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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

张某、王某于2003年10月结婚,2004年12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遗产三室一厅及10余万元现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06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在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协商未果。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遗产份额。

[分歧]

该案中对于已死婴儿是否有继承权有以下观点:

1、已死男婴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无需为已死男婴保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张某之遗产,由王某、张某父母继承。

2、已死男婴有继承权,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其死亡后,转由其母王某继承(即转继承)。

[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张某死亡时,亦即继承开始时,张某的儿子并没有出生。此时胎儿并非遗产继承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该案中的特殊性在于胎儿出生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在遗产分割之前,那么到底有没有该已死婴儿的遗产份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也就是转继承。当然如果男婴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他就不是继承人,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张某遗产按一般的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该已死男婴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王-甘继承,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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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几种遗产分割的方式

有哪几种遗产分割的方式

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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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打个比喻说比较清楚,比如说这个房子价值20万,虽然是去世妻子A的名字,但因为配偶B和子女C有继承权,所以第一次继承的时候,一分为二,每人10万元;再婚后,后来的这位妻子D也有继承权——对于配偶B的10万,儿子C也有,所以,老人C去世后,就发生了第二次继承,也是一分为二,每人5万元。因此,再婚的妻子也有继承权,但不是整套房子的继承,而是对于丈夫B的份额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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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意外死亡后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留下遗嘱,被继承财产的部分应依法定顺序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案例回放:

吴某与其妻宋某结婚五年,感情很好,生有一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吴某于2002年10月3日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死亡。宋某办理完吴某的丧事,一直自己带着3岁的孩子生活。两年后经人介绍与孙某再婚,婚后不久宋某在整理东西时,发现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留有一笔存款。吴某的母亲李某在2004年4月也已经去世。

吴某家中还有他的父亲和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宋某想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把钱取出来,吴某的哥哥、姐姐认为宋某已再婚,对吴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宋某认为这是自己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吴某的哥哥、姐姐无关。协商无果,宋某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以明确继承权。

司法解答:

房山区第一公证处李-丹认为,吴某死亡后,没有留下遗嘱,应依法定顺序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宋某虽然再婚,但是《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宋某有继承权,吴某的哥哥、姐姐以

宋某再婚为由否认宋某的继承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吴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宋某、儿子、父母共同继承。又因吴某的母亲李某已于2004年4月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侵害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吴某母亲李某继承的遗产份额作为她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李某的配偶吴某、子女三人、李某的父母。又查,李某的父母已先于李某去世,子女三人中吴某已先于李某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吴某的儿子代替吴某来继承吴某的份额。故李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吴某、儿子、女儿、孙子、父亲共同继承。

综上所述,吴某的遗产最终由其配偶宋某、儿子、哥哥、姐姐、父亲共同分割。

至此,宋某又提出遗产问题,公证处经询问各方人的意见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当事人一致同意按照继承顺序平均分配,因此,在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由宋某、吴某父亲、吴某儿子、吴某母亲李家各占1/4,李某继承的1/4由其配偶吴某、儿子、女儿、孙子、父亲各占1/5。由于吴某的儿子刚满五周岁,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行使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由其母宋某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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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现金遗产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中现金遗产如何认定

现金遗产与其他遗产相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现金遗产应该如何处理

现金的继承与其他遗产相同。当事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如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及有受养人的继父母)(包括领养子女及受养人)的子女没有合法继承权,则配偶为遗产的法定一级继承人。在原则上,同级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

(一)一般说来,同一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在继承人的赡养义务与各自的经济条件和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每个继承人应当对遗产进行大致平等的分配。

(二)在特殊情况下,遗产可以不平等分配。(1)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当继承人已完成主要赡养义务或与继承人同住时,可以分配更多的分数。

(三)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得分割或者分割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但是,由于继承人有独立的生活来源,明确规定继承人不需要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来支持继承人。继承人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分配或者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履行扶养义务。

(四)继承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不平均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现金遗产与其他遗产是一样的性质,只要是公民生前所取得的合法财产都是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的时候如果有遗嘱的话是可以指定继承人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信金国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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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遗产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遗产的分配原则: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份额均等原则。按《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②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③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怎样体现权义一致?可概括三句话: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适当照顾的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遗产的分配规定是什么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遗产的分配规定是什么,或是其他法律相关问题,都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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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范围是什么

遗产继承范围是什么

遗产继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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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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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产分配原则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下面来具体看看遗产分配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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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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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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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性权益,消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等。我国《民法典》对遗产明确了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可见我国遗产是指积极遗产。但遗产不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尚不存在但基于其生前行为而在死后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也属于遗产的范围。遗产只能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且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义务亦不能列入遗产。 遗产具体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其他合法财产等。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也属于遗产的范围。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承包人死亡时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殖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先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等,再就剩余部分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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