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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是否有先后顺序

一、继承遗产是否有先后顺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中不在有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二、同一顺序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

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的做的话,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

同时,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有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被继承人的年幼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更需要被继承人经济上的扶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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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生子女可以继承吗

一、没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生子女可以继承

没有扶养赡养关系的子女没有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没有扶养关系的话,就没有法定的继承权,除非是遗嘱继承。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有何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民法典》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显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民法典》继承编严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信金国律师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没有扶养赡养关系的子女没有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没有扶养关系的话,就没有法定的继承权,除非是遗嘱继承,具体的规定如上。欢迎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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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要注意的问题: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以法律为基本结构的体系,而法律则是规范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准则。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也必须以自由为基础,充分维护和保证人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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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的股权公司就可以随意回收吗

一、无人继承股权公司就可以随意回收吗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如果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无其他继承人且无遗嘱赠予,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受让该股权,或者以公司名义收回该股权之后再行认购,股权重组。办理股权工商变更事宜,建议到当地工商机关咨询。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对“无人继承的股权公司就可以随意回收吗”问题进行的解释,根据遗产法规定,没有继承的股权可归公司所有,公司可进行回购或者由其他股东进行认购。如果各位读者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信金国律师网进行,你会得到满意的咨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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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有什么法律特征

问题一: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是三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同时,《继承法解释》对被收养子女继承亲生父母遗产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进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被收养的子女可以有条件地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与法定继承并不相同。)

问题二: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答:《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问题三: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问题四:什么是转继承?何时可以转继承?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或者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或者遗赠,不适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当中。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被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举个例子来说,爷爷死后留有一笔遗产,父亲应当继承该笔遗产,但是在遗产交接完毕前,父亲死亡,则儿子作为转继承人继承父亲所应继承的遗产。

问题五:什么是代位继承?何时可以代位继承?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举例来说,爷爷具有一笔合法财产,但在爷爷死前,父亲就去世了,那么儿子就可以在爷爷死后以父亲的名义要求继承父亲应当继承的爷爷的遗产。

问题六:公房是否能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

答:公房其所有权人为国家,因此公房不应作为原承租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但是公房的动迁补偿款可以继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问题七:只要有老人的血脉就能得到一份遗产?

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问题八: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答: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将不赡养老人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问题一: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如何处理?

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问题二:有效遗赠扶养协议与有效遗嘱内容发生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答:《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问题三: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有效?

答:《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需注意的是,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当时为准。若订立遗嘱当时,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其后来行为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遗嘱仍然有效。

问题四:只要立了遗嘱就一切OK?

答: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也不能继承遗产。

好了,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相关知识,希望各位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并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么去做。如果您在继承期间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信金国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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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的归口制度

什么是遗产的归口制度

即被继承人生前给与继承人的赠与,在遗产分割时要归入遗产进行分配。由于归扣制度从平等原则出发,把所有共同继承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使得遗产分割较为合理。

归扣制度的立法意旨,一为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一为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进入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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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的股权政府可以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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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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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遗嘱怎么分家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在死者既没有留遗嘱,又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的继承会直接按法定继承办理。

首先我们要确定法定继承的继承人

继承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不包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只在作为继承人的父母早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的情况下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不享有一般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规定了以下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那么遗产具体又该如何分配呢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是平均分配。但法律同样规定了可以酌情变化遗产分配比例的情形: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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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没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虽然不会丧失继承权,但在遗产分配时,可能会被少分或者不分。

二、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权继承的,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理解该条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应当是故意杀人,动机必须是争夺遗产,而被杀害者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只要有故意杀人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那么,除了《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还有其他哪些原因可能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呢?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前提必须是有继承权。所以,本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除了因《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丧失继承权以外,还有以下原因会导致其继承权丧失

(1)婚姻关系的非自然解除,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以及离婚等情形。婚姻关系以上述方式解除,当事人双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相互之间也就丧失了继承权。但是,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的,生存一方当然的享有继承权。

(2)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按法定程序确定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之间拟制的血亲关系不复存在,相互之间也当然的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权也当然的丧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进行分配时,可以进行少分或者不分。所以赡养老人是分粗产的重要条件。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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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公证要哪些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民法典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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