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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不能离婚

一、什么情形下不能离婚

1、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因为此时女方属于弱势群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能同时享受

1、因为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双重享受,但工伤保险不能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其他情形,不能双重享受。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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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

农村居民生育保险的保费是多少

一、农村居民生育保险的保费是多少?

农村居民是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农村居民可以参加什么社保?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法律特征?

1、这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医疗制度;

2、这是由农民、政府、集体共同合作出资的医疗制度;

延伸阅读:

  •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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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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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欠债离婚协议书要包含那些内容 男方欠债离婚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的内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

一般来说要分居达到多长时间才可能离婚

一、一般来说要分居达到多长时间才可能离婚

1、一般来说要分居达到两年长时间才可能离婚。

2、且当事人仅以分居满两年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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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同意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一、夫妻都同意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是有冷静期要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办理离婚的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离婚协议上务必写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信息

(二)协议的背景陈述

(三)协议内容。协议的内容一般也分为三个部分: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就协议内容分别讲解: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必须在协议书上明确注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自愿离婚。其他离婚原因,如一方出轨等,写不写均可。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则必须写明,否则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必须注明双方有无子女,如果有,离婚之后孩子由谁抚养,是否需要另一方承担孩子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期限等,还应明确约定离婚后的子女探视权、探视方式等事项。

有关子女抚养和探视问题要详尽约定,切忌含糊笼统,建议您咨询律师或请律师出具离婚协议,否则双方日后可能由此引发抚养权、抚养费变更、探视权纠纷等诉讼。

财产部分应明确财产购买时间、归属、分割情况,某些不变分割的只能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应明确给另一方折价款金额。

常见需要分割的财产包括房产房产增值、车辆、存款、股权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房屋租金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以及私人生活物品等。除了财产分割,还应明确约定双方债权、债务的分割,由于债权债务的分割涉及到第三人(债务人、债权人),债权债务处理模糊,后续很大概率引发其他争议。

尤其对于债务的分割,要确认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约定模糊,可能会使一方财产受损,但双方签字生效后,后续很难诉讼维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应当写好离婚协议书,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三十日后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申请领取离婚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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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变成遗产能否要回

案例回放:借母亲的名买房遗嘱却是被继承遗产

季先生与张女士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季-大、季二、季三、季四。季先生去世后,张女士改嫁刘先生,并与刘先生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刘一、刘二、刘三。

张女士改嫁后,季氏兄弟姐妹4人便与他们的大伯一同生活,后来大伯去世,季二继续承租了大伯的公房。几年后,季二承租的公房遇到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季二能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和近50万的拆迁补偿费用,季二念及兄弟姐妹情分,提出将其中一套给季-大,将拆迁补偿款分给自家兄弟们。

又因为拆迁政策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只能让渡给被拆迁安置人的直系亲属,季二便将此事告知母亲张女士,张女士听后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姓名帮季-大购房,季二又将此事告知其兄弟姐妹,其他人也欣然同意,随后大家签署了书面协议并按此协议内容执行。

2015年张女士去世,其女儿刘三一纸诉状将季-大告到法院,称季-大一家居住的房屋是她母亲张女士的,张女士生前留下遗嘱称待其去世后房屋由刘三继承。刘三认为,张女士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季-大并不享有购买此套房屋的资格,之前的协议内容违法所以无效。

律师解读:基于回迁安置的借名买房能要回来

上述案例中的借名买房关系是成立,协议也是有效的,具体而言,可由以下三点支持。

首先,季-大兄弟姐妹与张女士有约在先,该协议经过季-大兄弟姐妹及刘三签字、张女士按手印确认;

其次,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季-大缴纳,购房发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房产证、代收产权登记费等发票原件全由季-大持有;

第三,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亦由季-大持有并保管。

上述三点符合借名买房的基本特征,因此律师认为季-大与张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季-大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张女士所立遗嘱应属无效。

同时,律师认为,基于回迁安置而来的房子,其性质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住房,并不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的协议也属合法有效。

提醒:借名买房一定要牢记三点

首先,买之前一定要先查清房屋性质,确保不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

其次,要与被借名人达成书面协议;

最后,保存好购房款发票、税费发票、物业费发票及房产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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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几天能分家产

一、结婚几天能分家产

不论结婚多久,只要婚姻是有效的,符合合法规定的婚姻,就可以对婚姻续存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灵活地对夫妻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规定,不过,夫妻财产约定既为身份财产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主体应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缔约时,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缔结财产约定完全出于夫妻双方自愿;

(4)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出夫妻财产范围,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5)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

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前就进行财产约定,但该婚前财产约定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我国《婚姻法》未作限制,故应理解为不受限制,允许夫妻变更或撤销其财产约定。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1)工资、奖金

关于工资的含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早有规定。国务院1989年9月30日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把劳动奖赏的奖金包含在工资总额组成内。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明确:“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可见,“工资”由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四个部分组成。那么,《婚姻法》第17条所指的“奖金”是指包含在工资内作为劳动报酬一部分的“奖金”,还是指除了列人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以外,由国家、政府以及权威机构对有特殊贡献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如自然科学奖、运动员名次奖等?对此,我们没有找到明确的规定,但却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的“刘*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金案”中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立场。在将该案编人《人民法院案例选》时,责任编辑杨*逵评析认为,奖金、奖牌对获奖运动员来说是一种荣誉,法律上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属人身权,而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或转让,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奖金、奖牌的个人所有属性,不能等同于一般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劳动收人和资本收益。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有人认为个人经营所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不一致,民法通则应作出相应修改。其实这个矛盾并不难解决:如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经营的,其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承担。如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以个人名义经营,应经营产生的债务当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具有很强人身性的智力成果权,但同时也会产生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与原《婚姻法》规定的精神不同,修正后的《婚姻法》对继承和赠与财产的归属进行了区分:凡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没有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第一,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第二,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孽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第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上面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的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的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就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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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需要公证吗

一、遗产继承需要公证吗

遗产继承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由于我国的《民法典》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因而,继承公证也相应地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可以预防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其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二、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遗产公证并不是必须的,但是为了防止遗产纠纷的发生,加强继承的法律效力,继承人最好及时办理公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信金国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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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要求要有几个公证员在场

遗产公证要求要有几个公证员在场

一个以上,具体看公证处如何办理。

遗产继承一定要公证吗

遗产继承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由于我国的《民法典》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因而,继承公证也相应地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可以预防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其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在继承遗产的时候想要顺利一些,就应该找信金国律师网律师来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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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

什么时候可以办离婚手续

一、 什么时候可以办离婚手续

民政局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二、离婚条件

离婚的具体条件要看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离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表明属于自愿离婚。

2.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比如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抚养费一般支付至被扶养子女年满18周岁。如果子女满18周岁后仍在读书,没有经济收入,那么是否要继续支付子女的学费与生活费,支付份额如何约定,建议最好在离婚协议的子女问题中一并写明;本律师接到的咨询与代理的离婚纠纷中,还遇到被扶养子女跟随母亲生活后,户口与姓氏变更,子女长大后抚养费不够用需要诉请增加抚养费,以及抚养关系的变更,即本来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后来男方不愿意继续抚养了,女方也不愿意把抚养权变更到自己一方,那么只能诉请法院审理,类似抚养权的问题,比较多,请订立离婚协议的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前,最好都考虑清楚。

3. 财产分割问题

(1) 财产类型:房产、车辆、存款、股份、理财产品、债务等

(2) 分割方式: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要均分。其次才决定如何分割。但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比如:

房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由该方按月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那么离婚时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该方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呢?又比如,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一方的父母负责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车辆:与房产一致,除非双方可以就分割时的市价达成一致,不然要做资产评估的,然后按照评估价格予以分割。离婚协议中还是要写明车辆归谁,如何分割车辆的残余价值。

存款:一般人离婚不需要分割,除非男方的存款都归妻子保管,且男方要求予以分割。

股份: 一般指夫或妻一方投资的公司或购买的股票所带来的资产收益。分割方法为:①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②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也属于财产范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并纳入协商分割或法庭判决分割。现实中,理财产品未到期,如果提前取出分割,可能造成损失,如果不想有损失,可考虑以下方式协商解决:如果有其他差不多对等的银行现金或其他相当的财产,可以一人要为到期的理财产品,一人要银行现金或其他对等财产;如果有部分现金或财产,但不相等,可考虑由留下理财产品的一方,先借来短缺部分给对方;反之,理财产品价值少于现金或其他财产的,另一方想法补上短缺;分割其他财产,理财产品到期后再分割,这是因为理财产品可能涉及到资本增长或减少,理财产品到期后再按分割好转入个人账户。

有价证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债务:首先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协议离婚时,常常被忽略不予处理,现实中出现一些“后遗症”。比如,离婚后,女方因为前夫的债务问题被起诉,要求还债。其次,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哪些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债务,这些都需要专业的律师予以判断并提供法律意见。比如,虚构债务、赌博与吸毒的非法债务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一方债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而诉讼离婚则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只要在民政局上班期间,基本都可以办理离婚,而民政局正常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五。其次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要看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而《民法典》中关于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条件各有不同,要看是否符合其条件才可以离婚。并且在民法典中还加入了了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若是在30天内有一方反悔可以撤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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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一天我“没”了,微信支付宝的钱该怎么处置

一、第三方账户余额可继承

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账户中的余额,还有在网上购买的理财产品以及在电商账户中的余额,是能被继承的。

举个例子:

支付宝余额的继承方法:

只要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手续,都可以依法继承。

财付通余额的继承方法:

继承财付通账户的余额就与继承银行账号中的财产一样,有被继承人遗嘱的,需要提供遗嘱,以及公安机关开具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二、应为意外情况找好“后路”

1、注意第三方账户里的协议,防止被注销或收回

举个例子:

(1)支付宝

连续12个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宝登录名或支付宝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您的会员号或账户,支付宝会对该会员号或账户进行注销。

(2)微信

用户注册微信账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账号,腾-讯有权收回该账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2、最靠谱的是提前备份

(1)在银行租个保险箱放重要的信息,然后留下亲友联系方式。如果逾期没有缴费的话,银行就会通知联系人了。

(2)找个本子写下平台账号密码。

(3)可以通过遗嘱来确保网络财产安全。

(4)与家人共享网络财产信息,至少让亲属知道自己的钱都分布在哪些账户中。

三、不知道支付宝密码,继承人可申请提取余额

1、遗嘱继承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账户持有人的遗嘱;

(2)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件正反面原件扫描件;

(3)申请人的承诺函(遗嘱继承);

(4)账户持有人的死亡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2、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件正反面原件扫描件;

(2)申请人和支付宝账户持有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承诺函(法定继承);

(4)账户持有人的死亡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承诺函、余*宝继承等可在支付宝服务大厅搜索“账户持有人死亡,如账户有资金,注销账户时该如何处理”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四、对第三方账户不知情,继承人可参考的追查方式

1、查询银行交易流水记录

如果有亲属意外过世,可以拿其死亡证明逐个银行去查询。银行将提供该开户人是否通过其银行的账号开通第三方托管账户,并能查询第三方的托管账户及保证金数目。根据拿到的账户信息,再到相对应的基金、证券公司查询。

2、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进行查询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股票、基金等一般都会绑定手机和邮箱,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邮件获取线索。

3、通过人民银行查询

据悉,在人民银行可以查到被继承人在银行的开户和交易情况,但需要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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