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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不包括哪些

(一)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

这首先是指夫妻共有财产中应属配偶所有的那部分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妻子死亡而丈夫犹存时,往往并不开始继承,甚至父亲再娶,子女也很少有要求与父亲分割母亲遗产,反之,子女就往往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比如夫妻共有的价值3000元的财产,夫死后,妻与婆、女将3000元都作为夫的遗产,均分得1000元,实际这样的分法就是使夫的遗产包括了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妻的部分,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等于是完全取消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及法定继承权。因为如果不包括妻子的所有部分,则夫的遗产只有夫妻共有财产中的1/2,即1500元,如再三人均分(依法不应完全平均平配,这里为说明方便按平均计算),则妻便可得500元,加之自有财产共可得2000元,而按上述错误的分法,妻虽顶了继承的名义也只分得1000元,实际上妻子不仅未曾继承丈夫的一分钱遗产,而且还被分掉了500元应属于她个人所有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而遗产仅是死者的财产,遗产的继承应把这些共有财产独立起来以后才能进行。否则,如把共有财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就侵犯了其它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因此,一定要把遗产和共有财产分开。所以,正确的继承遗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先将丈夫财产和个人所有部分,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析出来,这才是真正的遗产,然后再由他的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

(二)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要分清分家析产,生前赠与同继承的界限,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生前将其单位分房赠与儿子结婚所用,并已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而事过几年,儿子不幸也死亡,而其母亲都说该房系其夫的遗产,应归其母所有,儿媳妇对此房无继承权,纠纷成诉,事实上该房在父亲生前已赠与儿子,该项遗产已不存在,怎么这时又说父亲的遗产呢?因而这时说儿媳妇无继承权是不对的,还有被继承人生前已将某项财产或存款赠与了某一法定继承人,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他法定继承人仍将被继承人生前已赠与的部分计算在遗产总额之内,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受赠者的受赠权和法定继承权。这也是分不清赠与同继承的的界限,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该受赠人已得部分赠与,因而在遗产分割时,适当让其他继承人多分些是可以的,但决不能将已赠与部分计入遗产总额,甚至因而剥夺其继承权。

也有的在被继承人生前已达成了分家协议,共同签署了“分家单据”可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却又闹起继承纠纷,其实,被继承人在生前已将其所有的财产全部分赠给了各个继承人,他死亡之后已经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至于“分家单据”实际是生前赠与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书面证据,只要不违法,一般可承认其法律效力

(三)不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使用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能包括被继承人只有使用权的财产。这种财产和使用权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之内的,比如,城乡的宅基地已由宪法规定,一律公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租住公房者,也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些财产和使用权,都不能包括在遗产之内,也不能继承,至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如确实仍需继续使用该房和宅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允许,但这已不是继承的问题,而是成立一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了,所以,如果事实上继承人并不需用该房屋时,国家、集体也完全有权不允许继承人继续占有使用。关于承包问题,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承包权?承包权仍然是一种使用权,一般的也不能继承,至于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则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合理解决,比如承包者是农户,那么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就不应影响合同的继续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个人,那就要看他的继承人是否有继续承包的条件。如果继承人也是该集体的成员,也有相当的技能,有条件继续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但这也不能叫做继承,因为这里根本不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哪里会有继承法保护的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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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遗产的分配问题的案例解析

关于父母遗产的分配问题的案例解析

案例1大儿子照顾父母获分大房

陈-伯与兰-姨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陈-伯于2008年5月8日去世,兰-姨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二人共留下三套房产,分别为某小区403房、501房、502房,共计144.68平方米,陈-伯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其继承人也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兰-姨去世后,大儿子陈某军起诉要求分割继承上述房屋,称陈-伯与兰-姨晚年随其一起生活,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多分财产。二儿子陈某勇、三女儿陈某燕则表示陈某军陈述不是事实。而四女儿陈某妮则同意陈某军的诉讼请求,并表示父母晚年是和陈某军一起生活,陈某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另陈某军提交了兰-姨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证明其经常照顾兰-姨,且兰-姨也曾书面表示陈某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陈某军提供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与被继承人兰-姨生前的意思表示、陈某妮的陈述内容能相互认证,法院予以采信,故认定陈某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在分割房屋遗产时,考虑陈某军已长期居住上述502房,该房屋面积较大,故由陈某军继承所有;501房的1/2与403房的面积、价值相当,可由陈某勇、陈某燕共同继承501房,各占1/2产权份额,陈某妮继承403房。(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2小儿子不探望老母少分财产

李老太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她生有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生前一直跟三儿子共同生活,而四儿子因为某些矛盾已有十年时间未曾看望过李老太。现李老太去世,其三儿子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多分财产。

李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她的五个子女在法律关系上都具有相同的继承顺序,但在赡养老人的责任承担上,李老太的三儿子与老人同吃同住。而四儿子对老太的情况鲜有问及,所以在遗产继承上应该有所区别。最终法院判决,三儿子继承25%的股权份额,四儿子继承15%的股权份额,其他子女每人20%的股权份额。

法官说法

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1原告陈某军主张其对母亲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与母亲共同生活,且保姆的证言、母亲生前的书面意见均证实了上述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予以多分。而案例2中李老太的三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法院判决时也进行了多分和少分的考虑。

法定继承中,在各继承人间是否适用均分原则,要看是否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条件,分别如下: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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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财产时被继承人的债务由谁承担

无人继承财产时被继承人债务由谁承担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关于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

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必须明确,认定遗产为无主财产,这只是法律上推定该项遗产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赠人,因此,这种推定有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就说,在事实上有可能有继承人或者有受遗赠人。

如果在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而且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该项遗产提出请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将该项遗产判归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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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作为遗产继承适用什么法律

房地产作为遗产继承适用什么法律

一、房地产作为遗产继承适用什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房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三、继承房产的程序

(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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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遗产继承对继承人有要求吗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2、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3、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4、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二、台湾人如何继承大陆遗产

考虑到去台人员和台湾的特殊情况,为了保护台湾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大陆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问题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1、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按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2、去台人员和台胞,对人民法院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份额多少可依实际情况酌定。

3、台湾居民在台湾以方式处理大陆遗产的,遗嘱的方式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按照台湾的规定制作了遗嘱,只要不违反《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有效。但如果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应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4、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6、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括继承)诉讼,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

7、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应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台湾当事人委托了大陆诉讼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签收;没有委托大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其亲友代为转递,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除此以外,以其他方式送达,并能够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也可以认定已经送达。这些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为60日。

以上就是对如何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台湾人如何继承大陆遗产的讲解。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涉台遗产继承对继承人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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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的财产邻居可以继承吗

如果一个人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那么死亡后财产怎么继承?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无人继承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呢?

无人继承的财产邻居可以继承吗

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宋某的遗产首先应该用来支付为其所花掉的必要费用,清偿其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其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则归国家所有。

相关案例分析:

首例:老人去世遗产成“无主财产”

卢老先生出生于1922年,他的侄子、原告老卢今年也已经年过七旬。

老卢说,叔叔卢老先生的晚年生活一直由他照顾,而且他还花钱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和举办葬礼等。

卢老先生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不过,他有一个孝顺的侄子,据老卢说,叔叔退休后,这20多年来,一直是由老卢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甚至,老卢还花钱在海沧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供叔叔居住养老。

老人年过八旬之后,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最终于数年前去世。老人去世后,老卢又出资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还为老人安排了一场葬礼,老人外地亲友来厦门参加葬礼,也是老卢花钱接待的。

据老卢说,仅仅为了给老人送终,他就花了不少钱,仅目前保存的票据就花费了9万多元,还有很多花费没有保存票据,实际花费远超出这个数额。

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今年6月25日,老卢收到叔叔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卢老先生有一笔人民币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这笔钱已经存入卢老先生在厦门一家银行的公积金账户,可到银行去领取。

但是,卢老先生已经不在人世,而侄子老卢去银行,又领不到这笔钱。

受理:侄子申请认领“无主存款”

为此,近日,老卢先是状告银行,后来,他了解相关法律后又撤诉,改为向法院申请认定“无主财产”。

老卢认为,这笔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款属于卢老先生的遗产,而他为卢老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处理卢老先生后事支出的费用,有权从卢老先生的遗产中受偿,并有权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享受其遗产。

现在,因为卢老先生无继承人,因此,老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这笔钱为无主财产,并判归老卢所有。

目前,海沧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说法

“无主财产”怎么继承?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雄教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财产为无主财产后,老卢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审理认定他是否尽了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从而判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最后,银行依据法院判决书,向老卢支付存款。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至今已30年了,急需修改完善,在修改继承法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应该扩大,可考虑把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等旁系血亲列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可避免财产无主现象的出现。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地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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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老人去世遗产成“无主财产”

卢老先生出生于1922年,他的侄子、原告老卢今年也已经年过七旬。

老卢说,叔叔卢老先生的晚年生活一直由他照顾,而且他还花钱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和举办葬礼等。

卢老先生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不过,他有一个孝顺的侄子,据老卢说,叔叔退休后,这20多年来,一直是由老卢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甚至,老卢还花钱在海沧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供叔叔居住养老。

老人年过八旬之后,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最终于数年前去世。老人去世后,老卢又出资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还为老人安排了一场葬礼,老人外地亲友来厦门参加葬礼,也是老卢花钱接待的。

据老卢说,仅仅为了给老人送终,他就花了不少钱,仅目前保存的票据就花费了9万多元,还有很多花费没有保存票据,实际花费远超出这个数额。

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今年6月25日,老卢收到叔叔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卢老先生有一笔人民币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这笔钱已经存入卢老先生在厦门一家银行的公积金账户,可到银行去领取。

但是,卢老先生已经不在人世,而侄子老卢去银行,又领不到这笔钱。

受理:侄子申请认领“无主存款”

为此,近日,老卢先是状告银行,后来,他了解相关法律后又撤诉,改为向法院申请认定“无主财产”。

老卢认为,这笔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款属于卢老先生的遗产,而他为卢老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处理卢老先生后事支出的费用,有权从卢老先生的遗产中受偿,并有权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享受其遗产。

现在,因为卢老先生无继承人,因此,老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这笔钱为无主财产,并判归老卢所有。

目前,海沧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说法

“无主财产”怎么继承?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雄教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财产为无主财产后,老卢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审理认定他是否尽了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从而判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最后,银行依据法院判决书,向老卢支付存款。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至今已30年了,急需修改完善,在修改继承法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应该扩大,可考虑把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等旁系血亲列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可避免财产无主现象的出现。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地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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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处置要对方签字吗

  离婚后卖房需要对方签字吗,房产过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有哪些呢,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呢,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很多人对这些问题还是感到疑惑,接下来信金国律师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离婚房产处置要对方签字吗的问题。

  一、离婚房产处置要对方签字吗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后买卖房屋,要看《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一个人的姓名还是两个人的姓名,如果登记的还是两个人的姓名,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依然要两个人一起去签字的。

  如果是一方房产,那么可以一个人决定买卖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必须先过户给一方,才可以销售房产的。

  卖房时,需要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上必须要明确该房归哪一方,这样整个产权才不会有问题,不然会引起纠纷。

  二、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三、法律咨询

  网友:请问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律师: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跟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房产处置要对方签字吗的内容。如果离婚的时候,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这个时候是需要分割财产多,但是在卖房子的时候是否需要双方签字,还需要看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的名字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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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的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无人继承的情形指的是什么?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遗产的界定

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时间和方法,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不同。其中大陆法系德国、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均采取直接继承主义,而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采取间接继承主义。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界定,直接继承主义与间接继承主义是不同的。在直接继承主义立法之下,大陆法系国家又分当然继承主义和承认继承主义两种立法。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都采取当然继承主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采取承认继承主义。在当然继承主义之下,需要经过搜索继承人的公告之程序后,无继承人出现,才能确定遗产无继承人。

目前,我国立法采取当然继承主义,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因继承开始而当然移转与继承人,无须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文认为,采取当然继承主义立法将更加简洁、高效、便利,因此,我国无人继承遗产的界定,应该借鉴大陆法系采取当然继承主义国家无人继承遗产的界定,即通过公告程序来确定是否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

在很多的公司或者企业都会有无人继承的财产出现,出于各种各式各样的原因,那么这些菜场的就处理方法也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再往上找大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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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遗产继承适用的法律是怎么样的

涉台遗产继承如何处理

涉台遗产继承是按照如下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行的:

一是按照大陆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台属是否属于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继承去世台胞在台遗产的时效及数额。

二是按照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的有关规定,帮助台属理清相关申办程序。

三是按照遗产继承所需要的公证事项,到有资质的公正机关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的各种公证书。

不属于遗产范围有哪些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以上就是信金国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涉台遗产继承问题”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答疑惑。如有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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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无主的情况,大致有如下情形: 1、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3、财产所有人死亡,其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死者也没有遗嘱; 4、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 财产无主使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通过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能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