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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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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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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能分遗产吗

未尽赡养义务能分遗产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案情介绍

亲生女儿未尽赡养义务,母亲请求剥夺女儿继承权

刘某是吴女士和刘先生的女儿。据法官了解,刘先生生前与吴女士单独居住,平时由儿子照顾生活,刘先生身体非常不好,经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间均由儿子儿媳看护,女儿刘某从未前去探望,也不与父母联系。刘先生和吴女士曾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希望刘某回家看看父亲,但直到刘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没能见到女儿。女儿的行为让吴女士非常伤心,丈夫去世后,吴女士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刘先生的遗产,并称因刘某未尽赡养义务,强烈要求法院不要将刘先生的遗产分配给刘某。

庭审中刘某表示,她知道父亲生病住院,但不知道父亲住院的医院及病房号,无法去看望父亲。父亲去世时,她没有在场,也没有参加葬礼,葬礼是后来听别人说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对其父亲尽到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若其平时关心照顾父亲,理应知晓父亲生病住院和死亡的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刘某不清楚父亲住院的医院及病房号,连父亲的葬礼都是后来听别人说的,由此可见刘某未尽到赡养义务,对父亲漠不关心。法庭认为,刘某不尽赡养义务情节严重,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故法庭最终认定,对于刘先生所留遗产刘某不应分得。

法官释法

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遗产

此案主审法官说,《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只是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更折射出了法律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法官称,该案刘某作为女儿,本应继承父亲去世后的部分遗产,由于她未尽赡养父亲的义务,所以不应分遗产。这部分遗产可由吴女士及其他子女继承并分割。

知识延伸:

《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时,并非全体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继承关系。为避免遗产过于分散而对被继承人最密切的近亲属造成不利以及为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法律规定了继承顺序,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得继承。也就是说,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参加遗产继承;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一个都不存在,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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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几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

遗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要使遗产的分割继公平合理、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均份额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用语是“一般应当均等”,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个情况,制约着遗产的均等分割,有的还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

2、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应割裂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与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多的继承人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人则少分,不尽义务的则少分或不分。否则,就不能解决复杂的继承纠纷。在广大农村,出嫁女儿很少回娘家继承遗产,而在城市,出嫁女儿与儿子平等继承遗产却是普遍现象。这主要因为,在农村出嫁女儿一般很少对父母抚养义务,甚至那些没有独生子只有出嫁女儿的老人享受“五保护”待遇,由集休生产组织照顾其生活也被认为是正常现象。当然,也有例外,在农村也有女儿抚养义务尽的较多,而儿子抚养义务尽的较少的情况,因此,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才能做到比较公平,且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发扬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

但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不可以排除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继份额。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进行遗产的分割,从表面上看,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有多有少,似科不公平合理,便是,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嫁,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并照顾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避免加重社会负担,却是比较公平的。

而且,还应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抚养义务必须做全面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上的抚养,生活上的照料,而且还应当包括精神上、感情上的关心、安慰等等。例如,有的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本人也愿多尽抚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较多的收入,生活优裕,身边有人照料,被继承人根本不需要他进行经济上的抚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以继承人不尽义务为理由而减少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3、照顾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从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

这里所指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指无生活来源的未成个人、老人、病残者。由于他们无生活来源,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难,以至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对于这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对于那些生活上虽有特殊困难,而这种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是由于好逸恶劳或从事赌博、吸毒等恶习所造成的,对这种人,则不得以其生活困难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不仅保护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不被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回以取消,以保证其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还使这些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得到较为优厚的继承份额,即比没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从而有利于发扬我中华民族养老育幼、扶助病残者、照顾生活特殊困难的优良传统,做到遗产分配上的真正平等。

4、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的原则。

遗产的分割不仅应在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在具体分割遗产标的物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标的物的实际效用。不同的标的物有不同的实际用途,各继承人对这些标的物的实际需求也不一样,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这些标的物与各继承人需求之间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它们的实际效用。例如,被继承人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演员住在城市,平时爱好钢琴;一个在农村,是一养鸡能手。被继承人死后,在农村留下房屋三间。有价值千元的养鸡棚和养鸡设备,还有价值二千元的钢琴架,并有存款8千元。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除了存款由两个儿子平均分割以外,房子、养鸡棚、钢琴应从实际需要进行分割。在农村养鸡的儿子,急需要房子和养鸡设备,可将三间房子及价值千元的养鸡设备归他继承,而钢琴则由在城市工作的儿子继承。这样,两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大致相当,而又充分发挥了这些遗产标的物的实际效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我国的司法实践,都是本着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来分割遗产的,都要考虑到遗产标的物对哪一个继承人更为有用。例如,被继承人留下一批法律书籍,首先应当考虑这批法律书籍归从事该专业研究的继承人所有,应为有用;又如,被继承人留下一些农业生产工具,当然应当分给在农村经营农业种植的继承人。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的某些的物,通常是与各继承人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在分割遗产时,考虑继承人的职业是十分必要的,不能采用一律平均分割的办法,这妨碍遗产标的物效用充分发挥。因为有的遗产标的物是不可分割的或者是不宜分割的。对于有些价值很高的不宜分割的标的物,可以按照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分配给某一位继承人,由分得该标的物的继承人付给其他继承人一定数额的价金作为补偿。另外,在进行遗产分割时,还应当考虑继承人的年龄、性别、经济状况、兴趣、文化程度、已婚与否、配偶的职业等。我国《继承法》在分割遗产时,十分重视发挥遗产的效用,其根本点在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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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吗

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能作为遗产分割,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的首要条件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基于公民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但是并没有说“不应当”,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赔偿,其分割可以参考遗产的分配方法,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信金国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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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要注意什么

①先析产后继承

什么叫析产?所谓析产,俗称分家。遗产分配时,先把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来之后才能作为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我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例:陈×,男,2007年3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终年80岁,遗孀朱××,健在,64岁。

陈×与朱××育有子女7人。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财产,即在格球山农场场部有平房4间,在银行存有人民币2万元。

配偶是合法婚姻的夫妻关系,可互为继承人。例中陈×死亡,其配偶朱××还健在。这样,在继承开始时先析产,将陈×与朱××的共同所有财产平房4间和存款10万元的50%为朱××所有;即:平房4间的2间,银行存款10万元的5万元为朱××所有。经析产后,余下2间平房,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为陈×死亡时的遗产,然后由陈×的遗孀朱××与7个子女继承,当然,如果有1个子或女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就由陈×的遗孀朱××与6个子女继承。待朱××去世后,她遗留下的2间房以及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由其7个子女共同继承。

在有些地区、特别在农村,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往往是不析产即继承,这是错误的,而且违法。

在本例中,朱××何年何月何日死亡,其去世后存在银行的5万元人民币是否花掉,其7个子女中能否发生先于朱死亡的,从而发生代位继承或代转继承等问题,作者无法作出推断,也可能有,也可能无。

②注意保留胎儿的特留份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说“胎儿”俗称“遗腹子”。

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③分割遗产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

有的遗产是特定的,有的遗产则是不可分割的,分割了就损害了该物的使用价值,使该物的价值贬值。例如一头役牛能干农活,市场价为人民币5000元,如果活宰了大家分牛肉,那么一头役牛卖出的肉价顶多不超过1000元。

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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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

遗产分割协议如何制作,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遗产分割协议如何制作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二、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关于遗产分割的法律效力,各国继承法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其一是转移主义,即以遗产分割为一种交换,各继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的应有部分,而取得分配给自己的财产的单独所有权。

其二是宣告主义,又称溯及主义,认为因遗产分割而分配给继承人的财产,视为自继承开始业已归属于各继承人单独所有,遗产分割只是宣告既有的状态,依此遗产分割有宣告的效力或认定的效力。

我国法上未明确规定遗产分割的效力,多数人主张,遗产分割的效力应当溯及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因遗产分割所取得的财产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各继承人之间相互负有担保责任,包括继承人分得实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分得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某一继承人所取得的财产因有瑕疵而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可以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或者要求其他继承人给予补偿。

遗产分割协议如何制作?信金国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实践中,遗产继承人制作遗产分割协议,可以有效避免遗产分割纠纷,但并不能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比如在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继承人对协议反悔,或者是协议中有遗漏了某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都可能会引发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也就是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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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有什么 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性权益,消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等。我国《民法典》对遗产明确了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可见我国遗产是指积极遗产。但遗…

遗产分割有哪些具体的方式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几种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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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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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大致可以划分为4类: 1、公民个人财产。主要有:(1)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2)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4)公民的合法收入;(5)公民的储蓄存款…

遗产分割主要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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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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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1、遗产不应包括死者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对于共有财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分清哪些是死者的遗产,然后对遗产进行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当作死者的个人遗产处理,这样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18条为个人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自赠与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他人,被继承人随即丧失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再把这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3、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目前,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4、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转让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公民享有的受抚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与工作或一定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

5、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国家或有关机关对死者家属所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这种抚恤并不属于死者本人的财产,而是属于死者家属的,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6、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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