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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在起诉权方面是否有限制?

一、协议离婚后在起诉权方面是否有限制?

协议离婚后在起诉权方面是有限制,也就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否能够再起诉离婚。男方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但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男方起诉离婚有什么限制。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做出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

但这一限制由两点例外:

(一)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二、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如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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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民事调解书算离婚了吗? 如果男女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后,经调解无效的,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的,会准许双方离婚,所以民事调解书是不是证明离婚了,要依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案件起诉权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起诉权规定是什么?

离婚案件起诉权规定是男女双方如果因为感情不和想离婚的话,都是拥有提出离婚起诉的权利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离婚诉讼要什么材料

离婚是可以进行诉讼离婚的,这样的方式一般是双方对离婚有异议才会进行诉讼离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提出离婚需要举证什么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起诉离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起草起诉状;

(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四)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五)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六)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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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最新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协议离婚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材料:

1、起诉书;

2、身份证、户口本;

3、家庭财产清单;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二、离婚一定要写离婚协议书吗?

协议离婚是必须要有离婚协议,诉讼离婚则不需要离婚协议。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离婚,对夫妻财产抚养权以及共同债务问题形成一致意见,达成离婚协议。而诉讼离婚需要提交的是起诉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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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失踪了怎么离婚?

一、一个人失踪了怎么离婚

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则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法院会判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程序

1、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法院对于起诉书、通知举证和开庭日期等送达公告期是60日,判决后对判决书送达公告期还需要60日公告期。(一般的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的,也会在六个月内结案)

3、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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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一、如果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二、女方先提离婚有什么风险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吃亏。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离婚财产的分割与谁提出离婚之间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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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原则有哪些

一、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财产分割流程是怎样

1、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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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配偶是否可以离婚

一、精神病配偶是否可以离婚

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内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容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期间进行诉讼审理。

1,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2,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村)委会、单位为监护人。

3,监护人变更后,再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开庭时需要有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

二、精神病离婚赔偿多少钱

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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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离婚房产分割,知道了这六点绝不会吃亏。

离婚时,房产分割难免会成为双方争夺的一大焦点。有些人会为了离婚时多分房产而不择手段。今天律师告诉大家六点在房产分割时的重要因素,了解这些可以让你在房产分割时不会吃亏。

1、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就归谁。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房子写谁名。只要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该房产就能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2、房产的购买时间

《民法典》中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房产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并未加上另一方名字,那么是属于个人财产的。在分割房产时一定要确定结婚时间和购房时间,是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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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出资与夫妻还贷情况

夫妻双方对该房产的出资比例是确定房产分割份额的重要依据,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来确定能够分得的份额。如果是父母首付,夫妻共同还款的话房产大概率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父母的首付可能被认定为是赠与或者是借款,具体还要看当时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当然,婚后购房不在考虑范围内,因为婚后购房,不论是哪一方出资均视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离婚分割时都平均分割。

4、房产是否存在被转移,隐匿的情况

如果一方婚后背着配偶偷偷买了房产,对方并不知情,在离婚后也不提供完整的财产信息,法院是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判定该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该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5、无过错方,妇女儿童照顾原则。

在离婚时,法院都是会优先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先保证他们的诉求和权益。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方获得了抚养权或另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的,在房产分割时会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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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一方在婚前付款购房,婚后才拿到了房产证该如何认定呢?

(1)婚前签订合同并全款支付,房产证无对方名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买房婚后发证,证上登记两人名字的,属于共同财产。

(3)婚前签订合同并出首付,马上结婚共同还贷,房产证只登记一方名字,应该算共同财产。

(4)婚前签订合同并出首付,婚后还贷主要是买房者父母,房产证只一方名字,应该算婚前个人财产。

(5)婚前签订合同并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首付款经婚前财产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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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财产的分割,而更多的是情感分割,夫妻双方从相爱走到分离,不论是谁都会感到悲伤,痛心。婚姻是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的,夫妻双方还是要相互包容,相互理解,才能维持婚姻的长久。如果最终无奈走到离婚,双方也应保持诚实的态度去面对,不要在财产分割时为多分财产而不择手段,这样只会得不偿失。

 

如果您在婚姻中遇到对方有不忠不诚的行为,一定要注意收集好证据,例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银行流水等,如果您有婚姻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欢迎您私信咨询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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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办离婚时保险如何分

一、夫妻办离婚时保险如何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5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无论它的存在形态如何,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要予以分割。

保险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同时保险利益归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间,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
婚前购买的保单如果缴费期结束,属于个人资产,不分割;如果缴费期没有结束,按婚后缴费的现金价值一半分割给另一半;能证明婚后缴费是自己个人账户钱交保费,不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要擅自为己方父母、非婚生子女等第三人买保险。目前,《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裁判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一半(而不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建议优先配置重疾险、意外险、高端医疗保险等,最好是趸交保费。这些保单现金价值不高,即使在离婚时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付出的对价也较少;当疾病发生时,获得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可为自己的生活提供充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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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老人去世后留下多份遗嘱怎么办?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要想在自己百年之后处理好自己生前的财产,那么立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最适合不过的。在继承财产时,合法有效遗嘱的优先级也是最高的。但如果老人在去世后留下了多份遗嘱,到底哪一份才有效呢?

1、在留下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哪一份遗嘱才有效?

自然人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如果内容不同,那么首先应考虑这些遗嘱在形式、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其次要注意,在原来的《继承法》中,公证遗嘱 具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颁布后,修改了效力规则,所有遗嘱形式的效力都是一样的。最后就是要考虑的则是遗嘱订立的时间。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在内容上存在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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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这些条件的遗嘱才有效。

(1)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在法律中,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下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他们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立遗嘱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争端。

(2)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中很常见出现房产等事项,但如果所涉及房产是其与配偶共同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中对其的处分是无效的。

(3)遗产中的涉及债务偿还的部分超过遗产总额,这部分遗嘱无效遗嘱人在生前的债务应以自己留下的财产来偿还,如果债务超过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只需要支付所有遗产,多出的部分可以不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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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中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假如剥夺了这部分人的继承权,那么肯定使这部分人生存更加困难,因此剥夺这部分人的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5)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有效部分。在一份遗嘱中可能有合法合理的部分也有无效部分,这种情况应当将其中有效部分按遗嘱处理,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

(6)立遗嘱时须有见证人在场。《民法典》规定了订立遗嘱时应有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但有些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比如:聋哑人;2.继承人与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他们的债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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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一个人生命中最后的意愿和安排。它承载着个人的希望和责任,是对亲人和财产的关怀和保护。因此,无论财富多少,每个人都应该及早起草遗嘱。它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的一种关怀和保护。遗嘱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能够帮助我们在生命终点前,给予家人一个更好的未来,让我们的意愿得以实现,留下一份有意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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