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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要求要有几个公证员在场

遗产公证要求要有几个公证员在场

一个以上,具体看公证处如何办理。

遗产继承一定要公证吗

遗产继承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由于我国的《民法典》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因而,继承公证也相应地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可以预防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其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在继承遗产的时候想要顺利一些,就应该找信金国律师网律师来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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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产有哪些规定

兄弟分家产有哪些规定

兄弟分家产,首先要遵从被继承人的遗嘱,具体规定如下:

一.我国遗产(家产)继承的方式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二.遗产继承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家产(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在日常生活中,兄弟分家产经常会闹出各种矛盾,不禁让人唏嘘。根据上述小编整理的资料,相信你一定对遗产继承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希望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在线律师为您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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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继承人遗产,此时遗产该怎么办

一、无继承遗产怎么办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关于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必须明确,认定遗产为无主财产,这只是法律上推定该项遗产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赠人,因此,这种推定有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就说,在事实上有可能有继承人或者有受遗赠人。如果在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而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该项遗产提出请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将该项遗产判归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所有。

二、债务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以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也就是说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没有选择的余地,人民法院只是及时通知而已,无须征求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而参加诉讼。

根据上文介绍,要是公民在死后没有对遗产做出安排,同时又没有继承人的话,此时他的财产就会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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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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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可能有哪些后果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应由其本人亲自作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的继承人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将不再承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义务的责任。

(1)第一顺序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2)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遗产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的,遗产即成为无主财产;

(4)遗嘱继承人之一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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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协议并不违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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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能成为遗产吗

5月5日,江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对双方争议地被继承财产——房屋依法进行了分割,但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单位按规定发放的抚恤金却认定为不属于遗产而不予审理和判决。

王*祥(男)与杜-绍粧(女)是原告王*民、王*民、王*娥、王*云的父母亲。1997年,王*祥购买了坐落于江州区城区的公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3.94平方米(经崇左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房屋现价值74810元)。2005年杜-绍粧去世后,其亲属没有对其遗产进行确定和分配。2006年,王*祥与被告黄*琼登记结婚。2007年,王*祥立下遗嘱,将该住房遗赠给老伴黄*琼继承。2008年王*祥去世。王*祥去世后,其生前就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作了一份“王*祥同志抚恤金签领表”,其中包含有丧葬费1500元、抚恤金23000元、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5216.4元,共29716.4元(此款现尚存王*祥生前单位)。之后,原、被告因房屋份额和抚恤金的处理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江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王*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时,王*祥(男)与杜-绍粧(女)为夫妻关系,该房产应为王*祥、杜-绍粧的夫妻共有财产。杜-绍粧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为其个人的遗产,应由王*祥和王*民、王*民、王*娥、王*云来共同均等继承,每人享有1/5的份额。这样,王*祥占有的份额为房屋的一半再加上另一半的1/5。王*祥以书面遗嘱的方式将争议的整个房屋指定给被告黄*琼继承,已经处分到了属于原告王*民、王*民、王*娥、王*云所有的财产,王*祥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王*祥去世时,其享有的争议房子中的份额,可以按照其遗嘱由被告黄*琼继承和享有。王*祥去世后,其生前就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家属发放了经济补偿29716.4元,其中的丧葬费1500元,是作为办理王*祥的后事而支付的;抚恤金23000元,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安慰而补偿的。这两项费用和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5216.4元,是按照国家政策发放给死者亲属的,具有国家扶助和补偿的性质,不能认定为王*祥的遗产,故对原告主张继承和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协商解决或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被告黄*琼所有,由被告黄*琼补偿原告王*民、王*民、王*娥、王*云人民币29913.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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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和分配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对于遗产的处理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即: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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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有哪些原则

遗产分割有哪些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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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带着儿子改嫁能否继承前公公遗产 可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

继女如何分配父亲的遗产

继子女属于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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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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