夫妻关系如果发生变化,这种财产关系的平等性也不会发生变化;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关系平等性与合法性,以后一旦发生争端,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4、从子女抚养方面来说,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负有抚养子女相同义务,即使是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是事实婚姻却因为其婚姻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就有困难,因而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5、从财产的继承上来说,合法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分别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财产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

6、从双方要求离婚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婚姻经调解不成的,司法机关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事实婚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却只能判决解除双方的这种婚姻关系。

怎么解除双方已分居多年的事实婚姻?只有在94年之前建立的同居关系才算是事实婚姻,94年之后法律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在解除两人关系时有财产分配上的纠纷,双方都不肯退让怎么办,欢迎信金国律师网网站咨询了解,找专业的律师为你详细讲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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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继承税怎么计算

房产遗产继承税怎么计算: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三、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第七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十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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