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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遗产的处理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a.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b.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d.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f.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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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女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有出轨行为的,并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平等分割,但男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怎样操作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所谓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如果有可供执行财产,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没办法。但可以要求他制定还款计划。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信金国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女方有出轨行为的,并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平等分割,但男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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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写借条有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法规被《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离婚后写的借条有没有效,…

遗产分配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

张某、王某于2003年10月结婚,2004年12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遗产三室一厅及10余万元现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06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在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协商未果。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遗产份额。

[分歧]

该案中对于已死婴儿是否有继承权有以下观点:

1、已死男婴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无需为已死男婴保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张某之遗产,由王某、张某父母继承。

2、已死男婴有继承权,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其死亡后,转由其母王某继承(即转继承)。

[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张某死亡时,亦即继承开始时,张某的儿子并没有出生。此时胎儿并非遗产继承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该案中的特殊性在于胎儿出生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在遗产分割之前,那么到底有没有该已死婴儿的遗产份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也就是转继承。当然如果男婴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他就不是继承人,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张某遗产按一般的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该已死男婴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王-甘继承,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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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范例怎么写

遗产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范例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作单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姓名)

年月日

从上面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状的书写,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信金国律师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出现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处理,要保护好相应的证据,在后期进行诉讼的时候可以出示,更多问题也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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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几种遗产分割的方式

有哪几种遗产分割的方式

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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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打个比喻说比较清楚,比如说这个房子价值20万,虽然是去世妻子A的名字,但因为配偶B和子女C有继承权,所以第一次继承的时候,一分为二,每人10万元;再婚后,后来的这位妻子D也有继承权——对于配偶B的10万,儿子C也有,所以,老人C去世后,就发生了第二次继承,也是一分为二,每人5万元。因此,再婚的妻子也有继承权,但不是整套房子的继承,而是对于丈夫B的份额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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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房子判给一方怎么处理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法院经过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把房子判给一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样进行处理呢?一般来说,我们如果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我们可以去提起上诉。接下来由信金国律师为大家带来起诉离婚房子判给一方怎么处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起诉离婚房子判给一方怎么处理

  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

  2、离婚后卖房:(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夫妻,自1994年未登记结婚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划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具体规定如下,起诉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上是信金国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起诉离婚房子判给一方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如果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我们是有权利去提起上诉的,提起上诉就可以进行解决。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信金国律师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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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意外死亡后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留下遗嘱,被继承财产的部分应依法定顺序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案例回放:

吴某与其妻宋某结婚五年,感情很好,生有一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吴某于2002年10月3日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死亡。宋某办理完吴某的丧事,一直自己带着3岁的孩子生活。两年后经人介绍与孙某再婚,婚后不久宋某在整理东西时,发现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留有一笔存款。吴某的母亲李某在2004年4月也已经去世。

吴某家中还有他的父亲和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宋某想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把钱取出来,吴某的哥哥、姐姐认为宋某已再婚,对吴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宋某认为这是自己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吴某的哥哥、姐姐无关。协商无果,宋某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以明确继承权。

司法解答:

房山区第一公证处李-丹认为,吴某死亡后,没有留下遗嘱,应依法定顺序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宋某虽然再婚,但是《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宋某有继承权,吴某的哥哥、姐姐以

宋某再婚为由否认宋某的继承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吴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宋某、儿子、父母共同继承。又因吴某的母亲李某已于2004年4月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侵害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吴某母亲李某继承的遗产份额作为她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李某的配偶吴某、子女三人、李某的父母。又查,李某的父母已先于李某去世,子女三人中吴某已先于李某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吴某的儿子代替吴某来继承吴某的份额。故李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吴某、儿子、女儿、孙子、父亲共同继承。

综上所述,吴某的遗产最终由其配偶宋某、儿子、哥哥、姐姐、父亲共同分割。

至此,宋某又提出遗产问题,公证处经询问各方人的意见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当事人一致同意按照继承顺序平均分配,因此,在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由宋某、吴某父亲、吴某儿子、吴某母亲李家各占1/4,李某继承的1/4由其配偶吴某、儿子、女儿、孙子、父亲各占1/5。由于吴某的儿子刚满五周岁,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行使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由其母宋某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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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现金遗产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中现金遗产如何认定

现金遗产与其他遗产相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现金遗产应该如何处理

现金的继承与其他遗产相同。当事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如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及有受养人的继父母)(包括领养子女及受养人)的子女没有合法继承权,则配偶为遗产的法定一级继承人。在原则上,同级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

(一)一般说来,同一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在继承人的赡养义务与各自的经济条件和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每个继承人应当对遗产进行大致平等的分配。

(二)在特殊情况下,遗产可以不平等分配。(1)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当继承人已完成主要赡养义务或与继承人同住时,可以分配更多的分数。

(三)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得分割或者分割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但是,由于继承人有独立的生活来源,明确规定继承人不需要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来支持继承人。继承人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分配或者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履行扶养义务。

(四)继承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不平均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现金遗产与其他遗产是一样的性质,只要是公民生前所取得的合法财产都是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的时候如果有遗嘱的话是可以指定继承人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信金国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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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遗产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遗产的分配原则: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份额均等原则。按《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②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③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怎样体现权义一致?可概括三句话: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适当照顾的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遗产的分配规定是什么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遗产的分配规定是什么,或是其他法律相关问题,都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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