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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如何制作,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遗产分割协议如何制作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二、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关于遗产分割的法律效力,各国继承法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其一是转移主义,即以遗产分割为一种交换,各继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的应有部分,而取得分配给自己的财产的单独所有权。

其二是宣告主义,又称溯及主义,认为因遗产分割而分配给继承人的财产,视为自继承开始业已归属于各继承人单独所有,遗产分割只是宣告既有的状态,依此遗产分割有宣告的效力或认定的效力。

我国法上未明确规定遗产分割的效力,多数人主张,遗产分割的效力应当溯及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因遗产分割所取得的财产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各继承人之间相互负有担保责任,包括继承人分得实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分得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某一继承人所取得的财产因有瑕疵而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可以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或者要求其他继承人给予补偿。

遗产分割协议如何制作?信金国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实践中,遗产继承人制作遗产分割协议,可以有效避免遗产分割纠纷,但并不能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比如在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继承人对协议反悔,或者是协议中有遗漏了某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都可能会引发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也就是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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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有哪些具体的方式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几种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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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大致可以划分为4类: 1、公民个人财产。主要有:(1)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2)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4)公民的合法收入;(5)公民的储蓄存款…

遗产分割主要有哪些方法

遗产分割主要有哪些方法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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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1、遗产不应包括死者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对于共有财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分清哪些是死者的遗产,然后对遗产进行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当作死者的个人遗产处理,这样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18条为个人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自赠与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他人,被继承人随即丧失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再把这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3、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目前,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4、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转让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公民享有的受抚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与工作或一定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

5、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国家或有关机关对死者家属所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这种抚恤并不属于死者本人的财产,而是属于死者家属的,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6、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进入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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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与乙方于20XX 年_8__月认识,于__20XX_年__9_月_23__日在_广西平南__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什么情况下可以少分遗产

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什么情况下可以少分遗产

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什么情况下可以少分遗产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2、需要注意的是:

(1)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除了多分少分这种特殊情况,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信金国律师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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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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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

遗产处理和分配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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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有哪些及清偿原则是怎样的

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一)一般情况下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我国继承法虽然未对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遗产债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在分割遗产后再解决遗产债务的问题。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的方式,就是由遗嘱执行人或共同继承人对死者所有债务进行清算,并将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共同继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应继承份额分割剩余的遗产。但是如果有受遗赠人的,共同继承人应当在受遗赠人取得受遗赠财产后再分割。

(二)遗产已被分割完毕,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根据我国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尚不能排除遗产已被分割完毕,其后又出现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究其原因,可能由下述情形之一所引起:①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知被继承人已经死亡;②共同继承人不知被继承人还有债权人;③遗产的债权人曾表示放弃债权,但在分割遗产后又反悔,继承人提供不出该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证据;④分割遗产时,遗产债务还未到清偿期限;⑤遗产为不宜长期保留的财物,如易失效的权益或鲜、活、食品等;⑥共同继承人执意将遗产分割完毕,而未顾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等,当然上述情形还不能穷尽遗产分割先于债务清偿的原因,但如果遗产分割已成为既成现实,就应当认真考虑如何清偿遗产债务,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遗产债务:

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理由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虽然都是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方式,但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嘱继承是最能体现被继承人意愿的一种继承方式。先让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就是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其次,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里所称的按比例偿还债务,是指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按照取得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摊被继承人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当然,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债务亦可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清偿。

再次,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而仅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时,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当然,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清偿其所负的债务时,即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债务的问题。

(三)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何清偿

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对债权人可谓利害攸关,受偿顺序在前的可能全部债权得到清偿,而受偿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只能部分受清偿,甚至全部债权都得不到清偿。因此,不能简单的按照申报债权的先后,或者债权到期的时间等确定清偿顺序。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已在遗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当优先以该担保物(遗产)予以清偿,如还有剩余的价值时,才能用以清偿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如果该担保物(遗产)不能使优先受偿的债权获得清偿时,则不能受偿的部分并入普通债权。如果遗产不能使全部普通债权受偿时,应由债权人按普通债权数额所占剩余遗产的比例受偿。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二)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继承法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应当交付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使用,需要明确以下两条界线:

1、要明确继承开始前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的界限。继承人应清偿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不包括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完毕以前,遗产保管人或实际占有人因保管遗产或对遗产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这些债务虽然是在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以前发生,但它不是被继承人个人生前所欠,是在被继承人死后,即继承人已依当然继承主义取得遗产所有权后发生的,因此应当由继承人在自己的个人财产中清偿,而不得在分割遗产时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

2、要明确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和分割遗产时遗产的实际价值的界限。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实际价值”,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财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遗产分割时的实际价值。因此在遗产分割以前,如果继承人已实际占有遗产,并由于其对遗产的使用导致其价值的减少,那么在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或债务份额仍应按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计算,并且该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绝对债务的承担。也就是说,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如果遗产因在分割前已被该继承人实际占有并消耗掉部分价值而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应由该继承人补偿其消耗的那部分价值。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我们虽然把限定继承作为一个一般原则使用,但是,正如任何原则都不可能包罗万象一样,限定继承也不应是包括一切情况下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比如说,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继承人上学、结婚、经营个体企业等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或者是由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等。此类债务的清偿当然不应受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财产总额的限制。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继承人仍然要履行清偿的义务。“这种清偿债务的义务不是来自继承本身,归根到底是来自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因而父母因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或者因病治疗所欠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承担。这完全属于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就等于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样势必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那种推卸赡养父母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对遗产债务的无限清偿责任,但这种特定条件是受到限制的,即只有在继承人因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导致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继承人才负无限责任。所以,我国继承法的清偿遗产债务基本原则仍然是限定继承原则,这是处理遗产债务清偿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体现了养老育幼、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原则,不但遗嘱人立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而且清偿遗产债务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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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夫妻分居多久失去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夫妻无论分居多久,只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都相互享有继承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

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总共有哪些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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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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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有哪些程序

遗产分配有哪些程序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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