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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应该怎样制作

遗产分割协议应该怎样制作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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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要遵循哪些原则

遗产分割要遵循哪些原则

1.在遗产的分割顺序上,实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是说,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应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的拉指办理,无遗嘱时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割。虽然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在遗产分割的基本精神上,体现互助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对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原则。

就遗嘱继承而言,法律除对继承丧失作了明确规定外,强调遗产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法定继承而言,法律要求继承人本着互助互谅、和睦团结的精神分割遗产,并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有抚养义务和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在遗产的处理上,贯彻充分发挥遗产实际效用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中的房屋、生产门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遗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日益增多,在企业中的投资比例逐渐加大,遗产分割往往既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实际利益也会夺某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继承人努协调遗产的处理与生经营需要之间的关系,以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捉进生产发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遗产只存在于由继承开始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段时间之内。公民生存时所拥有的财产不是遗产,只有在他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处理之后,已经转归承受人所有,也不再具有遗产的性质。作为遗产的财产是一个不但包括所有权、债权、等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债务那样的财产义务,即它是一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有遗产其他问题可以找信金国律师网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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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一)包括归他个人所有的财产。比如归他个人所有的房产、现金、存款、家具、日用衣物、书籍、仪器等,既有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某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主要有: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资金、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等;公民的房屋、储畜、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务及图书资料,如公民个人收藏的书画、古董、艺术品等。生产资料一般指公民人个拥有的汽车、拖拉机、养鸡场以及私营企业里较大的生产设备。

(二)包括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归他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如因著作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发明获得奖励的权利等。继承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财产权利即取得著作报酬,这一方面,而是包括出版机关在著作权有效期限界满前不经作者继承人的同意不得对已故作者的作品加以任何补充、删节、修改和插图。这些权利本身不是有形的财物,但它们都会带来一定的财产权益,因而也是财产继承权对象,也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遗产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只继承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都是不妥当的,所以,遗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公民生前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应作为遗产移转给他人,但是,作为遗产的债权债务其标的一般只限于财产有关的债权债务,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或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则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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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

法律规定遗产是怎样分配的

法律规定遗产是怎样分配的

一、如果长辈立有遗嘱的,依照遗嘱分配遗产。遗嘱是长辈对自己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只要遗嘱真实合法,是长辈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遵循遗嘱来分配遗产。

二、如果长辈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分配遗产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所以,长辈去世后,如果有遗嘱的,依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一般在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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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都应该有什么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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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分割的遗产指的是什么

一、不适合分割的遗产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适合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

二、该怎样处置不适合分割的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所谓“折价”,是指将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实物变卖等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接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适合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由此人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偿。所谓“共有”,是指遗产中有不适合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需要注意,这里说的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并不是指不能分割的遗产,只不过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分割,很有可能会损害遗产的价值,因此才不适合进行分割。现实中,对于这样的遗产,一般是进行折价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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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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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转化物怎样强制执行

遗产份额经裁判确认分割后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以裁判确认的遗产为限。原遗产物发生变化衍生为新的执行标的物,转化过程如产生添附因素导致价值认定争议,应中止执行,引导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明确新的执行标的物中具体所属份额再予以执行。

一、案例引介

申请执行人练甲与被执行人练乙继承纠纷一案。张某夫妇生前育有一女练甲,收养一子练乙。练甲生父于2007年去世,生母张某于2011年2月14日去世。张某夫妇去世后,遗有农村自建房屋三间一厢,该房屋系张某夫妇于1990年翻建而成。2010年10月因拆迁,上述房屋及所有附属物等评估价为59517元,2011年2月20日该房屋已拆除,拆迁安置协议已由政府与练乙签订。经查实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为,评估价再加上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偿款,或者按安置房屋价格购买安置房,差价多退少补。双方对拆迁安置房屋发生争执成讼。

审理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如下:申请执行人练甲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夫妇遗留房产份额的五分之四,被执行人练乙继承上述房产份额的五分之一。

二、执行问题

2013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拆迁安置房份额的五分之四执行归其所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如按原遗产住房执行相应裁判份额无意见,但拆迁安置协议系当地政府与其本人所签,故拆迁安置房产权应属其与母亲共同所有,非判决书认定的遗产,亦非单纯转化,应依法析产分割或者依据货币补偿方案,即按原遗产住房拆迁评估总价的五分之四份额给付申请执行人。

执行查明,本案拆迁安置房系原遗产住房拆迁置换而来,但并不是完全等同。我国征地拆迁是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依照当地拆迁政策,只有享有当地村民资格才可以获得实物补偿即本案拆迁安置房。

据上分析,本案中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属于综合体,既包括原基础遗产住房,又涵盖被执行人练乙的原有村民身份福利,二者缺一不可,其身份作为置换房屋的必备条件和依据,否则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案。鉴于上述房屋已拆迁,双方当事人分别继承遗产份额后,本应按照相关拆迁安置政策与当地拆迁安置部门另行处理拆迁补偿安置,但本案双方矛盾较大,协调未果,且执行标的物于遗产住房已发生权利变动,理解和操作存有争议。执行过程中形成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村民身份作为一种调产安置的虚拟凭证而无财产价值功能,也不具有可评估性,难以量化,故本案可将上述拆迁安置房直接裁定执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考虑到遗产的表现形式发生转化,结合拆迁政策,拆迁安置房相对于遗产住房存在身份福利待遇添附新生事实,如法院直接分割处分则侵犯了练乙的合法权益,练甲因此获利,则显失公平。

三、解决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矛盾较为突出,拆迁安置房的分割继承在农村社会中也比较普遍。本案就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经拆迁补偿安置发生转化在遗产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问题。本案所涉及的继承标的不复存在的事实已经使继承权指向不明,上述两种观点争议的核心在于继承标的物灭失后,继承权所延展的实体范围大小,即继承权能否继续存在而映射到新的执行标的物所具有的价值。有鉴于上述考量,本案解决思路需要着重厘清如下三点问题。

1、正确分析遗产与他人共有财产。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继承的本质是对被继承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的再处分法律行为,继承权在遗产客观存在时是一直存在的。一旦继承权因继承标的物的灭失或转化为新的执行标的物而失去实现的客观载体权能受到限制,产生权能不足。执行中拟对遗产转化物进行实质处分前,必须对该财产的性质、所有权归属、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与认定程序,只有通过此前置环节来排除该财产上的所有障碍后方可执行,否则,有可能发生遗产范畴分析错误,从而导致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因缩小遗产范围而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不当情形。本案中房屋权利人已死亡,拆迁补偿对价原则上可按继承关系处理,但专属于被执行人人身之权利而依附的财产不能简单推定为遗产。

2、明确遗产表现形式转化过程中潜在的添附因素。拆迁安置过程重点并非原有住房的对等补偿,而是系对原住户另行居住的安置。考虑到农村土地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房由于普遍低于市场价格,也被认为带有一定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经营权和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交易限制,其立法目的皆在于此。本案练乙身份福利是一种类似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通过拆迁协议方式获得参与房屋置换的资格,并基于这种身份属性获取集体分配的利益。取决于练乙的实物补偿选择,其村民身份已经形成财产性特殊优惠。

3、妥善处置继承遗产时必须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由于析产的基本宗旨和功能均在于维护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的公平,析产制度作为遗产分配制度上的有效“补救措施”,使得继承权的实质得以更完整地体现。本案身份福利与原始遗产的混合叠加于新执行标的物,其价值远大于遗产价值,即需要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其他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变成可供分割的遗产,当然,执行程序无法径行解决析产问题,析产应当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参照理解,本案拆迁安置房应属被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对拆迁安置房还不具备独立的、完整的全面所有权。由于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不得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故应中止对其财产的执行措施,建议引导当事人对上述拆迁安置房提起析产之诉。法院可以结合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酌情认定,并按照竞价规则、评估规则和变现规则裁判其价值和归属。如此既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能合理解决继承人之间的析产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做到和谐执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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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是不是要比儿子分少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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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与女儿平均分配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在中国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们要改变重男轻女的思想观点不要认为儿子就分得多,女儿就分得少。

案例分析

吴老汉有两个子女,吴*哥和吴*妹,其中吴*妹有先天残疾。在吴-氏兄妹两成年以后,吴老汉与妻子也先后去世,留下一大笔遗产。吴*哥霸占了大部分的遗产,只留给吴*妹一小部分。吴*妹不服,认为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且自己有先天残疾,应分到更多的遗产。于是吴*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均分配父母留下的遗产。

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与女儿平均分配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在中国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们要改变重男轻女的思想观点不要认为儿子就分得多,女儿就分得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根据本案的情况,继承人只有吴*哥和吴*妹两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本案的遗产有吴*哥和吴*妹两人继承,又因为吴*妹有先天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所以法院判决本案时会适当照顾吴*妹的情况多分一些财产给她大约会在60%到70%左右。

擅自霸占大部分遗产的行为,会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吴*哥这种擅自霸占大部分遗产的行为虽然不当,但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但可能对其少分遗产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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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制作遗产分割协议

怎样制作遗产分割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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