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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继承需要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一、房地产继承需要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的接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房地产继承的相关信息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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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伪造遗嘱犯法吗

犯法。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若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话,就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本案法院查明遗嘱系伪造后,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判决老王及其大哥继承母亲房产及存款的一半。但此结果并非鼓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从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

相关知识:

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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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保管人

一、什么是遗产保管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遗产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

2、妥善保管遗产是遗产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3、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权利限于保管,没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4、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保管期止于该遗产移交至合法权利人。

二、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我国《继承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根据一般的《继承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认为,遗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无论遗产管理人是死者遗产的继承人还是其他公民,还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遗产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都应当将自己所保管的遗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散失;便于计算遗产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2、对死者的债权作受遗赠人的公告和通知。无人继承的遗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二是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有了存有遗产而又不愿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存在,则此不愿接受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也是当然的遗产管理人,也有继续保管其所存有的遗产的义务。

3、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财产所有人死后,如其继承人所在不明,有无债权人尚不清楚,或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等不明确,遗产管理人必须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限界满以后,遗产管理人才能着手进行债务的清偿和向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物。

4、为保存遗产所应当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的权限是不足以保护遗产的。但是,遗产管理人所采对遗产的必要的处分措施,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上的性质为限。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对遗产上的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不得为这种行为。属于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保护房产,将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与他人订立房屋修缮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损坏等而造成遗产灭失和损毁。又如为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产价值的减少,对于那些因长期保存耗费资金太大的遗产标的物,也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是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和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料理死者葬事的需要,可以对死者遗产作出处分,作为丧葬费用。又如,对于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从死者的遗产中支付。再如,对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可以从遗产中支付。

三是对死者生前的营业,有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职工的工资等,均在遗产管理的权限之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如果遗产保管人擅自处分遗产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信金国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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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继承遗产认不认

遗产继承法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胎儿继承遗产的情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胎儿还在母亲肚子里,肯定无法承担义务,我国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还没出生,即没有权利,又无权利有无义务,胎儿就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胎儿在遗产分配中和已出生的孩子所占地位一样,按照继承法规定是第几顺序就是第几顺序,并非一定要是第一顺序,就象爷爷奶奶死亡,他们的第一顺序全部不在了,而媳妇怀孕中,那个孩子就不是第一顺序了,但它仍然是继承人。只不过胎儿还未出生,有分几种情况,在我国,胎儿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生命是指出生有呼吸,如果一出生就是死体,那么把预留给它的份额按照先前的遗产一样,分给别人;如果一出生有呼吸然后死亡,预留给它的份额作为胎儿的遗产进行划分,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它的父母了;如果孩子活下来了,当然那个份额就是它的财产了。胎儿就算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说其与母亲的份额相等或不相等这么绝对,当它的父亲死亡时,首先父亲的遗产有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下一半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如果按照我上面举例说爷爷奶奶死亡那个例子的话,按照代位继承来说,母亲是拿不到遗产的,这样子,胎儿和母亲的份额就又不一样了,总之,要按照情况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以上说法都是按照法定击沉过来说,遗嘱继承不受此限。

胎儿继承有没有明文规定?哪种情况下胎儿可以继承遗产?这些问题小编已在上面内容为大家讲解了。还有更多的继承法知识请上信金国律师网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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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如何继承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从以上规定可知,无行为能力人有遗产继承权,实践中,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应如何行使呢?婚姻律师团马-成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指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另,我国《继承法》第6条第一款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应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如何继承遗产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律师咨询,祝你生活愉快、万事顺心,谢谢你的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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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推荐: 涉台遗产继承对继承人有要求吗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

录音遗嘱可以作为继承遗产的依据吗

一、录音遗嘱可以作为继承遗产的依据吗

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二、什么样的录音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但是,一般认为录音遗嘱应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注: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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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进行遗嘱见证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见证流程

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书人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是由见证人中的一名来担任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信金国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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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1、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能作为遗产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及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非常的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继承的权利利益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具体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包括以下内容:

(1)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连的债权不能作为遗产。

A、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因委托人与受托人个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所以委托人应当承受受托人所谓的法律行为后果,而受托人也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若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则委托合同自动终止,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来继承。

B、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一旦劳动者死亡,则原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也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

(2)与特定人身相联系的债务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A、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是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

B、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亲自完成承揽标的的义务也不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3)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4)死亡补助金是否是遗产?

死亡补助金是指死者因受侵权伤害或工伤等致使死亡后,由侵权人或死者所工作的单位等给与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其中被抚养人包括对父母的赡养、对配偶的扶养和对子女的抚养等。死亡补助金产生与死者死亡之后,因此它不可能成为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死亡补助金应当归近亲属共有,当事人对该金的分割要求属于队共有财产的析产,而非对遗产的继承。

(5)承包经营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如土地、林地、企业等,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承包经营的收益,属于遗产。

(6)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后对其亲属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该款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

(7)国有资源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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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应该如何继承

按揭房产可以继承吗?

1、房屋贷款人在还贷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可以办理借款人变更。需要先做好继承权公证书,你父亲的所有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由某一人继承或共同继承,具体咨询公证处。

2、若是一次性还清,拿着公证书还清钱,办好银行还款手续就行了。没办房产证,继续贷款,需要重新提供贷款手续按银行要求办理;办好房产证,已抵押,继续还钱,还清贷款后注销抵押,凭公证书过户

按揭房产怎样继承?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以上就是对按揭房产是否可以继承以及按揭房产怎样继承的相关内容的介绍。房产继承是需要办理公证继承书,继承公证书、如果贷款的房屋是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取消抵押登记。这都手续都办完之后,就是可以进行办理更改房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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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公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房产需提供哪些材料

遗嘱未公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房产需提供:

1.父母的身份证、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

2.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3.法定继承户口、身份证

4.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等材料

5.独生子女证明

6.其他法定继承人健在的需提供其他继承人自动放弃房屋继承权证明

法官律师支招:提前立下遗嘱或者赠与

为人父母在年满50岁以后,最好就准备好立遗嘱。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

遗嘱人死后,遗嘱收益人须持公证机关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屋所有权、契约,即可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与子女,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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