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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一、遗产继承的原则是怎样的

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按《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二、遗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1、我国的民法典明确了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顺序:(1)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和遗赠;(3)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顺序:

第一顺序: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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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分割的遗产指的是什么

一、不适合分割的遗产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适合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

二、该怎样处置不适合分割的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所谓“折价”,是指将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实物变卖等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接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适合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由此人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偿。所谓“共有”,是指遗产中有不适合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需要注意,这里说的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并不是指不能分割的遗产,只不过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分割,很有可能会损害遗产的价值,因此才不适合进行分割。现实中,对于这样的遗产,一般是进行折价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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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能不能作为遗产

土地补偿款能不能作为遗产

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土地补偿款中针对被继承人的补偿属于遗产。如果土地是多人共同的,应当将土地补偿款中针对个人的补偿进行区分,扣除其他人的补偿款。对于属于被继承人的补偿款,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补偿是属于公民的土地被征用所需要给的补偿费用,对于这笔补偿费虽说以集体的方式分配下来的,但只要是针对于个人部份的补偿费就可以属于遗产的范围之内,从而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信金国律师网进行咨询,信金国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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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包括的内容有哪几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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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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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转化物怎样强制执行

遗产份额经裁判确认分割后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以裁判确认的遗产为限。原遗产物发生变化衍生为新的执行标的物,转化过程如产生添附因素导致价值认定争议,应中止执行,引导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明确新的执行标的物中具体所属份额再予以执行。

一、案例引介

申请执行人练甲与被执行人练乙继承纠纷一案。张某夫妇生前育有一女练甲,收养一子练乙。练甲生父于2007年去世,生母张某于2011年2月14日去世。张某夫妇去世后,遗有农村自建房屋三间一厢,该房屋系张某夫妇于1990年翻建而成。2010年10月因拆迁,上述房屋及所有附属物等评估价为59517元,2011年2月20日该房屋已拆除,拆迁安置协议已由政府与练乙签订。经查实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为,评估价再加上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偿款,或者按安置房屋价格购买安置房,差价多退少补。双方对拆迁安置房屋发生争执成讼。

审理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如下:申请执行人练甲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夫妇遗留房产份额的五分之四,被执行人练乙继承上述房产份额的五分之一。

二、执行问题

2013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拆迁安置房份额的五分之四执行归其所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如按原遗产住房执行相应裁判份额无意见,但拆迁安置协议系当地政府与其本人所签,故拆迁安置房产权应属其与母亲共同所有,非判决书认定的遗产,亦非单纯转化,应依法析产分割或者依据货币补偿方案,即按原遗产住房拆迁评估总价的五分之四份额给付申请执行人。

执行查明,本案拆迁安置房系原遗产住房拆迁置换而来,但并不是完全等同。我国征地拆迁是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依照当地拆迁政策,只有享有当地村民资格才可以获得实物补偿即本案拆迁安置房。

据上分析,本案中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属于综合体,既包括原基础遗产住房,又涵盖被执行人练乙的原有村民身份福利,二者缺一不可,其身份作为置换房屋的必备条件和依据,否则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案。鉴于上述房屋已拆迁,双方当事人分别继承遗产份额后,本应按照相关拆迁安置政策与当地拆迁安置部门另行处理拆迁补偿安置,但本案双方矛盾较大,协调未果,且执行标的物于遗产住房已发生权利变动,理解和操作存有争议。执行过程中形成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村民身份作为一种调产安置的虚拟凭证而无财产价值功能,也不具有可评估性,难以量化,故本案可将上述拆迁安置房直接裁定执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考虑到遗产的表现形式发生转化,结合拆迁政策,拆迁安置房相对于遗产住房存在身份福利待遇添附新生事实,如法院直接分割处分则侵犯了练乙的合法权益,练甲因此获利,则显失公平。

三、解决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矛盾较为突出,拆迁安置房的分割继承在农村社会中也比较普遍。本案就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经拆迁补偿安置发生转化在遗产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问题。本案所涉及的继承标的不复存在的事实已经使继承权指向不明,上述两种观点争议的核心在于继承标的物灭失后,继承权所延展的实体范围大小,即继承权能否继续存在而映射到新的执行标的物所具有的价值。有鉴于上述考量,本案解决思路需要着重厘清如下三点问题。

1、正确分析遗产与他人共有财产。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继承的本质是对被继承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的再处分法律行为,继承权在遗产客观存在时是一直存在的。一旦继承权因继承标的物的灭失或转化为新的执行标的物而失去实现的客观载体权能受到限制,产生权能不足。执行中拟对遗产转化物进行实质处分前,必须对该财产的性质、所有权归属、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与认定程序,只有通过此前置环节来排除该财产上的所有障碍后方可执行,否则,有可能发生遗产范畴分析错误,从而导致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因缩小遗产范围而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不当情形。本案中房屋权利人已死亡,拆迁补偿对价原则上可按继承关系处理,但专属于被执行人人身之权利而依附的财产不能简单推定为遗产。

2、明确遗产表现形式转化过程中潜在的添附因素。拆迁安置过程重点并非原有住房的对等补偿,而是系对原住户另行居住的安置。考虑到农村土地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房由于普遍低于市场价格,也被认为带有一定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经营权和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交易限制,其立法目的皆在于此。本案练乙身份福利是一种类似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通过拆迁协议方式获得参与房屋置换的资格,并基于这种身份属性获取集体分配的利益。取决于练乙的实物补偿选择,其村民身份已经形成财产性特殊优惠。

3、妥善处置继承遗产时必须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由于析产的基本宗旨和功能均在于维护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的公平,析产制度作为遗产分配制度上的有效“补救措施”,使得继承权的实质得以更完整地体现。本案身份福利与原始遗产的混合叠加于新执行标的物,其价值远大于遗产价值,即需要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其他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变成可供分割的遗产,当然,执行程序无法径行解决析产问题,析产应当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参照理解,本案拆迁安置房应属被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对拆迁安置房还不具备独立的、完整的全面所有权。由于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不得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故应中止对其财产的执行措施,建议引导当事人对上述拆迁安置房提起析产之诉。法院可以结合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酌情认定,并按照竞价规则、评估规则和变现规则裁判其价值和归属。如此既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能合理解决继承人之间的析产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做到和谐执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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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名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

近年来,与艺术家、名人有关的遗产纠纷频现。国内,绘画大师李*染、著名作家冰-心、学术泰斗季*林离世后,其亲人上演的遗产抢夺战,几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国外,西班牙著名画家毕*索的遗产争夺战历经20多年才尘埃落定;热心公益的好莱坞影星**斯·霍珀生前未能就捐赠方式和金额做具体安排,4个子女为争夺4亿美金家产闹得不可开交;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去世后,子女打起了财产争夺战……

艺术家遗产分配的闹剧曾在多国上演,但在如今的欧美国家,遗产可以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成熟的机构运作模式得到更为合理的分配和使用,名人、艺术家往往可以通过提前订立遗嘱来避免身后的遗产争端。

**华·蒙克——

公益遗赠更博爱

公益捐赠一直是外国艺术家处理毕生遗留作品的重要方式之一。

1916年,法国著名雕塑艺术家罗-丹将其全部作品捐赠给法国政府,罗-丹去世后,法国政府建立了罗-丹博物馆,并享有对罗-丹作品进行复制的专有权;1944年,挪威画家、现代表现主义绘画先驱**华·蒙克去世后,根据他的遗嘱,1200幅油画、4500幅素描、1800幅版画、6件雕塑以及大批的工具、笔记和书籍等无条件地捐赠给奥斯陆市;2009年,日本著名画家、文化勋章获得者**郁夫逝世,其遗产中价值约9亿日元的美术品等赠予了公益财团法人**郁夫丝绸之路美术馆……正是因为这些捐赠行为的存在,公众今天才能够欣赏到这些伟大艺术家的作品。

如今,受到经济形势与高遗产税的影响,很多欧美国家尤其是法国,正在引导艺术品遗赠走向更加积极的方向。

在法国,除了系统的管理,政府和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机构在鼓励人们通过遗赠方式支持艺术事业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高额的遗产税也使得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艺术品捐赠这种方式。在法国,配偶和直系亲属中的大部分遗产继承者须根据所获遗产数额向国家支付5%至40%不等的遗产税,非直系继承者须缴纳的遗产税高达60%。而赠予者或是受益者用遗赠的方式支持艺术事业,遗赠金额的财产转移税全免。

据统计,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奥赛博物馆现有馆藏中的1.6万件装饰艺术和建筑设计图稿多数是艺术家和建筑师本人或其后代的捐赠。

**尔·杰克逊——

遗嘱信托更理性

遗嘱信托对于国人而言比较陌生。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这种信托方式在内地几乎还是空白。所谓遗嘱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细订于遗嘱中,等遗嘱生效后,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种信托方式与其他信托业务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契约在委托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对于资产庞大的企业家或明星而言,遗嘱信托往往是更好的选择。流行天王**尔·杰克逊就选择了这种方式。

2009年,**尔·杰克逊意外病逝。其身后留下的巨额遗产的分配问题随即引发关注。一份早在7年前就已订立的遗嘱浮出水面,避免了巨大的遗产纷争。他将财产全部授托于“**尔·杰克逊家族信托基金”,除了用于交付联邦遗产税和继承税的资金,杰克逊将约40%的遗产留给了他的3个儿女,但这笔遗产要先交由信托基金托管,在孩子30岁时可以使用遗产的1/3,35岁时拿到剩下财产的1/2,40岁时才能拿到全部遗产。杰克逊的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拿到了40%的遗产,但至今只能拿到每月8.1万美金用以抚养孩子。剩余的20%,则被捐献给了慈善事业。

把巨额遗产交由信托,可以保证资金的保值,甚至增值。

1997年,戴*娜猝然离世,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的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由威-廉王子和**王子均分,但按照遗嘱,这笔资金应交由遗产信托人运作,在两个儿子年满25岁后可获得遗产投资的收益,30岁后可支取全部遗产。据报道,在威-廉王子年满25岁时,信托基金的收益已经超过千万英镑。

安迪·沃*尔——

私人基金更长久

私人基金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投资公司,目的是进行财产的运作、保存、管理和投资,是广泛用于高资产人士生前财产保护和死后遗嘱执行的工具。私人基金会的设立可以使财产的所有人去除对财产的所有权,但保留对财产的控制权,是合法避税和隔离债券的方式,也是保护未成年人,防止其挥霍的法律工具。但是,私人基金会有捐赠慈善机构的义务,文化艺术方面的基金会普遍都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采用这种方式分配遗产无疑使艺术家的艺术理想得到延展。

在美国,私人基金会多达5万多个,在文化艺术领域最著名的当属安迪·沃*尔视觉艺术基金会。

作为电影制片人、作家、摇滚乐作曲者、出版商,安迪·沃*尔是一位明星艺术家。1987年去世后,他的作品和艺术理念至今仍影响着美国乃至世界。他创造的梦露肖像画、**尔浓汤罐、可*樽等作品依旧极受欢迎,2012年,他更是坐上了艺术家拍卖成绩第一的宝座。

可想而知,安迪·沃*尔身后所留下的遗产也应该是个天文数字。然而,沃*尔通过遗嘱申明,除了少量留给家庭成员的财物外,他的所有遗产都用于设立一个基金会,以“促进视觉艺术的发展”,每年以数千万美元的资金资助艺术家和相关机构,促进美国当代视觉艺术的繁荣。

1987年2月,沃*尔在纽约家中去世。同年,安迪·沃*尔视觉艺术基金会创立,截至2011年,基金会总资产超过3.2亿美元。基金会在沃*尔家乡成立同名美术馆,成为沃*尔作品学术研究基地;策划展出一系列沃*尔艺术作品;组织学者编撰《安迪·沃*尔作品全集》……使沃*尔的艺术生命得到延展。此外,基金会还通过提供策展、学术研究经费以及艺术家主流计划、艺术家创作基金、写作基金等项目为艺术家个人和艺术机构提供资助。

也有人把遗产留给亲友

除了通过捐赠、基金会等方式处理遗留作品与财物,还有人选择把遗产直接留给亲人。但是,为了避免纠纷,他们中的大多数选择提前订立遗嘱。

2012年2月11日,国际乐坛流行天后、好莱坞演员惠*尼·休*顿在美国过世。按照休*顿1993年签署的遗嘱,2000万美元遗产都将留给她的独生女儿波-比。尽管惠*尼的遗嘱并没有列出遗产明细,但遗嘱中注明了所有的家具、衣物、个人财产、珠宝以及汽车都归入波-比名下。

此外,美国著名女演员**莲·梦露曾被评为“去世最赚钱的明星”。她在2011年的“收入”达到了2700万美元。根据她的遗嘱,其不动产的大部分赠予了密友**斯特拉斯伯格,后者的妻子在他去世后成立了**莲·梦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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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是不是要比儿子分少点遗产

女儿是不是要比儿子分少点遗产

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与女儿平均分配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在中国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们要改变重男轻女的思想观点不要认为儿子就分得多,女儿就分得少。

案例分析

吴老汉有两个子女,吴*哥和吴*妹,其中吴*妹有先天残疾。在吴-氏兄妹两成年以后,吴老汉与妻子也先后去世,留下一大笔遗产。吴*哥霸占了大部分的遗产,只留给吴*妹一小部分。吴*妹不服,认为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且自己有先天残疾,应分到更多的遗产。于是吴*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均分配父母留下的遗产。

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与女儿平均分配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在中国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们要改变重男轻女的思想观点不要认为儿子就分得多,女儿就分得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根据本案的情况,继承人只有吴*哥和吴*妹两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本案的遗产有吴*哥和吴*妹两人继承,又因为吴*妹有先天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所以法院判决本案时会适当照顾吴*妹的情况多分一些财产给她大约会在60%到70%左右。

擅自霸占大部分遗产的行为,会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吴*哥这种擅自霸占大部分遗产的行为虽然不当,但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但可能对其少分遗产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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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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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1、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哪些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1)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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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款是不是属于遗产

王某兄妹四人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王某父母生前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对父母孝顺有佳,因王某与父母均为农民,村里按人口分配了土地,并以户为单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为父母年龄大身体状况不好,土地一直由王某耕种。二老因病先后去世,因土地承包30年不变,王某仍继续耕种。五年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并对土地按份额支付土地补偿款。王某领取土地补偿款后,其另三个兄妹表示要求对父母的份额进行分割继承,因无法协商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系王某父母的土地份额所得,应视为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因王某对父母尽义务较多,可以考虑适当多分。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王某接到一审判决后心理及其不平衡,找到律师进行咨询。律师认为,如果从遗产继承角度来看,本案判决较为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虽然目前在当地法院较为统一的认为类似情况应为遗产,但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农户的承包地在其成员死亡后的补偿款的定性,是否是遗产。

从这一问题出发,兰*新律师认为该补偿款不是遗产。理由如下:

1,民法典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要求遗产具有时间性,他截止至公民死亡时。土地补偿款系王某父母死亡后所得。

2,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均规定,“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承包人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按合同继续承包”,也就是仍是承包而不是继承。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王某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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