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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

张某、王某于2003年10月结婚,2004年12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遗产三室一厅及10余万元现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06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在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协商未果。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遗产份额。

[分歧]

该案中对于已死婴儿是否有继承权有以下观点:

1、已死男婴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无需为已死男婴保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张某之遗产,由王某、张某父母继承。

2、已死男婴有继承权,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其死亡后,转由其母王某继承(即转继承)。

[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张某死亡时,亦即继承开始时,张某的儿子并没有出生。此时胎儿并非遗产继承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该案中的特殊性在于胎儿出生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在遗产分割之前,那么到底有没有该已死婴儿的遗产份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也就是转继承。当然如果男婴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他就不是继承人,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张某遗产按一般的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该已死男婴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王-甘继承,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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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几种遗产分割的方式

有哪几种遗产分割的方式

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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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打个比喻说比较清楚,比如说这个房子价值20万,虽然是去世妻子A的名字,但因为配偶B和子女C有继承权,所以第一次继承的时候,一分为二,每人10万元;再婚后,后来的这位妻子D也有继承权——对于配偶B的10万,儿子C也有,所以,老人C去世后,就发生了第二次继承,也是一分为二,每人5万元。因此,再婚的妻子也有继承权,但不是整套房子的继承,而是对于丈夫B的份额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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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怎么规定

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怎么规定

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信金国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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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析产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债务清偿原则(1)限定清偿原则;(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1、遗产的分割原则(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2、遗产分割的方法(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上是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这儿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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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后还能要回来吗

一、 遗产分割后还能要回来吗

如果分割协议已经达成,则不能再更改,要遵守协议。

但如果在签订分割协议时,存在者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申请从新分割财产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不予承认。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时如何处理

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时,依下列原则办理:

1、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2、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3、无法定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4、遗赠抚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以上内容就是信金国律师网小编搜集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遗产分割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住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您准备的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想要了解更专业的法律相关知识,欢迎咨询信金国律师网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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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以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而主张多分遗产吗

一、子女可以以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而主张多分遗产吗(《继承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可以。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少分遗产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2、需要注意的是:

(1)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子女可以以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而主张多分遗产吗?如果产生遗产分配争议,履行赡养义务比较多的人是可以主张去多分遗产。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多分财产却被拒绝了该怎么做才好,不知道怎么办的人可以来信金国律师网找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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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低价变卖遗产是否影响债权人债务清偿

一、继承人低价变卖遗产是否影响债权人债务清偿(《继承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遗产继承人以低价变卖遗产,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一)继承人以低价变卖遗产,影响债务清偿的情况。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债务的清偿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则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去清偿。因此,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变卖遗产的价值的高低不影响继承人本人的利益。但是,变卖遗产的价值的高低与债权人、受遗赠人的利益却有密切关系;卖价低了,肯定会给予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带来损失。如果是继承人与买遗产的人互相串通以低价卖出,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二)遗产继承人以低价变卖遗产,造成债权人的损失,继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遗产继承人以低价变卖遗产,造成了债权人损失,无疑侵犯了债主的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变卖遗产的方法。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变卖遗产来清偿债务的方法,但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防止继承人与遗产买方串通,变卖遗产应当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即在变卖遗产时,应当允许债权人在场参加,并委托与遗产没有关系的中间人参加估价,或者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出具确凿证据以证明其卖价的合理。

二、继承遗产范围如何确认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网小编对“继承人低价变卖遗产是否影响债权人债务清偿”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遗产继承人以低价变卖遗产,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信金国律师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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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该怎么办

一、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该怎么办(《继承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怎样处理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

只有活着出生的,其权利能力即可实现,才能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该怎么办?胎儿可以得到遗产却没有得到的话,胎儿的监护人等也可以为他争取。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保留怎么样去追回他,可以点击信金国律师网网站在线咨询系统直接询问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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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中财产分割延期开庭有多久

一、遗产财产分割延期开庭有多久

遗产分割纠纷案件延期开庭的,延期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具体案情确定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遗产分割纠纷案件延期开庭的,延期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具体案情确定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信金国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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