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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该怎样处理

老人留下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书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应分不同情况考虑:

1、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

2、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

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立遗嘱注意事项有哪些

1、并非每位老人都需要订立遗嘱。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租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老年人对自己过世后的遗产分配没有特别的意愿,那么就不需要订立遗嘱,遗产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2、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而详细。老年人只能在遗嘱中约定自己的财产的继承,涉及别人的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遗嘱没有涉及的老年人财产在老年人过世以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需要注意的还有,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是应该注意给自己在世时抚养的无生活能力人留下必要的生活保障。

3、订立遗嘱应该考虑周全不可盲目冲动。订立遗嘱对老年人自己和遗产继承人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客观的评价遗嘱继承人,不能因为和子女一时赌气或者盲目的听信他人而订立遗嘱。一些老人因为和某个子女的一时口角而剥夺了其继承权,事后又后悔不已再次更改遗嘱,这样既伤害了和子女的感情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4、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其中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是比较专业和可靠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撤销需要再次公证才能生效。

5、老年人还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为了使老年人老有所依也为了在过世后给照顾自己的人补偿,老年人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在自己过世后,自己的财产由按照协议约定照顾自己的子女、外人或者机构继承。

6、妥善管理遗嘱。当老年人在世时遗嘱外泄往往引起家庭矛盾,而在老年人过世时遗嘱丢失或遭人恶意损害又违反老年人意愿,所以应该谨慎妥善的保管遗嘱。可以指定信任的人保管遗嘱,也可以选择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这样公证处和律所都有存档,以备查证。

以上就是小编对老人留下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该怎样处理的介绍,可以知道需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信金国律师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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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继承流程

一、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三、存款继承

1、继承公证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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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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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得精神病若离婚给判吗 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是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一般会准许双方离婚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

女婿丧偶对岳父的财产有继承权吗

一、女婿丧偶对岳父的财产继承权吗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我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只要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

二、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三、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依《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民法典》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3、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女婿丧偶对岳父的财产有继承权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女婿丧偶对岳父的财产有继承权的前提是对岳父母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信金国律师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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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感情破裂情形有几种 《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遗产分配协议的写法

遗产分配协议

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原身份证号码:

现被继承人去世,留下遗产(房产)尚未分割。我们是被继承人的三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各继承人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

①、房产之一:市路号

②、房产之二:市路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

2、房产之一:市路号由继承人:和继承人:共同继承。

3、房产之二:市路号的一半【即:一楼(铺面)60平方米,二楼房子6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归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现我们约定:该房产在获得拆迁获得补偿款并分割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处于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状态;未经三人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分,及其他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

3、房产之二由于翻新装修,继承人: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和继承人:6万元人民币做为该房屋的翻新装修费用。

4、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对该房产的重大修缮、保存和改良行为应该由三个人共同协商同意(未经协商一致的行为,由该行为人负担),产生的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

5、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约定该房屋的收益(收租)由三人共同平分所得的收益。

6、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因为某合法继承人的过错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由该继承人自行承担责任。

7、在房产之二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三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任何继承人不得主张转让、抵押该房产。

8、待该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后,由子女三人对该款项平均分配。

9、若任何合法继承人对房产之二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有造假、欺诈等行为的,约定其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减半,剩余份额由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10、若任何法定继承人实施侵害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约定取消其对该房产之二的继承份额,该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11、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协商处理。

1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在市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14、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签约时间:

遗产继承当中,法定继承可以说是一种兜底的继承方式。在没有遗嘱、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时候,才会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此时继承人之间签订一份协议是很有必要的,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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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老太能否分到遗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信金国律师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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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其父母车祸身亡遗产怎么分

盲目奔走两年律师一语解惑

李先生是一位在南昌务工的南城人,2009年,他骑摩托车带亲戚时,被交通部门扣车,扣车单注明其“非法营运”,扣车单上没有说明让他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去处理。

“摩托车花了5000多元,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给扣了,我为此奔走了两年,到处去反映,但各个部门互相推脱,我连找哪个部门都没搞清楚,我希望律师能给我出出主意,下一步,我该怎么拿回自己的摩托车。”李先生无奈地说。

律师耐心地倾听了李先生的投诉,他建议李先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必须告知居民相关的权利义务,而南城县相关部门在处罚时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如果李先生不知道到底告哪个部门,那可以把涉及的相关部门都列为被告。

“太感谢了,回去我就去起诉。”律师的支招,让李先生很满意。

讨债多年未果律师现场支招

程先生是苑中园小区的居民,程先生告诉记者,几年前,有个很要好的朋友找他借了1万元钱,并约定年息为1分。按时付了3年利息,但第4年,程先生发现,朋友没有如期将利息打到他的银行卡。于是,程先生赶紧联系这位朋友,得到的答复是,生意不好做,会把钱还给他的。

程先生认为,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也没太在意。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对方却把房子卖了人间蒸发了。之后,程先生从朋友处打听到借钱朋友的电话,对方口头答应会还钱,但转眼又更换了电话号码。“现在借钱的时间已经有五六年了,我还能要回我的钱吗?”

“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呢?”

“没有。”

“那你可以直接起诉你朋友,要求他还钱。”**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民告诉李先生,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20年内都可以向对方追讨。

“谢谢了,我这就去准备拿回我的钱。”李先生说。

咨询篇

丈夫与其父母车祸身亡,遗产怎么分?

刘女士:我丈夫今年端午节回老家看望他父母,在老家骑摩托车载着他爸妈时出车祸,三人死亡,我丈夫还有一个妹妹,他爸妈留有一套房子和一个店面,因为遗产的事,小姑子和我吵了好几次,我跟我丈夫有一个5岁大的女儿,且肚子里还有一个7个月大的小孩,这些遗产该怎么分呢?

律师:《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应推定你丈夫父母同时先于你丈夫死亡,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以你丈夫父母的遗产由你女儿、小姑子两人继承,但是你肚子里还有一个孩子,应当保留下胎儿权益,给孩子留有应有的份额。

车被强行开走出车祸,车主是否担责?

市民林先生:我开车载着叔叔的时候,恰巧被叔叔的债权人刘某看见,当时因我叔叔无钱还,刘某就强行将我的车子开走抵押。3天后,交警找到我,说车子出了交通事故,伤了人,车子也被撞坏。交警说是我的车子负全部责任,请问我是否要对该起事故负责?

律师:对于该交通事故,你应当无需承担责任。首先,该交通事故不是由你驾驶引起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其次,在民事赔偿方面,如果你购买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次,你的车辆是被刘某强行开走的,刘某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由此导致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你没有过错。另外,你的车辆被损害,你也有权追究刘某的赔偿责任。

已付三成房款真正房主不过户,咋办?

曾先生:2010年9月,我在南昌市桃苑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和中介及卖房人签了合同并付了30%购房款,但事后发现该房实际房主为卖房人父亲所有,房主不同意卖,至今没有过户,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首先涉及的是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房产所有人不同意卖该房子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无效问题。若合同无效,卖房人就应当及时返还房款,否则属于不当得利,同时赔偿损失;其次,若卖房人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如果现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的话,则合同转为有效合同,你可以主张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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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离婚如何指定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如果当事人想指定某一继承遗产的,可以订立遗嘱指定由谁来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

遗产应该如何公平分配

姐起诉弟未尽赡养义务

姐姐王*秀今年56岁,退休在家,弟弟王*友55岁,至今还在某烟草公司上班。

王*秀在起诉书中说,原本他们是三姐弟,但大姐在1964年患了精神病,并在2004年去世。父亲曾在1987年摔伤,后因癌症于1993年去世,母亲从1999年就瘫痪在床,2007年去世。

王*秀说,她从11岁开始服侍家中的父母、一个患精神病的姐姐,为了3个病人,她牺牲了自己的生活、工作。到三人去世为止,她照顾姐姐41年、母亲26年、父亲6年。王说,弟弟一直在烟草公司工作,生活富裕,但几十年来未对双亲、姐姐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王认为,现在两位老人去世了,他们留下的60多平方米的房子应当由她全部继承,因为她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而弟弟未尽半点赡养义务。此外,弟弟曾经表示过愿意放弃分遗产,现在虽然反悔了,但他不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弟称精神安慰也算尽孝

对于姐姐的起诉,弟弟王*友辩称,他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因此,他对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王*友称,当初他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权,是因为王*秀一直说她经济困难,但后来他得知对方已经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于是便放弃了不继承的想法。

“我对老人在精神上进行了安慰,也算尽了赡养义务。”对于姐姐说他未尽赡养义务的说法,王*友说,母亲的医药费能全部报销,其每月2000多元的养老金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绰绰有余,根本不需要他在经济上进行帮助。王*友说,虽然姐姐对母亲的日常生活照顾多一点,但他也常在工作之余去看母亲,在精神上给予了安慰,还帮其领取工资,搬运物品,所以他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少分遗产的情形。

法院根据《民法典》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赡养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两人的母亲患病期间,每月有2000余元的养老金,且医药费全部报销,经济上不需要王*秀和王*友进行帮助。但是,在母亲患病期间,多为王*秀照料,可认定王*秀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此外,王*友不定期去看望母亲,也是尽到了部分赡养义务;考虑到双方赡养母亲所尽义务的多少,因此,在继承分割遗产的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王*秀应多分遗产,王*友少分。法院遂根据《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13条、27条判决,该60平方米的房子由王*秀继承80%份额、王*友继承2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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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遗产纠纷

与老年人相关的家庭遗产纠纷包括:老人丧偶后,其他家庭成员急切地与健在的老人分割遗产;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极易发生利益冲突,遗产纠纷增多;未婚同居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遗产纠纷增多;老年人在继承遗产时遭遇晚辈阻挠增多;老年人独立行使遗产处置权越来越难。

针对这五种新趋势,律师建议:老年人不要把财产作为遗产过早留给子女。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老人的房产、储蓄等一旦馈赠给子女,老人将由富有变成资源贫困户;老人生前不要把自己的房产等作为赡养条件馈赠给子女;不能过早写遗嘱,把动产变成不动产,避免出现亲子之间遗产纠纷。

增强四种意识可以避免遗产纠纷:

一是财产意识。为避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

二是遗产意识。老人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证或办理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做出书面说明。

三是维权意识。一些老人觉得跟晚辈争遗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

四是执行意识。老人订立遗嘱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老人若遇继承权被侵犯或者被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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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几种

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几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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