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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有哪些及清偿原则是怎样的

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一)一般情况下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我国继承法虽然未对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遗产债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在分割遗产后再解决遗产债务的问题。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的方式,就是由遗嘱执行人或共同继承人对死者所有债务进行清算,并将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共同继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应继承份额分割剩余的遗产。但是如果有受遗赠人的,共同继承人应当在受遗赠人取得受遗赠财产后再分割。

(二)遗产已被分割完毕,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根据我国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尚不能排除遗产已被分割完毕,其后又出现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究其原因,可能由下述情形之一所引起:①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知被继承人已经死亡;②共同继承人不知被继承人还有债权人;③遗产的债权人曾表示放弃债权,但在分割遗产后又反悔,继承人提供不出该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证据;④分割遗产时,遗产债务还未到清偿期限;⑤遗产为不宜长期保留的财物,如易失效的权益或鲜、活、食品等;⑥共同继承人执意将遗产分割完毕,而未顾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等,当然上述情形还不能穷尽遗产分割先于债务清偿的原因,但如果遗产分割已成为既成现实,就应当认真考虑如何清偿遗产债务,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遗产债务:

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理由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虽然都是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方式,但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嘱继承是最能体现被继承人意愿的一种继承方式。先让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就是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其次,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里所称的按比例偿还债务,是指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按照取得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摊被继承人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当然,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债务亦可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清偿。

再次,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而仅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时,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当然,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清偿其所负的债务时,即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债务的问题。

(三)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何清偿

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对债权人可谓利害攸关,受偿顺序在前的可能全部债权得到清偿,而受偿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只能部分受清偿,甚至全部债权都得不到清偿。因此,不能简单的按照申报债权的先后,或者债权到期的时间等确定清偿顺序。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已在遗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当优先以该担保物(遗产)予以清偿,如还有剩余的价值时,才能用以清偿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如果该担保物(遗产)不能使优先受偿的债权获得清偿时,则不能受偿的部分并入普通债权。如果遗产不能使全部普通债权受偿时,应由债权人按普通债权数额所占剩余遗产的比例受偿。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二)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继承法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应当交付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使用,需要明确以下两条界线:

1、要明确继承开始前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的界限。继承人应清偿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不包括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完毕以前,遗产保管人或实际占有人因保管遗产或对遗产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这些债务虽然是在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以前发生,但它不是被继承人个人生前所欠,是在被继承人死后,即继承人已依当然继承主义取得遗产所有权后发生的,因此应当由继承人在自己的个人财产中清偿,而不得在分割遗产时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

2、要明确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和分割遗产时遗产的实际价值的界限。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实际价值”,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财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遗产分割时的实际价值。因此在遗产分割以前,如果继承人已实际占有遗产,并由于其对遗产的使用导致其价值的减少,那么在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或债务份额仍应按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计算,并且该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绝对债务的承担。也就是说,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如果遗产因在分割前已被该继承人实际占有并消耗掉部分价值而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应由该继承人补偿其消耗的那部分价值。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我们虽然把限定继承作为一个一般原则使用,但是,正如任何原则都不可能包罗万象一样,限定继承也不应是包括一切情况下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比如说,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继承人上学、结婚、经营个体企业等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或者是由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等。此类债务的清偿当然不应受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财产总额的限制。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继承人仍然要履行清偿的义务。“这种清偿债务的义务不是来自继承本身,归根到底是来自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因而父母因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或者因病治疗所欠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承担。这完全属于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就等于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样势必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那种推卸赡养父母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对遗产债务的无限清偿责任,但这种特定条件是受到限制的,即只有在继承人因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导致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继承人才负无限责任。所以,我国继承法的清偿遗产债务基本原则仍然是限定继承原则,这是处理遗产债务清偿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体现了养老育幼、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原则,不但遗嘱人立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而且清偿遗产债务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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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总共有哪些分割方式

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总共有哪些分割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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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有哪些程序

遗产分配有哪些程序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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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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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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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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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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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应该怎样制作

遗产分割协议应该怎样制作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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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况有哪些

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A险种5份(保险金15万元),指定妻子吴某为受益人;投保终身寿险B险种4份(保险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三年后,李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因其生前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债权人曾提起诉讼并终审胜诉,法院根据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向保险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即日起,将陈某、吴某在你处的全部理赔款予以冻结”。

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两份保险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25万元,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这其中的关键就是上述的身故保险金能否被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遗产以继承关系为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以尽义务为前提,只有在清偿了死者生前债务、税金之后,继承人才能继承。也就是说,债权人对于遗产有优先的请求权。债权人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遗产,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法院当然可以对继承人强制执行。但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身故保险金一般为受益人享有。《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该规定赋予了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受益人基于法定受益权的存在,首先享有人身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当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本身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时,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联系上述案例,保险金可否作为法院的执行标的,应区分两种情况:

1、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此情形下的保险合同应给付受益人,即A险种下的15万元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即吴某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保险人陈某的遗产,法院将其作为执行标的的依据不足。

2、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部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在出具有关生效判决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前提下,B险种下的10万元保险公司可予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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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遗产问题的步骤是怎样的

台某、田某夫妻二人有一养子小台,二人拥有楼房一套。1995年11月,台某因病死亡。2003年6月,田某与侄儿小田、侄媳小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台某生前与其妻田某拥有楼房一套。台某生前无遗嘱。台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台某与田某婚后无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死者台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田某继承。附后的遗赠扶养协议载明:小田、小张夫妇负责田某的衣、食、住、行及生养死葬义务,并负责对田某财产的保管;田某将一切日常生活用品和楼房一套遗留给小田所有。2006年7月5日,田某因病死亡。现小台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台某、田某的房产

法官讲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诉争楼房为台某、田某,台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按照原则,其死亡后,属于台某的遗产应由其妻田某、养子小台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田某无权处分台某的财产,田某与小田、小张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部分有效。因本案诉争房屋在田某死亡后,一直由小田、小张管理。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规定,上述楼房归田某、张某所有较为适宜,但田某、张某应按照小台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给予其房屋折价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确定。由此,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小田、小张所有,二人给付小台房屋折价款9万余元。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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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合上面的介绍,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分居多久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信金国律师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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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主张继承违建房产(《继承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房子没有产权证的话,不能确定为你父亲的遗产,自然是不能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遗产进行继承的。如果房管局没有强拆违章建成的房子,你们可以私底下对房子的使用权进行协商,像这种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法…

遗产分割要遵循哪些原则

遗产分割要遵循哪些原则

1.在遗产的分割顺序上,实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是说,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应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的拉指办理,无遗嘱时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割。虽然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在遗产分割的基本精神上,体现互助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对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原则。

就遗嘱继承而言,法律除对继承丧失作了明确规定外,强调遗产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法定继承而言,法律要求继承人本着互助互谅、和睦团结的精神分割遗产,并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有抚养义务和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在遗产的处理上,贯彻充分发挥遗产实际效用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中的房屋、生产门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遗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日益增多,在企业中的投资比例逐渐加大,遗产分割往往既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实际利益也会夺某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继承人努协调遗产的处理与生经营需要之间的关系,以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捉进生产发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遗产只存在于由继承开始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段时间之内。公民生存时所拥有的财产不是遗产,只有在他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处理之后,已经转归承受人所有,也不再具有遗产的性质。作为遗产的财产是一个不但包括所有权、债权、等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债务那样的财产义务,即它是一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有遗产其他问题可以找信金国律师网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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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有哪些特征,我国法律对遗产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我国法律对遗产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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