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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遗产继承起诉书格式

一、争议遗产继承起诉书格式?

1、无争议遗产继承起诉状中应包括:

(1)原、被告个人信息: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判决某处房产由谁继承,某笔款项由谁继承,诉讼费用的承担;

(3)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遗产的内容,现在遗产的情况,本人被侵害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

(4)起诉人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如果是因继承房产进行诉讼的,到房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3、如果是因继承其他财产进行诉讼的,到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4、起诉时需要本人带身份证、起诉状,有相关证据的应一并提交证据复印件。《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请律师写遗产继承的法律文书要多少钱?

1、律师代写遗产继承的法律文书费用收取标准,一般每份在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请律师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一般会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收费。

三、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

【温馨提示】:起诉时需要本人带身份证、起诉状,有相关证据的应一并提交证据复印件。《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联系信金国律师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的情况,一对一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可以更好的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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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离婚 1、一方被告失踪、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单方面离婚。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

哪些方式,可以避免私生子分割家产?

一、哪些方式,可以避免私生子分割家产

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避免私生子分割家产。私生子也是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正常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那么对于父母的遗产,在父母去世后,就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可以继承相应的遗产。不想让私生子继承遗产的,那么可以订立遗嘱,约定双方名下的遗产全部由婚生子女继承,不给私生子遗留相应的遗产。但是对于未成年私生子,由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分割遗产时,就必须分割一部分财产给对方,相当于作为他的抚养费,如果在分割遗产时,对方已经成年,同时遗嘱中没有留遗产给对方的,也就不需要分割财产给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订立遗嘱为什么要找律师

订立遗嘱是比较复杂的,而且遗嘱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遗嘱方式有不同的订立方式,如果不了解遗嘱的订立方式,那么订立的遗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后,遗留的财产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此当事人要订立遗嘱的,可以找律师了解相应的情况,并且告知律师自身的需求,那么律师就可以根据财产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向当事人提出更好的遗嘱建议,帮助当事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遗产怎么分割

遗产的分割是要看继承方式的,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那么遗产的分割就很简单,直接按照被继承人上面的遗嘱进行分割。未留有遗嘱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继承之后,再进行分割,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能够协商分割的,那么可以直接约定各自分得的份额;协商不成的,就需要让人民法院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再结合每个继承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温馨提示】:私生子和婚生子女是具有同样权利的,想让私生子不分割财产,那么就需要在生前订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婚生子女,那么私生子就无法分家产,但是会存在例外,那就是再分割遗产时,私生子属于未成年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还是需要分割一些财产给对方,从而保证对方能够长大成年;未订立遗嘱的,那么私生子就有法定继承权,可以继承相应的遗产。当您遇到家产纠纷无法解决时,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律师会根据您提供的详细信息,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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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婆出轨离婚该怎么判刑 1、女方有外遇起诉离婚不一定会判决离婚,需要法院通过审理事实和证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决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

离婚时的共同财产都指什么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该项指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即包括工资、奖金,也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该项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所得的收入,如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何区分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民法典》该条提到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呢?

(1)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苹果树长出的苹果,草原长出的牧草等。

法定孳息,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

(2)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增加的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对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来说,主要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后的房屋价格的上涨。

房屋的人为增值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改造、改建、重建和添加等而带来的房屋价格的上涨。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人为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3000元,那么这3000元的租金就是孳息。租金上涨的话,属于自然增值,即使结了婚,这每月3000元或更多的租金也一样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再如,婚前个人存款,每年有固定的银行利息,这就是孳息;婚前一方购有房屋,婚后房价飙升,升值部分就是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

关于房屋租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的租金应属于经营性收益,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认定的前提应是双方在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相应的修缮或者说另一方在婚后对该房屋有相应的贡献,从而导致房屋增值,继而对外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才构成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登记以后,一方婚前房屋没有变化,继而对外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应属于该房屋产生的孳息,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应无异议。

(3)投资经营性收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其所获得的收益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投资行为包含了一方或双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劳动等因素,包含了夫妻的共同贡献,属于主动增值收益,故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无论婚前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可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因此,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比如,婚前或者婚内一方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这就属于期待得到的收益。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共有。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1款第4项的但书和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这样,也就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

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即如无特别约定该房产只归属于一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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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造成遗产损失的需要赔偿吗?

一、遗产管理人造成遗产损失的需要赔偿吗?

遗产管理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损失的,应该要进行赔偿。因为遗产管理人有保护遗产不受损害的职责,发生意外的时候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遇到保管遗产遭到损失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

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2、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

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官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3、律师接受聘请诉讼以后,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

三、遗产的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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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判决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判决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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